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火灾调查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论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在火灾调查中的重要作用

试论提高电子证据证明效力在火灾调查中的重要作用

试 论提 高 电子证 据证 明效 力在 火 灾 调查消防 大队 福 建省 平潭 综合 实验 区消防 支队监 督 处 董 高吉 林 道平
【 摘要 】随着科 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对于人类生活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进步 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 在 火灾调 查 中发 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对人 类的 生命安 全和 财产 安 全都起 了一定 的保 护作 用 。本文 就提 高 电子证 据证 明 效力在 火灾调 查 中的重 要 作用进 行 简单 的分析研 究。 【 关键词 】电子证据 ;证明效力;火灾调查;重要作用
心、伤 害 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对起 火 点 以及火 势 的蔓 延方 向难 以做 出判 断 ,或者 做 出错 误的判 断。 另外 ,人 类 的肉 眼在 剧烈 的环 境 下 进 行应 用 ,本 身就 存在 巨大 的障碍 , 因此 ,很 难得 到 准确 的数 据 。 但 是 ,如 果在 火灾 发生 的地 点存在 监控 录像 ,或者 有 目击 者对 火 灾 的发生 经 过进 行视 频拍 摄 ,调 查人 员在 调 查 的过程 中 ,就 可 以利 用 监 控或 者 拍摄 到 的视频 在 不受任 何 因 素影 响 的情况 下 ,对 起火 点 以 及 火 势的 蔓延 方 向做 出准确 的判 断,从 而采 取 争取 的 预防 和补 救措 施 。 因此 ,提 高 电子证 据 的证 明效 力对 于 证 明火 势的 蔓延 方 向和 起 火点具 有极 大 的帮助 。 2 . 3 充分 证 明火灾 的性 质 火 灾的性质 可 以分 为放火 、意外起火 和失火 三种情 况,这三 种火 灾性 质在危 害程度 、影响 力度等各 个方面 都存在 明显 的差 距和不 同 。 因此 ,在火 灾现象 的调查 中,必须 清楚 的了解火 灾的性质 ,从而 采取 定的方法 进行补 救。在火 灾发生 的过程 中,单凭 人们 的肉眼很 难对 火 灾性质做 出准确 的判断 ,这就充 分的证 明人证在 火灾现 象 的调 查 , 存在 十分严 重的虚假 性 ,及 其容 易对 火灾 的性质做 出错 误的判断 。但 是 ,如果在 火灾现 象调查 中,充分 利用 电子证就可 以根据 电子证 据所 提供 的照片 、视频 等对火 灾的性质做 出正确 的判 断。总之 ,提高 电子 证据 证 明效 力在 火 灾调 查 中 ,无论 是 对火 灾 性质 的证 明还 是对 任 何
关于提高电子证据取证水平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提高电子证据取证水平的问题和建议近年来,电商、微商、直播售货等线上交易模式发展迅猛,商家获取了更多的商机和市场,但与此同时,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虚假广告、消费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也愈发严重,且更加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在市场监管的执法办案中,越来越需要利用电子证据来认定违法事实。
如何合法高效地提取电子证据,这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新挑战,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一般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借由电子设备存储、传输、展示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影像、程序等。
电子证据一般具有无形性、多样性、隐蔽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其取证具有基数大、难发现、难固定、取证时易违规等特点。
二、当前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尚不完善。
当前市场监管系统内主要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原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及了电子数据取证,但都较为简略,未对具体细节予以明确。
原XX市工商局发布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则(试行)》较为细化,但已被废止。
其他一些部门制定了电子证据取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但大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不足,其中较有参照价值的是公安部制定的GA/T 756-208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由于当前电子证据取证相关制度不完善,执法人员在取证时较为随意,导致电子证据效力下降,执法的风险隐患较大。
(二)专业技能不足。
传统案件中的书证是有形的、直观的、不易更改的,电子证据却恰恰相反,故电子证据取证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性,不仅要具备网络、电子设备基本知识,还要熟悉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制作等流程,且网络技术更新迅速,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才能应对各种新情况。
目前执法人员普遍缺乏上述专业技能,也较少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取证能力较差,取证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
(三)取证方式有限。
试论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

试论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摘要:火灾事故发生之后,调查工作需要立足火灾现场,从起火部位切入,针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用以分析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确定火灾责任。
从调查活动的具体开展来讲,包含的内容相当多。
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制度规定当中,都对火灾调查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条款。
然而在具体工作实践当中,火灾调查取证却存在不少问题,遭遇到了一些难点,这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所以,就需要对调查取证存在的难点形成认识,针对性优化调查工作的开展,以便可以推动火灾调查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关键词: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取证;难点问题;优化建议引言消防调查取证是处理火灾事故的基础,火灾物证是火灾发生过程中的一系列痕迹,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蔓延的过程。
通过对火灾现场的认真调查和取证,查明火灾原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确保消防部门执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在火灾证据的提取过程中,事故现场的直接物证是最客观、最有说服力的[1]。
火灾事故物证的鉴定和分析是查明火灾原因的重要环节,是查明火灾原因、火灾性质、责任和司法程序的证据。
由于火灾发生后现场破坏十分严重,消防部门应及时、准确的履行调查取证工作。
1调查工作要求为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得以准确贯彻与落实,消防救援机构应该严格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面要求调查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内容得以落实;调查人员应该深入事发现场,精准调查造成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火灾事故进行合理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该始终秉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调查原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火灾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即刻指派工作人员以及调查人员深入火灾现场,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军事设施发生火灾情况时,消防救援机构应该做好协助工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得以准确贯彻与落实。
