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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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LegaI sys t om A nd Soci et yf苎垒!查塾金竺!旦堕里型二:|||.i麓图豳壁图论破固赃物的善意取得别虚刘叶群摘要赃物的追缴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究,得出我国对赃物应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并限制条件的结论。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限制条件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一、引司考案例:提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甲市A有古画一幅非常珍惜,藏于家中。

某天B潜入A家中将古画盗走,A发现古画不见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B将该幅古画委托乙市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丙市C是一个酷爱珍藏古画的行家,在拍卖会竞买到该幅古画视若珍宝,并常向来家中拜访的友人展示。

后来A听朋友说C有一幅古画,便欣然前往鉴赏,发现该古画正是自己被盗的那副古画。

于是A要求公安机关向C追回古画。

C不同意将古画给A。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受让人取得受让物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赃物的追缴与退赔制度。

上述盗赃物归属案例中,古画作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的,c经拍卖市场公开竞买古画,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合法占有古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对于赃物的追缴与民事法律对于物权归属规定的冲突。

本文案例中的C能否依善意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呢?二、分析问题:比较域内外法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域外法律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域外法律对善意取得通常都有没置特别规定,主要有二种立法观点。

1.否定+例外说。

该说原则上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同时规定例外适用的情形。

“’立法采纳这一观点的代表国为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了丢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里的丢失物是指盗赃物、遗失物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

叭使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的情形下,因某种原因丢失物,对该丢失物也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赃物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人因为善意购买了赃物,却因此被判定为构成了赃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疑问。

这篇文章将从赃物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实践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赃物的定义赃物通常是指窃、抢、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

而这些财物的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人往往忽略了赃物产生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关注赃物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权人在完全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法律上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即允许物权人对其取得的该物享有保护。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取得赃物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物权人必须是真实的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认为是真实的。

如果物权人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仍然取得,并具有一定的过错,则法律不会对其实行保护。

2. 物权人对该物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物权利的现状,使其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定的意义。

3. 物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物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法律上将认定物权人放弃了权利。

三、实践案例有一次,小明买了一辆摩托车,他认为这辆车是一个挣钱不易的机会,可以骑着去上下班,还可以在业余时间送快递赚点儿外快。

但是,没想到的是警察突然查了车辆,在车辆的后备箱中发现了从一个商场被盗的一些物品,这些物品被小明运输过去。

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都是赃物,因此对小明判定为赃物罪。

但是,考虑到小明对于这些赃物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法律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允许小明对其取得的摩托车享有保护。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作者:林萃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

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回复制度作者简介:林萃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豍二是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说。

该观点认为,所有赃物不加区分地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论是否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

《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之后许多国家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立法的范畴。

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中基于分配正义之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设置。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在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作的利益协调。

换言之。

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不惜牺牲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来维护动态的商品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物的占有但并非物的所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善意的受让人此时便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为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要求该善意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

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一个学界上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由于会使原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得以消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得以撼动,基于此,在学界上受到许多异议和批评。

除此之外,若赃物也能适用善意取得。

可能会与人民大众的内在法感情不符。

难以让人接受,因此而饱受群众诟病。

而在民法理论学界认为,适当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出界定,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而遗失物、盗赃物在界定时,由于其共同的本质,故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

史尚宽先生指出:“所谓盗赃物,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盗赃物。

”在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参阅我国现有的法典,至今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提出了比较现实急迫的问题。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在侵犯财产型犯罪等案件中。

犯罪分子得到的赃物通常情况下会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用来消费以及生活。

然与案件毫无关系且毫不知情的买受人此时若购买该赃物,这就比较现实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试图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再探讨,并着重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不动产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一、赃物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一)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种立法例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赃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且得在原所有人请求返还时无偿返还,即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制度是基于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而设计的,认为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在体现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

(二)不适用善意取得,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这种立法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所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为为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但法律又对该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定的除斥期间,此外,还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如果赃物系由占有人从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则原所有人必须在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后,得回复其物。

这种立法例在保护财产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同时,也对物的交易之动的安全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当今多数学者认为此种立法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3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37 (02)l4 一3 1o — 87 2 1 0 一 l0
骗及侵占 等方式取得财物, 并非基于 原权利人的 真实意 思丧 失占 追缴后会涉及物的 有, 归属问 应当 题, 和盗窃、 抢夺物一 样对待, 赃物。 视为 对于贿赂取得赃物是基于当时 人的 意愿 转移, 使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归属, 即 故不能视为 赃物。因此
3 . 我国的立法的缺失以及生活中的常态问题, 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护。 物权法》 《 回避了赃物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 仅对脱离物的其它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立法 机关给出的解释是“ 对被盗、 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
方 玄
( 安徽 大 学 , 安徽合 肥 ,30 1 20 0 )

要: 长久 以来, 对赃物的处理多涉及刑事领域 内的法则, 少纳入 民事纠纷之 中。虽然《 很 物
权法》 解决 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归属 问题 , 但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是否有条件适用, 一 直是争论的焦点。在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后, 出了我 国立法的缺陷, 指 阐 述 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提 出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 关键词 : 赃物 ; 交易安全 ;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 罗方方 ,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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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 月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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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

