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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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015.3.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背景信息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合法收入中获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然而,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政策却存在一定的优惠。
本文将重点讨论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
二、股权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个人转让对外投资的股权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权持有期满满5年;2. 股权转让的交易不以投资性为目的;3. 股权所得以股份公司股东权益方式获得,并且没有以货币或实物方式获得。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之前,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文件;股权评估报告。
2. 履行相关义务作为个人股权转让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股权信息和材料;遵守各种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股权接受方进行相关过户手续。
3. 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方和接受方可以前往有关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登记;相关税收手续。
4. 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在完成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后,转让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提交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符合免征条件。
四、注意事项和潜在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满足免征条件:个人股权转让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否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合理选择股权持有期:个人股权持有期满5年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合理选择持有期限。
3. 防范潜在风险: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
五、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影响与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市场的发展、吸引个人投资者具有积极的影响。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在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中,税务部门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涉及到几个关键因素,包括持股期限、股权转让收益计算以及税收减免。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持股期限是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持有股权不满一年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会按照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而对于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的个人,则可以享受较低的优惠税率。
其次,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也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收益等于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
如果个人持有的股权是通过购买获得的,那么购买价格是指购买股权时支付的金额。
如果股权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相关费用包括购买、出售股权的手续费、税费等。
最后,税收减免也是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可享受一定的免征额度,超过免征额度部分将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可能还可以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板和中小板股票转让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是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股权转让收益计算和税收减免等因素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个人需要合理考虑持股期限、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了解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以便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

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导读个⼈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31⽇通过,⾃2019年1⽉1⽇起施⾏。
这次修改个⼈所得税法,通过提⾼减除费⽤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纳税⼈的税收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个⼈所得税法除了减税以外,在⼯商登记环节,需要提起重视的是其中新增的第⼗五条第⼆款:个⼈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转让房产等不动产时,需要转让者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变更登记。
但在股权变更中,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这⼀情况多年来造成了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等情况,⽽且较为普遍。
本次新个税法修订,增加了股权变更登记查验个⼈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条款,这对建⽴市场主体投资者依法纳税意识,加强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收征管各项⼯作均有⼀定的积极意义。
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股东发⽣变更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股东并没有依法申报相关的个税,也不了解相关规定。
社会普遍存在认为股权转让了,做⼀下⼯商变更登记就⾏了,我⾃⼰转让股权凭什么交税的错误看法。
在这这种普遍不依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即使通过专项检查能够发现,但阶段性监管措施很难解决普遍性、长期性的问题。
其实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件(以下称285号⽂)规定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纳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抵偿债务后,需要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属于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
实践中需要区别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债转股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之一,但行使这些权利我们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地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规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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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个人股权转让过程,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6﹞16号
【发文日期】2006-10-24
【实施时间】2006-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