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安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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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

桃源县节庆展会活动管理办法(改)

桃源县节庆展会活动管理办法(改)

桃源县节庆展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节庆展会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展会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展会活动过多过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要求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2﹞18号)、《湖南省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2014〕1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庆展会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体育场(馆)、专业展览场所、公园、商场、城市道路、水系、文化体育中心、广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预计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展会、特色物产展销、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举行的各类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专业展览场所、公园、景区内举办的日常放映、演出、参观、游览活动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上述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包含主办、承办、协办、赞助、支持等。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原则第四条成立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粮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桃源县规范节庆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的节庆展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节庆展会活动的总把关,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媒体对节庆展会活动的宣传报道,对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报道。

县公安局负责节庆展会活动的安全许可,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苏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

苏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

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优化展会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览会议活动、展会服务管理及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会议、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展会活动,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展会活动的单位.第五条会展业的发展,实行政府引导和监管,遵循市场规则,开展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公平竞争、行业自律。

第六条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商务局。

市会展办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定,牵头研究、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城管、交通、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外事、海关等部门在市会展办协调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全市展会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市会展行业协会配合市会展办做好对全市会展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一)为我市会展业发展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策划服务工作;做好有关会展政策的宣传、普及、申报和落实工作;(二)推动我市展会项目转型升级,扶持我市会展企业做大做强;(三)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展会评估体系和会展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四)开展全市会展业统计、监测工作,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组织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的行业活动,扩大我市会展发展的影响力和营商环境。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活动,保障展销会的秩序和质量,提升展销会的效果和影响力。

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2. 参展单位参展单位是展销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展销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参与展销会的各项活动。

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展销会的形象和声誉。

3. 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委托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主办单位的要求,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销会的策划与实施1. 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参展单位的情况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

展销会的主题要贴合市场需求,时间地点要便于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

2. 招募参展单位主办单位通过公开招募、邀请参展等方式邀请合适的参展单位参与展销会。

参展单位需符合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按时缴纳参展费用。

3. 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主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包括媒体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吸引更多的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展销会。

4. 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展销会的秩序和效果。

现场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参展单位和消费者。

四、展销会的评估与总结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展销会的评估和总结。

包括展销会的效果、参展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展销会的管理办法,提升展销会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的批准。

展销会的相关事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展览计划管理制度范本

展览计划管理制度范本

展览计划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展览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展览计划的确定1. 展览计划的确定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展览的主题、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等。

2. 展览计划应当与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相一致,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观众口味。

第三章展览组织机构1. 展览组织机构应当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展览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展览策划部门、宣传部门、安保部门、接待部门等。

第四章展览策划1. 展览策划部门应当组织策划人员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展览的主题和内容。

2. 展览策划部门应当编制展览策划方案,明确展览的目的、定位、目标群体等。

第五章展览宣传1. 宣传部门应当制定展览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包括网络、传媒、社交平台等。

2. 宣传部门应当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展览海报、宣传册、广告片等。

第六章展览安保1. 安保部门应当制定展览安保方案,确保展览期间的安全。

2. 安保部门应当做好现场安保措施,包括巡逻、安检、排队等。

第七章展览接待1. 接待部门应当制定展览接待方案,包括人员配置、接待流程等。

2. 接待部门应当培训接待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八章展览运营1. 运营部门应当制定展览运营方案,包括票务管理、货物搬运、场地布置等。

2. 运营部门应当做好展览现场的维护和整改工作,确保展览正常运营。

第九章展览评估1. 展览结束后,各部门应当进行展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2. 展览评估报告应当提交主管部门,为下次展览提供参考。

第十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如有新情况出现,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以上为展览计划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使用。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与展会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一)“展”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二)“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与展览有关的大型会议,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展中论坛、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但下列展会除外:(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二)政治性、公益性展会等非商业性展会。

第四条展会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坚持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展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和管理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展会组织、操作以及管理事项的单位。

协办单位是指为主办、承办单位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展会提供协助的单位,可以承担部分展会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展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工商、外经、科技、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会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本市展会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展会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展会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市展会管理办法

市展会管理办法

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展会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在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展会。

第三条展会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展会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展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展会的资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证照。

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展会开展前制定详细的展会计划,并将计划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参展环境,包括场地的布置、设备的提供等。

