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7.17•【文号】国电建[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建[1998]299号1998年7月17日)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网公司,南电联,电规总院,各直属设计院,成套公司,物资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超高压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逐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七个招投标程序及合同条件范本以及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重申了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条件,确定了当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须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选择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方式、范围、资质及条件等。
本补充规定既是对七个范本的重要补充,也是完善电力建设招标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成套、监理、大件运输、大宗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各项目法人要按本规定严格掌握招标单位的条件,择优选择符合资质及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都要尊重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进行。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补充规定后,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招标管理机构,并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备案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招投标规定、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电建[1997]343号1997年6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发送变电大型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13日附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组织招标;(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与中标人签定并履行合同;第二节投标人第十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运输资质与运输业绩。
电力工业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电力部文号:电电规[2021]75号发布日期:2021—2-3ﻭ执行日期:2021-2-3ﻭ生效日期:1900-1-1ﻭ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现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ﻭ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2021年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详见),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ﻭ要求**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ﻭ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
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ﻭ1.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ﻭ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ﻭ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目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站长: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副站长: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王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徐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秘书长: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副秘书长: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杨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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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电计[1997]23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1.22
【实施日期】199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电计[1997]23号)
为加强发电设备选择、采购、生产、监造等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电力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电力部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
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
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
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
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
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
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