试论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

2017年第3期试论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严谨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大幅度改善。
而相较于上世纪,让人们感到最大不同的是,用电设备多了,智能设备多了,购买消费方便了等等,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考验。
对于家庭而言,没有任何消防措施。
再加上,用电的规模化,导致消防安全系数极度降低,尤其是现代公寓楼居住方式,更是增加了火灾风险。
一旦发生火灾,不仅是人员和财产的损伤,还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点。
本文将从消防火灾调查取证难点入手,并讨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火灾调查取证难点消防火灾之所以需要调查取证,是因为要明晰责任归属。
消防人员应国家公安部的要求,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的地点进行详查。
一方面是要责任到人,另外一方面是要总结经验,以防同类火灾再次发生,起到警惕的作用。
一旦火灾发生,不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失,还是一种责任的体现。
火 灾发生后,消防人员要做的不仅是救人,灭火,还需要进行排查,确定起火原因,从而进行总结,以做好同类火灾的宣传工作,对大众也是一种警惕。
但 对于消防人员来讲,调查确实一个庞大的工作量,不仅要解决火灾调查取证中的难点,还要摸清起火原因。
一、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一) 缺乏重视消防人员对调查取证工作缺乏重视。
现阶段,消防人员的职责只是对火灾现场进行灭火,确保火势完全扑灭,没有蔓延的趋势。
当工作完成后,消防 人员便撤离现场,没有丝毫调查取证的意识。
而只有发生重大特大火灾时,造成一定的人员财产损失,才会进行调查取证,摸清起火原因和责任归属问题。
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消防人员的职责不仅是灭火,帮助民众解决生活困难,还应对火灾现场进行排查,找 到失火的原因,然后进行案例总结。
在 以后向民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时,可 以作为教材进行指导。
但现阶段,由于 调查取证需要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因此,造成消防人员对调查取证的不重视。
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消防支队)管理科学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相关对策◎蔡宇哲引言在火灾发生后,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明确工作指示和要求,必须对火灾发生现场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其中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导致火灾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划分相应的责任归属。
另一方面,也能通过这种方式对同类型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项宣传。
尽量避免因相同原因导致的火灾再次出现。
为此,结合当前的消防火灾调查取证工作常规流程及取证方式进行分析对于取证技术的整体提升和火灾预防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火灾调查取证的目的与意义火灾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严重的破坏性,并且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不同的火灾类型及发生位置还可能会波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
而为了更加准确且真实地还原火灾的发生原因及火势蔓延的情况,就必须结合现场留存下来的物证展开分析研究。
归其根本,要分辨出火灾是人为纵火还是其他原因偶然造成的。
进而根据有力的证据来清晰的划分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
与此同时,也可将这些火灾成因作为火灾预防宣传工作的素材。
让公众更加关注消防安全,并从自身做起避免一切存在火灾隐患的不当行为。
火灾取证调查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在于确定火灾的起因,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加强社会公众对于火灾的防范意识。
特别是对那些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或因疏于监管而形成的意外火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取证调查工作在实际应用中的实施价值是十分重大的。
二、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消防火灾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可以此为依据对火灾的成因及责任归属进行明确划分。
结合以往的火灾调查取证工作实施过程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可以得出现阶段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主要难点如下:1.调查取证的思想意识不足。
火情发生以后,火调人员对现场进行火灾取证期间的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他们对于火场取证思想认识层面的深刻程度。
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摘要:火灾事故调查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而电子数据的应用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电子数据可以提供火灾现场的实时监测和记录,帮助调查人员还原事故过程、辨别责任和评估损失。
合理利用电子数据,将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更准确、高效的手段和资源。
基于此,以下对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数据;火灾事故调查;应用引言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成熟,各种电子设备和系统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应用,而火灾事故往往与电力、电子设备有关。
通过利用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读,可以提供更丰富、全面的线索和证据,帮助调查人员准确确定火灾事故的起因和过程。
1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优势近年来,电子数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变得越发重要。
与传统方法相比,利用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具有许多优势。
它不仅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信息,还能加快调查进程,并为调查人员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首先,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证据。
在火灾现场采集到的电子信息,如监控摄像头的录像、传感器数据等,可以提供真实且无法篡改的证据。
与人类证言相比,电子数据更加可靠,并且不会受到记忆的缺陷或人为因素的干扰。
这些可靠的证据对于确定火灾起因、寻找责任方以及保护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
其次,电子数据的应用可以极大地加快调查进程。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调查人员需要尽快获取相关的信息以便开展调查工作。
利用电子数据,调查人员可以从被损毁的设备中恢复数据,通过分析和研究这些数据,可以迅速了解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的诱因。
这种高效的调查方式不仅有助于实时取证,还能避免繁琐的人工勘察过程,提高了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可以为调查人员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电子数据不仅包括现场采集的信息,还包括与火灾相关的各个环节和细节。
