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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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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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是河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境内殡葬行业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市容。

本文将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殡葬活动和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

涉及到墓地建设、殡葬业务、殡仪服务、安葬费用等方面均受到该条例的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骨灰堂、公墓、福利院墓地等,均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墓地建设和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新建、扩建墓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严格限制墓地的规模和数量。

要遵循“节地、节水、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

对于既有的墓地,要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文明、安全。

禁止私自在非指定区域和建设条件不符的地方进行墓地建设,以免对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2.殡葬仪式管理为了控制殡葬场所的规模和数量,防止城市空间过度占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室内和室外殡仪馆的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配套的停车场等设施也要进行规定范围内建设。

同时,还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楼、商业楼等区域进行丧葬仪式。

3.殡葬业务管理殡葬业务包括遗体接运、处理、火化、抚恤等服务。

为了规范各个环节,保证服务质量,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设立了标准化的流程和作业规范。

要求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一单一号、一单一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4.安葬费用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且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规定,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歧视、强迫消费者。

如遇到价格与服务质量不对等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三、实施效果自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策的执行得到了明显改善。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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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民族风俗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河南省殡葬管理的工作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三)指导和监督各级殡葬机构的工作;(四)组织开展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五)加强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五条市、县殡仪馆是举行启事宾馆、告别式、遗体存放和其他与殡葬有关工作场所。

第六条市、县墓地是指专门埋葬遗体的土地,包括陵园、公墓和乡村坟墓。

第七条殡葬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一)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二)有专门的殡葬设施;(三)有职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殡仪馆、告别式场所、火化场所、冷藏设施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殡葬程序第九条逝者殡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理死亡证明、送医院火化或安葬、登记死亡等程序;(二)丧家根据逝者的意愿,依法依规办理告别、安葬或火化等程序。

第十条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不得举行非法殡葬仪式。

第四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强迫交易或其他制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等应当明码标价,并接受监督;(三)市场内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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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86-7-24执行日期:1986-10-1生效日期:1999-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改革丧葬习俗第五章殡葬管理机构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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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7-30执行日期:1999-12-1生效日期:2005-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管理,以及殡葬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群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合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四条殡葬管理的目标是: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加强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殡葬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殡葬工作监管和督导,完善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殡葬活动,及时解决殡葬中的问题,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管和督导。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殡仪馆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有序建设,确保基本的服务功能。

第七条火化厂应当具备火化设备和相应的消防、环保设施,做好火化工作,保证火化除残存物充分燃烧和排气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陵园和坟地应当有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利用,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陵园和坟地管理应当遵循文明祭祀的原则,杜绝超标用地和违法建设。

第三章殡葬从业人员第九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四章殡葬活动监管第十二条殡葬活动监管主要包括对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监管,以及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十三条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按照规定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殡葬从业人员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违法乱纪、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定期统计、汇总和分析殡葬情况,及时公布殡葬相关数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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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4【实施日期】198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1986年10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改革丧葬习俗第五章殡葬管理机构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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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07.24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修改)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198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改革丧葬习俗
第五章殡葬管理机构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

第十三条尸体火化,正常死亡的,需持死者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的,必须持公安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省、地、市、县的计划部门应积极地、逐步地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办殡葬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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