第九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展会市场的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三章参展商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参展商应当按照展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展品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规定,维护展会的秩序和形象。

第十三条参展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入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布展和撤展。

第十四条参展商不得擅自转让展位,如确需转让应提前向展会主办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五条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应当积极配合展会主办单位的管理工作,并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四章观众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观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展会场馆,遵守场馆的秩序。

第十七条观众应当文明参观,不得随意触摸展品、破坏场馆设施等。

第十八条观众不得擅自拍摄展品,如确需拍摄应事先获得展会主办单位的许可。

第十九条观众应当遵守参展商的展品使用规定,不得恶意损坏和盗窃展品。

第二十条观众应当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展会期间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对展会的主办单位、参展商和观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良好的展会/展馆秩序,保障参展商和参观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展会/展馆内举办的活动。

**第二章参展商管理**第三条参展商必须按照展会/展馆的规定完成报名手续,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展馆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搭建展台或私自调整展位。

第四条参展商须保管好展品并对其负责,不得私自销售展品之外的商品。

第五条参展商应当按时参展,如因故不能按时到场,应提前告知展会/展馆工作人员。

**第三章参观者管理**第六条参观者必须购买正式门票,并遵守展馆的规定。

第七条参观者不得随意触摸展品,不得乱丢垃圾,并保持展馆内的安静环境。

第八条参观者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展馆,不得在展馆内吸烟、酗酒等。

**第四章展会/展馆设施管理**第九条展馆设施仅限参展商和参观者使用,如有任何损坏或丢失,需向展会/展馆负责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参展商在搭建展台及使用展位过程中需注意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展位及活动区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展会/展馆内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武器等物品。

第十二条展馆设有安全出口,参展商和参观者应牢记安全出口位置,并在紧急情况下遵守工作人员指示撤离。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参展商和参观者,展会/展馆有权采取暂停参展、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展会/展馆负责方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其进行调整。

**签订单位:**展会/展馆负责方(盖章):日期:参展商/参观者(签字):日期:以上为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各参展商和参观者遵守并共同维护展会/展馆秩序,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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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管理代表
■销售部□技术部■外贸部□制造部
展会管理办法
制作
审核
批准
2010年6月25日
版本/版次
变更日期 项目 变更内容 制作 批准
A/1
初版发行
制作日期 2010年6月25日 制作部门 销售部 发行日期 2010年7月1日
保管部门 文控中心
制作页码
文件编号
HC-SD-028P
版本/版次展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A/1
项目
1.0.
目的....
2.0. 适用范围…
3.0. 定义.....
4.0. 职责.....
5.0. 作业程序…
6.0. 附件..... P2
P2
P2
P2
P2-P3 P 4-5
1.0目的:
便于今后公司相关人员顺利筹展、参展、撤展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参加各 类展会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

3.0定义:
4.0管理办法 4.1参展前工作: 4.1.1 了解展会信息
通过网络、媒体及客户同行了解展会的信息,包括展会的性质、规格、影响力。

提出展会申请:如销售经理认为需要参展,应填写《参加展会申请表》(附件表一),递交销 售主管和总
经理批准。

筹备展会
联系官方组委会,了解展会的信息,落实申请参展的具体步骤; 如开内部的参展动员大会,任命展会
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由项目经理制定各项筹展、布展及撤展工作安排(附件表二); 定期如开项目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监督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4.2.1布展:按预定方案布展;
4.2.2接待参展人员:
(1) 填写参展人员信息(《参展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三); (2) 交换名片,发放公司样本册及相关宣传资料; (3) 介绍公司及产品信息;
4.3撤展:
4.3.1按预定方案由各责任人包装产品,整理参会收到的资料;
B 、 (4)
4.2参展中工作
第5页/共5页版本/版次A/1
内容执行人要求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实际费用(若无费用,不需写)
费用申请
摊位确定及文字资料准备
摊位设计装璜方案
摊位设计装璜
样品安排,外箱上(或箱子里)要有清

产品价格清单(公司参考价、加5% 及
10%勺人民币及美金价格)、材质性能
表、客户来访表
参展物品准备安排(订书器、名片盒、
名片、笔、记事本、糖果、水、纸杯)
车票购买、物流安排
住宿、交通安排、布展
序号姓名职务公司名称主要业务地址联系电话是否留有名片
附件四《样本目录》
序号公司名称主要业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备注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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