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消防火灾调查取证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摘要:各类电器设备以及燃气产品的普遍应用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增大了火灾安全风险,尤其是燃气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下很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目前,各地火灾问题频发,火灾成因也十分多样,采取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进行现场取证,不仅是查明火灾成因的重要途径,也为后期的事故责任认证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因此,下文针对消防火灾调查取证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以强化调查取证工作实效。
关键词:消防火灾;调查取证;取证程序消防火灾的调查取证工作属于一项专业化较强的工作内容,是消防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门需要肩负起调查取证的重任,积极做好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这便对调查取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证据链不充足则很难服务于后期的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因此,需要加强对消防火灾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视,从各个取证难点出发,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做好细节调查工作,保障取证结果的准确性。
1.消防火灾调查取证中的难点问题1.1取证意识薄弱,调查取证的准确性不高部分地区的消防部门存在对调查取证工作缺乏重视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对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致使在具体落实工作时存在主动性不强的问题,给最终的取证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经常出现忽视细节的现象,常见表现为,对火灾现场的调查不够仔细,没有认真收集火灾现场的各类信息。
同时,还存在对群众反馈信息缺乏关注的问题,导致很多关系火灾发展的信息得不到收集,对取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带来一定影响。
在进行火灾现场证据收集时,只是简单的记录信息,没有辅以照片作为佐证,导致难以形成一整个完成的证据链,对火灾成因的判断和认定存在偏差。
1.2火灾现场环境复杂,取证难度偏大受到火情影响,火灾现场的环境十分复杂,火势和燃烧时间直接影响火灾现场的破坏程度,如在现场有很多助燃物和易燃物的情况下,则火势难以控制,且在现场浓烟的作用下,很难仔细观察现场,确定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难度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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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火灾调查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种与计算机技术紧密联系的新型证据——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例如,火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视频片段、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记录和一些电子设备的操作记录等等。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证据作为火灾调查工作中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因而当前研究如何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准确客观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火灾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1.引言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是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的客观依据,所以火灾事故调查中运用的各类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种与计算机技术紧密联系的新型证据——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例如,火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视频片段、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记录和一些电子设备的操作记录等等。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证据作为火灾调查工作中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因而当前研究如何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准确客观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非常有必要。
2.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2.1 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传统的电报、电话信息、传真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当前运用较为广泛的电子视频监控、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资料、电子签名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成为证据体系当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在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2.3”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运用了多处电子视频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燃放烟花造成火灾的当事人;在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就利用多部手机拍摄的视频及照片确定了最初起火部位,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有利线索。
2.2 电子证据的特征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2.2.1 电子证据具有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也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2.2.2 电子证据具有直观性。
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特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2.2.3电子证据具有形式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2.4 电子证据具有可灭失性。
电子证据在火灾中往往会因过火燃烧、高温辐射、消防射水、建筑物坍塌等原因而造成数据损坏或灭失,使调查人员对火灾原始现场的相关资料无法掌握。
2.2.5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也是电子证据的优点。
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人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火灾真实情况。
3.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查明火灾事实所具有的效力。
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
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性,不能为肉眼分辨,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真实性,只能作为二次创作品对待,其证明效力也会因此而打折扣。
因为在复制、修改过程中,由于其所依据的技术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各有不同,显示的技术手段、方法不同,电子证据显示出来的外在形式和内容可能会出现失真、丢失等现象,从而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间接证明性,它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甚至有时其听反映的事实并不是本质的真实,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间接性。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电子证据的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做辅证,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
