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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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考试(习题卷1)

电力法考试(习题卷1)

电力法考试(习题卷1)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6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供电服务公司施工人员受供电所委托进行装表接电工作时,应向客户出具( ),不得将装表接电列入收费项目。

A)授权书B)施工协议C)委托书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国务院;C)电力管理部门; D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3.[单选题]鲁电党〔2018〕166号文关于压减办电环节的工作要求中,要求实行( )和( )并行办理。

A)竣工验收、装表B)装表、接火送电C)竣工验收、接火送电答案:C解析:4.[单选题]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个工作日。

A)15;B)20;C)30;D)45答案:B解析:5.[单选题]《电力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 )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A)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C)供电企业;D)所在地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C)不负保证;D)终身保证答案:A解析:7.[单选题]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有权制止。

A)政府机关B)公安机关C)供电企业D)电力使用者答案:C解析:8.[单选题]用户迁址,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 )办理。

A)改压B)新装C)增容D)改类答案:C解析:9.[单选题]为保证充电设施稳定运行,法定节假日巡视频次应不少于( )。

A)每周1次B)每周2次C)每周3次D)每天1次答案:B解析:10.[单选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使用时间以( )为准开始计算。

电力检测管理制度

电力检测管理制度

电力检测管理制度一、概述电力检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设备和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电力检测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电力检测管理制度是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其实施对于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力检测管理制度的内容1.电力检测工作程序:包括电力检测的流程、步骤和操作规范,详细描述了检测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检测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电力检测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电力检测标准,明确了各项指标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电力检测报告:规定了电力检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包括检测数据、结果分析、问题反馈和改进措施等,为电力系统管理者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4.电力检测记录:要求检测人员做好详细的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管。

5.电力设备维护管理:明确了对电力设备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修、保养、清洁等工作,以延长设备寿命、提高设备可靠性。

6.电力事故处理:规定了电力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包括对电力故障的诊断、隔离、恢复等手段,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有效。

三、电力检测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电力检测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了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降低了电力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了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2.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电力检测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运行效率。

3.减少运行成本:通过电力检测管理制度,可以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延长设备寿命,减少维修成本和运营成本。

4.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电力检测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了电力系统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通过严格的检测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隐患,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了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浙发改能源〔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1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加强节能监察,推动全社会能效提升,助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现就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计划2023年全省监察对象以“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和列入用能预算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为主。

2023年全省计划安排节能监察计划291家(不包括日常监察及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其中非工单位165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6个。

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一)用能单位和服务机构日常监察。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用能单位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设备淘汰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真实性等。

日常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并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日常监察重点对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范文(三篇)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范文(三篇)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范文一、引言现代社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能源资源压力和环境污染问题,节能技术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套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范本,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并促进节能技术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

二、监督管理细则1. 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设立节能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节能技术的发展。

(2)建立监督机构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节能技术发展规划和标准。

(3)加强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效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4)建立节能技术管理档案,记录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情况,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节能技术的分类与准入规定(1)对节能技术进行分类,包括高效节能技术、清洁能源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根据不同技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准入规定。

(2)准入规定包括技术指标、测试方法、标准要求等内容,对符合规定的节能技术进行认证,并向社会公开。

3. 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对违反节能技术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

4. 社会宣传与教育培训(1)加强社会对节能技术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科技素养。

(2)组织节能技术培训班和讲座,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考核办法1. 考核指标的设定与权重分配(1)制定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环保指标等。

(2)合理分配不同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行业和单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权重。

2. 考核对象的确定(1)确定需要进行节能技术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政府机关等。