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回复制度一、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二是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说。

该观点认为,所有赃物不加区分地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论是否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

《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观点,其认为无论是赃物还是遗失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限制了时间,并在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有义务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因受让转让物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义务。

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中,专家、学者对于在我国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很大,但可惜的是最终我国《物权法》对该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涉及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何种解释,对此我国学者有以下的几种观点:一是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定,遗失物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就更不应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是赃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否则通常可以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未对赃物作出规定,因而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是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则属于明显的法律漏洞,需要在以后加以完善,但不能由此推出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三、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价值就是在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法律并不是说偏向善意让与人而漠视原所有人的利益,也不是只注重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善意让与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到那一个平衡点,也即要寻找在动态交易和静态交易之间的那一个平衡点。

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可以设计一个回复制度,以此来平衡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当赃物被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原所有人可以在一个法定期间回复被盗之物,倘若在该法定期间内不回复其物的,善意受让人即确定的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

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原所有人未为回复前,其物之所有权,究属何人?有人认为属于原所有人,但因2年期间经过而丧失其所有权。

亦有人认为属于善意受让人,但原所有人请求恢复时,则其权利溯及其取得之时消灭。

比较言之以善意受让人取得说较为可采豏也即在该法定期间里该善意让与人并非完美的拥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面临着被原所有人回复的危险,故该法定期间里赃物的所有权是有瑕疵的。

原所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的期间,自被盗之时起算,此期间系除斥期间,不产生时效中断或不完成问题。

期间经过,其回复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在回复期间内,善意受让人瑕疵地拥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的作用在于复活赃物被被盗或是被抢之前的权利关系,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因此项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负返还的义务。

有些国家在认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回复制度,只是各个国家对于该法定回复期的长短做了不同的规定。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系盗赃物或是遗失物时,受害人或是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1)项规定:“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其他违反本义而散失占有的,得在散失的5年内向取得人请求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对此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其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脏或遗失之时起,2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原物。

”综上可以看出,各国的该法定期间都是以被盗之时起算,只是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我国法律在将来若规定赃物也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时,对该回复期间亦应多做斟酌,因为该期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原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规定过长则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总是处于瑕疵状态,其权利总是出于不确定状态,对其权利有损害,而若规定太短则对原所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害处,应通过对该时间的规定来平衡好原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倘若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原所有人不能在该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回复请求权时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引进民事诉讼法中的顺延期间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事人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是一些其他的正当理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申请延期,而决定权则在于人民法院。

这里的不可抗拒的事由主要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其他正当的事由指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患病住院等等。

通过顺延期间制度,能够克服由于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原所有人不能行使权利所带来的障碍。

原所有人在该法定期间内行使其回复请求权,从善意受让人处取回被盗或是被抢之物,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偿还善意受让人所支付的价金,即无偿回复,而对于善意受让人因此所遭到的损害,需以契约关系向让与人寻求救济。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如果想取回其被盗或是被抢之物则需要支付善意受让人从让与人出获得该物时所付出的对价。

根据各国法的规定及民法理论,该种情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以下3种情形:(1)由拍卖而买得者,包括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2)由公开交易场所买得者,包括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一般商店、庙会市场以及夜市摊贩;(3)由贩卖同种之物之商人处买得者,这里的商人指行商而言,不以办理营业登记为必要。

豒如果原所有人在为回复请求时,并不提出价金,则其回复请求不产生效力,善意受让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影响,不负返还其物的义务。

四、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规定回复制度很有必要,同时该规定也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

而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维护交易安全。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促进物的流转,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否则在每次交易之前,由于受让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转让物是否为赃物,所以受让人都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花费大量的成本,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将会打击受让人进行交易的欲望,受让人对交易也会产生不安全感,市场经济也将变得不稳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的。

然而赃物毕竟和正常交易中的交易物有一些区别,原所有人并未经过自己的意志而失去其物,而是由于一些外在的不能归因于所有人的因素导致其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倘若不给予原所有人救济的机会,对其将显得极为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在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回复制度,给予原所有人在法定的时间内通过行使回复请求权取回其物,倘若过了该期限则视为原所有人放弃了回复请求权,善意受让人将完全拥有所有权。

如上文所述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也将刺激原所有人积极的行使其权利。

五、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的地方当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一)要考虑原物追击在客观上有无现实可能性原物追及权的行使,其前提条件是原物仍然存在并且能够返还,若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原有状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致无法返还,此时再追及也已经没有必要了。

如赃物是一批珍贵药材,已经被患者购买并服用的情况下,就无法返还原物,此时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还有就是如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在善意受让人占有之际即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法追击,只能请求无权让与人赔偿其损失。

(二)要考虑原物是否与原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情感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赃物为带有特殊情感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原所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即使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回复请求权的期限,法律仍然应该予以支持。

即对于与原所有人有特殊情感的赃物,无论何时原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不受时间内的限制。

现行《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以弥补《物权法》对该问题规定的不足,从而让善意的受让方对受法保护的市场秩序充满信心,继而更好地从事商品交易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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