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连锁餐饮总部第三章连锁餐饮门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餐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企业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总部),使用统一品牌(商号或字号)、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实施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餐饮服务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企业统称总部。
被授权连锁经营并接受总部统一管理的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统称门店。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连锁餐饮总部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订餐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平台责任第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核查。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处理、暂停业务等。
第三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食品来源合法,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储存、配送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卫生、新鲜、安全。
第十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四章送餐人员责任第十五条送餐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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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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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以及为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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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订餐活动中为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网络平台。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从事入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信息发布等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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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是指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接受送餐订单,并制作、配送(含委托配送)膳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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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包括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或自行建立订餐网站进行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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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二章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第六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同),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七条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订餐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餐饮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制度;(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加工制作、运输管理、过期和腐败食品销毁制度;(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八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不得擅自开展网络订餐经营业务。
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相关资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报送到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在取得备案号后,才可进行餐饮食品订餐经营活动。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自建网站进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并将网络订餐自建网站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取得备案号后,才可进行餐饮食品订餐经营活动。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和网络订餐备案号。
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网络订餐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
餐饮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要求。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制作膳食。
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不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不得接受每单超过30份的批量订餐。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不得将网络订餐制作膳食任务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制作膳食应在本单位食品加工操作区内完成。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网络餐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四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自行或委托送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送餐人员,应立即停止送餐活动,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从事送餐工作。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二)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三)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应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企业名称、食品名称、制作烹饪完成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四)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六)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个人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不得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个人送餐的,应与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个人签订保障送餐食品安全相关协议,明确委托方或个人送餐食品安全相关责任,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和送餐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十五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第十六条鼓励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实时视频展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三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餐饮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十八条省内第三方平台应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三方平台取得相关合法完整资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方平台企业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办公地址、网址、IP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号后30个工作内,向开展网络订餐业务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办公地址、网址、IP地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号30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如实记录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第三方平台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在其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对于不具备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网络订餐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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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将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时,应到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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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平台应与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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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订餐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订餐交易中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