(2)建立考核对象名单,并及时更新。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工信部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质量基础工作,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工信系统),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居全国领先水平,并在推动产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第四条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二)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四)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五)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发展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六)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十五 条 各发供 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
监督岗位责任 制, 做好 日 技术监督工作, 常的 其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 国家 、行业 、公 司有关 技术 监督 的方 针政 策 、法规、标 准、规程 、制度、
条 例等, 并制定本单位的 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的经费 。
9 对并网运行的发 . 供电设备和 重要 用电 设备进行技术监 督归口 管理。 第+一条 电力试研院 ( 所)是集团、 省电 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 要职能 部门, 在技术监 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其职责如下: 1贯彻 执行国家、 行业 、 主管公司 有关 技术监督的 方针政策、 法规、 标准、规程、 制
运行 ,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 术责 任制, 按照依 法 监督、 分级管理、 行业归口 的原则, 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 过程实施 技术 监督。 第三 是统一的 条 电网 整体, 所有并网 的发供电设备及 重要用电设备 都必须接受电 网主 管电 力公司的 技术监督归口管 理。 第四 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 质量为中 心、以 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 建立质量、 标 准、 计量三 位一体的 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 采用和推广成熟、 行之有效的 新技术、 新方 法, 不断提高 技术 监 督的 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 适用于各电 力集团 公司、 各省 ( 区)电力公司 ( 下简 市、 以 称集团、 省 电 力公司) 、发电厂、 供电局、 并网运 行的 发电 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奋范圈 及主要内 容
现 《 工业技术监督工 将 电力 作规定》颁发给你 , 们 请各有 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Q-CSG-211010-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Q-CSG-211010-2011]
频率允许偏差;电压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 畸变率。 5.2.2 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2.3 计量监督
各类电测量、温度、压力、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测量仪器、仪表、装置、变换 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温度、压 力、流量、重量、转速、振动计量标准监督;及上述计量设备电磁兼容性能。 5.2.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对稳定。
5.4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力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建立的体系要适应电网
变化与发展要求,要满足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5.5 随着电网的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各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专业、范围及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与要求进行动态的管
山在这里我在这里城市山居生活再升级白描香蜜山山林生活的升级演绎真正的健康住宅长在山上的房子城市中的山地建筑坚持简约的后现代美学原生态私家山野公园四季分明的山中岁月健康趣味质朴自然是最好的设计师风光水石云五大庭院艺术空间是用来收藏自然的山中的有氧运动网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健康成为一种习惯山是一件运动装备上海五角世贸商城
作及设备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4.4.6 参加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
见。
4.4.7 参加各电力公司组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以及
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电力技术监督、质量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4.4.8 参加对本电网内并网企业进行入网技术条件审查和电力技术监督评估。
电力用油(气)、水、汽品质,电力用煤质量,热力设备腐蚀、结垢及积盐,水处理 材料检测,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器仪表。 5.2.10 环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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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约用电
【发文字号】电综[1997]57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16
【实施日期】1997.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电综[1997]575号)
现将《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1.为加强电力节能检测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立节能检测中心,制定本办法。

2.各节能检测中心必须在本办法的规范下,按规定的程序组建、评审并获得认证后方
能正式开展节能检测工作。

3.各节能检测中心应确保节能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1.对本电网所辖电力企业主要能耗指标进行检测及检查;
2.对本电网所辖火电厂实施能量平衡测试,评价;
3.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及竣工验收测试;
4.对发、供电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含机组大修前、后的效率测试等)进行技术指标和监督;
5.协助主管电力公司制定主要能耗指标及节能检测计划;
6.对进入本电网的耗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验和抽查;
7.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能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8.协助主管电力公司监督所属企业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机电产品情况;
9.协助或负责进行节能信息的搜集、本电网发电厂能耗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
10.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节能检测工作情况及提出有关建议。

1.综合节能检测主要内容:锅炉效率;汽轮机热效率、汽耗,真空严密性;管道效率;厂用电率;汽水损失率;发电机效率;水轮机效率、水耗;供电线损率,全厂负荷率等。

2.单项节能检测主要内容:给水泵组效率,循环水泵负荷率;空预器漏风率,除尘器效率;主要附机单耗;锅炉主蒸汽压力、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氧量;灰渣含碳量;给水温度,高加投入率;凝汽器真空度、端差;燃料工业分析;污染物排放量等。

3.火电厂能量平衡测试主要内容:机组及全厂燃料平衡、热平衡、水平衡及总能量平衡的检测和评价。

4.节能产品能耗指标的抽查、验证。

5.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系统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1.评审按《认证评审考核细则》的六项内容进行。

带“*”的为重点项,均需达到规定要求。

其它考核要求有3个及以上分项达不到要求的,待整改后再评审。

2.每次评审合格的节能检测中心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间接受签证部门的考核、抽查。

逾期须经复审。

1.评审组织
由国家电力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节能检测中心的机构审定和计量认证工作。

2.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的节能检测中心填报评审申请表及《质量管理手册》,提出自审报告;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初审合格后,在《评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整改意见、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二分报国家电力司申请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批文并颁发铜牌。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12日颁发
《节约能源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6月1日颁发
《节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要求》——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资源函〔1991〕17号
《节能检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1536—94
《电力节能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电力部1997年7月3日颁发
1.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2.《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3.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4.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申请表5.电力节能检测中心评审表一、组织机构
二、仪器设备
三、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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