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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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桂价费[2009]273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9〕273号)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关于重新申报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桂建函〔2009〕767号)收悉。

鉴于我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期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考试收费试行的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区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报名费)如下: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同意由自治区人事厅所属负责组织考试的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向考生收取。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70元,其中自治区建设厅所属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留27元,主要用于考试命题、标准答案、主观题评卷及保密、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自治区人事厅所属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留43元,主要用于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务及客观题阅卷等工作。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90元,其中:自治区建设厅所属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留49.5元,主要用于考试命题、标准答案、试卷评卷及保密、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自治区人事厅所属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留40.50元。

主要用于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实施及客观题阅卷等工作。

二、上述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灵山至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灵山至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1]49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1]490号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灵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在原灵山县进城收费东站点实行双向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灵政报[2001]48号)悉。

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工程,全长53.298公里,投资11525万元,其中,自治区交通厅补助5528万元,地方政府自筹897万元,银行贷款5100万元。

该工程于2001年5月1日已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交工验收,现已通车。

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
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的设站收费还贷条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设置收费站点,加快车辆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12•【字号】桂价格字[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桂价格字[2003]69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县城及以上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城以下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考虑正常生产成本、供求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产品价格;(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在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三)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扩大再生产,满足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四)有利于节约用水;(五)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桂财农[2014]12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4〕120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及相关规划的精神,为了支持我区甘蔗良繁基地建设,推动甘蔗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了《2014和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自主选择申报年度。

本指南一并明确2014年度和2015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选择申报2014年度项目或2015年度项目,并相应编制2014年或2015年项目申报文本。

二、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文本材料请按以下时间要求由项目申报所在县(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财政厅(农业处)、农业厅(糖料处)各2份(城区的项目申报文本材料由所辖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同时将电子文档发电子邮箱:gxcztnyc@和gxnyttlc@。

联系人:财政厅(农业处)欧阳昌永,联系电话:0771-*******;农业厅(糖料处)钟寰,联系电话:0771- 2182616。

(一)申报2014年度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二)申报2015年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正在办理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先行申报,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可于2015年3月30日前另行报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桂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聘期考核第六章交流与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桂价费[2011]55号文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桂价费[2011]55号文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81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自治区民政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民事函[1999]14号)悉。

我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

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燃油、水、电、建材产品价格的上涨和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人工资、福利开支增加,殡葬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殡葬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转。

为了鼓励我区殡葬服务单位改造和更新设备,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殡葬服务于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作为公益性服务收费。

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50—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3—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必须坚持丧主自愿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300—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

2、遗体火化费国家二级殡仪馆,每具180元;国家三级殡仪馆,每具1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具140元。

3、骨灰寄存费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80元(根据骨灰寄存室的设施设备,骨灰存放架位的高、中、低位等因素确定,下同);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30—40元,骨灰坛每个每年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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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费[2009]27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8.18
【实施日期】2009.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2009〕273号)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关于重新申报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桂建函〔2009〕767号)收悉。

鉴于我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期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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