加之理论界通常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视听资料除了应当由法院审查核实以外,还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所以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计算机证据是一种间接证据,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着它的证明力是低下的。
4.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作用4.1 证明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是指起火点处可燃物被起火源点燃的时刻,利用起火时间能够分析判断起火点处起火源与起火物作用的可能性。
在火灾现场周围调取的电子视频监控录像或是网上聊天记录等往往会显示时间记录,如有时间误差,可通过推算得知起火时间。
一般电子证据中反映出的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和起火时间与客观条件相吻合, 使用电子证据证明起火时间属于直接认定法。
4.2 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
起火部位、起火点是火灾发生和发展蔓延的初始场所,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是查明火灾起火原因的基础。
不同角度、不同方位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相互印证,从而直观地反映火灾现场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有力依据,故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珍贵。
4.3 证明火势蔓延方向。
因为火灾烟气流动时具有方向性和连续性,所以火灾调查中获取的电子证据经过数据处理或数据恢复后,可直观地用肉眼判断出火灾烟气的流动方向,从而确定火势蔓延的方向。
4.4 证明起火特征。
根据起火时的特点和起火点留下的痕迹特征,火灾的起火特征分为阴燃起火、明燃起火、爆炸起火三种,通过电子证据灭失的轻重程度与可恢复数据显示时间可判断出火灾的起火特征。
4.5 证明火灾性质。
火灾性质分为放火、失火和意外起火三种。
火灾现场周围获取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重现火灾发生的整个过程或部分过程,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查看分析,可判断火灾发生前、发生时有无可疑人员出现,有无实施放火行为,从而为证明火灾性质提供了便利途径。
5. 提高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力5.1合法获取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
火灾调查中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凡是不合法地提供、收集和调查与火灾相关的电子证据,或未经法定的程序得到的相关资料,不能作为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使用。
在火灾调查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电子技术专家的作用,并且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做到依法取证,完备相关电子证据提取审批手续和法律文书。
对于提取的电子证据,提取人应将提取的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提取人的姓名录入电子证据中或制成笔录,在取证现场应打印出包括文件长度、属性等记录原始文件特征的文本,以上笔录和文本等可作为佐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据。
5.2建立可靠的证据监视链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措施。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提取电子证据时可以采用录像方式把整个证据采集过程加以固定,证明在采集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信息添加或更改。
可以用磁盘镜像软件制作完整的磁盘镜像,保证所有数据拷贝的完整。
如果有网络系统,还要同时记下所有的网络情况,对所有的介质进行写保护和病毒检测是建立可靠的证据监视链的重要环节。
5.3与其他火灾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关键环节。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在确定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时,同时指出,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收件人的方法,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
为此,调查人员在火灾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的获取,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5.4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重要途径。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
5.4.1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审查。
目的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即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被篡改过,是否具有证明力。
首先,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与火灾相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
其次,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的方法,查明传递、接送电子数据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
最后,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据分析技术与软件,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
5.4.2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是指对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无内在联系方面的审查。
一个电子证据必须与火灾事故发生的某一要素有着某种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起到证据作用,否则就没有证据价值,也不能称为电子证据。
首先要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主要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相关事实。
其次,要审查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发生之间相关联的方式、性质、联系的紧密程度和确定程度。
5.4.3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又称有效性和法律性,系指可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或材料。
任何证据的取得都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凡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证据的取得也是如此。
一是审查取得电子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
不同主体收集的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法定主体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要大得多。
二是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违背法定程序和要求所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将合法性视为电子证据审查的必要条件,能更好地从程序上、法律上避免主观性。
6.结束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电子证据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
由于电子证据可以完整地、客观地、形象地、真实地反映火灾现场情景和相关痕迹物证的变化状态,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