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已购买的二手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房产的一种方式。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并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3. 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
第四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更加严格的申请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第五条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额度根据房产估值、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不超过房产估值的80%。
第六条如果借款人还存在其他负债,金融机构可能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适量降低贷款额度。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第七条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利率根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一般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浮动。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要求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按时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或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工资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欠缴贷款利息的,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滞纳金,并按时补缴欠款。
第六章违约和处理第十二条借款人如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逾期利息、催收措施甚至起诉等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时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的,金融机构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金融机构所有。
以上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并向借款人详细介绍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偿还贷款本息;4. 拥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审批:1. 借款人提出申请;2. 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并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3. 金融机构评估二手房市场价值和风险,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若借款人符合条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5.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提供抵押物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的70%。
第六条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第四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七条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还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和对抵押物的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贷款申请表格2. 抵押物评估报告3. 贷款合同样本附件:贷款申请表格(见附件一)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购房抵押物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房屋购买的贷款方式。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1. 贷款人需具备稳定的工作或经营收入来源。
2. 贷款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贷款人需要提供房屋信息和购房合同。
4. 贷款人需满足银行或金融机构规定的信用评估要求。
5. 贷款人需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能力。
二、按揭贷款的额度与期限1. 按揭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需求进行调整。
三、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1. 按揭贷款的利率一般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2.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四、按揭贷款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1. 按揭贷款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如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2. 贷款人需将购房房产作为抵押物,通常要求申请人的产权证明和二手房房产证明。
五、按揭贷款的审核流程和风险提示1. 贷款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用评估和房屋评估。
2.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和房屋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人应注意风险提示,如贷款利率变化、还款能力不足等情况。
总结: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购房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购房者在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了解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申请的审核流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管理办法,购房者才能顺利获得二手房按揭贷款并实现购房梦想。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是针对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申请条件1.1 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贷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购房需求,并提供相关购房意向证明材料。
1.3 贷款人在按揭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并保证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二、贷款额度2.1 贷款额度根据二手房的市场价值以及贷款人的购房需求来确定。
2.2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二手房市值的80%。
2.3 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评估。
三、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确定。
3.2 贷款利率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
3.3 贷款利率的调整需要遵循相关的利率调控政策。
四、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4.2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3 还款期限一般为5-30年,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风险控制5.1 银行需要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贷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5.2 贷款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信息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3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体系,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总结: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贷款人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同时银行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手住房(商用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在房地产二级*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商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所购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发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一)危旧房屋、非法建筑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三)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依法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四)被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所有权转让的;(五)因其他原因上*后会形成新的转让困难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驻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二)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三)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提供所购买房屋有关所有权资料文件资料,在我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已交存首付款的证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商用房)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金额=房价×(1-首付款比例)其中:房价以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与协议交易价格较低者为准。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我行暂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于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中银零[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中银零[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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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房产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我行收妥之日止期间,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中,我行员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按照《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
(三)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 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房产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我行收妥之日止期间,由我行对贷款资金托管或贷款资金(100%保证金)全额冻结担保方式。
贷款资金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托管,须符合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借款人或卖方个人账户托管的,按照我行个人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且我行未取得托管银行资格的地区,分行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办理“抵押+他行资金托管”担保方式的二手房屋贷款,贷款发放条件按照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押+过程控制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银行凭抵押收件收据放款。
在取得抵押收件收据至我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收妥《房屋他项权证》担保空档期间的贷款风险由分行尽可能采取措施进行过程控制,担保空档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方式,指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全程全额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将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依法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解除担保。
该方式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按总行法人客户授信办法核定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合作方的选择和管理,按照《《中国XX银行合作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第一部分基本制度)”中对合作方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须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且须为实缴资本。
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十二条房屋和渠道准入我行所属分(支)机构须按照“先准入后放贷”的原则,在办理个人二手房屋贷款业务前应对所在城市或所辖区域内存量房源进行整体筛选和准入,对业务来源渠道和担保方进行准入。
业务来源渠道、担保方的准入和额度的核定按《个人房屋按揭类贷款业务项目额度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房屋准入基本标准1、产权清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且能上市流通,无产权和租赁纠纷,不在市政规划拆迁、司法冻结或封存范围之内。
2、房屋处于我行有营业网点的城市市区范围内,且为区位较好、配套齐全、物业管理规范的中高档社区;商业用房须处于商业氛围浓厚区域、且为独立式隔间。
(二)房屋准入程序。
分行零售业务部牵头,会同分行零售风险管理中心依据总行房屋准入标准结合本地城市区域规划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本行二手房屋贷款支持购买房屋的区域或小区,须报经分行零售业务主管行长和分行零售授信业务一级审批人双人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二)卖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卖方及配偶(含房屋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供《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承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5、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有关文件;6、采用抵押担保且办妥抵押登记前须对贷款资金(存入卖方账户)冻结的,卖方同意在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账户并出具《卖方承诺书》(见附件)。
对以完成产权过户作为放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卖方可仅提供身份证件(卖方为非自然人的,可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一)客户经理收集齐全借款人资料后,负责审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卖方及配偶(含房屋共有权人)面谈,充分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及其交易、贷款用途真实性。
客户经理应重点调查如下内容:1、按照《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贷款调查要点”规定执行;2、抵押品调查,包括:抵押房屋现状、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状况和交易价格调查;(二)对于商业用房贷款。
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用途(出租或经营),对商业用房的商业氛围、经营前景、借款人从业经验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并撰写单独授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抵押房屋评估客户经理对初步授信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应组织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符合免评估要求的除外),抵押物价格以该房产交易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不予评估1、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内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合同总价40%;2、房龄在3年(含)以内。
(二)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内且房龄在3-10年(含)内的房屋,可采取预评估。
(三)如贷款审查、审批人员对属于上述不予评估、预评估范围的房屋价格有异议,则可要求对房屋进行预评估或正式评估。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审批已实施“电子化预审批”模式的分行,通过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电子化预审批模块,实现信息联动,在电子化预审批模块通过后,由我行客户经理完成贷前调查程序,并在确认客户资料与系统信息一致后进入审查审批环节。
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未实施“电子化预审批”的分行,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个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并在《个人贷款业务调查表》上签署明确意见,交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授信材料进行整理,按零售授信中心对授信审核流程的要求提交贷款,实现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通过后,我行对合作中介提供《按揭贷款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七条签订贷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
(一)审批通过后,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卖方、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过户收件收据和房产交易完税凭证后,须将上述单据送交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或分行集中指定产权经办人员在取证日与买方一同或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直接从房管部门领取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
采取凭过户收件收据放款的,客户经理或分行集中指定产权经办人员还须参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直接从房管部门领取产权过户收件收据和房产交易完税凭证,保证交易过户真实。
(三)客户经理应办妥抵押财产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相关要求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放款条件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或抵押登记人员须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应放款条件。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收件收据和房产交易完税凭证(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领取转移登记到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环节履行纳税义务的地区除外);或(二)取得转移登记到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三)取得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或(四)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独立存在且房地产权属登记须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的区域,分行在土地使用权证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风险可控情况下,可采取上述任一种放款条件。
抵押+过程控制担保方式的放款条件为:取得抵押登记收件收据。
对于借款人所购房屋上已设定抵押权利,且卖方须以借款人贷款资金赎楼的,分行可采取分次放款方式发放贷款,首次的赎楼资金的放款条件可参照《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转按揭贷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执行,余款的放款条件须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上述授信条件及相关手续完成后,经营机构将整理完毕的单笔贷款或授信额度文件及其他资料移交分行放款审核中心。
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审核确认相关贷款条件落实后启用额度或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按借款人委托要求,经借款人阳光卡或储蓄存折账户划款至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第六章转按揭贷款第二十条转按揭贷款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七章循环贷款第二十一条除授信额度中抵押物价值按所购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或评估价值两者较低额确定(抵押房屋的评估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外,其余均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八章后置式住房贷款第二十二条后置式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全款购置的住房提供抵押,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归还其购买抵押住房所产生的债务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