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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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 【精】5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 【精】5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精】5篇第1篇示例: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签订直接影响到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当合同出现纠纷时,法律将起到调节和保护双方的作用。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案例。

某日,小王在网上找到了一套心仪的公寓,通过房产中介与房东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达成了租房协议。

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使用权和维护责任等条款。

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

入住后不久,小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房间潮湿发霉,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小王多次与房东协商修理,但房东却一直敷衍搪塞,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小王开始怀疑合同的效力,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小王找到了一位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中的房屋使用权和维护责任条款明确规定了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屋处于适宜居住的状态,小王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建议小王先书面通知房东漏水问题,并要求其尽快进行维修。

如果房东依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小王按照律师的建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房东发送了书面通知,并要求尽快维修漏水问题。

房东收到通知后仍然置之不理,小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存在的漏水问题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支付租金损失等。

最终,法院判决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小王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租房过程中,加强对合同的了解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文章结束】。

第2篇示例: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签订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存在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纠纷概述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______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租金支付、房屋维修、合同解除等事项产生纠纷。

现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

1. 租金支付:乙方确认欠付甲方租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并承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同意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房屋维修责任:双方确认,除因甲方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外,乙方应负责租赁期间房屋的维护和保养。

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

3. 合同解除:双方同意,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房屋。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房屋交接,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

4.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约定:双方就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租赁期限的延长或缩短、房屋用途等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房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租房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2.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提前支付一个月的租金。

3.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应在租赁期内保证房屋的居住条件,如房屋出现重大损坏,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维修或降低租金。

4. 2019年9月,房屋的卫生间发生漏水,导致张三家中受损。

张三要求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及时进行维修。

5. 2020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张三与李四协商续租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四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6. 张三认为,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居住环境受损,且未按照合同约定降低租金,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理由1. 关于房屋维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三的居住环境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3.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三的居住环境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租赁纠纷法律实务案例(3篇)

租赁纠纷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装修、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乙方于2013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押金及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2. 甲方是否应当返还押金?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装修标准的房屋,乙方因此无法正常居住,且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甲方是否应当返还押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装修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当返还乙方押金。

3. 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合理。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

四、案例解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体现了合同法对合同目的实现原则的尊重。

房屋租金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租金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租金,李某也按约向张某交付了房屋。

二、纠纷起因2014年6月,张某发现房屋内存在漏水现象,于是通知李某进行维修。

李某以房屋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维修。

张某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遂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房屋漏水维修责任;(2)维修费用的承担。

2. 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漏水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房屋漏水现象已经影响张某的正常居住,李某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关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本案中,张某已经通知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张某自行维修并无不当。

因此,李某应承担维修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消除漏水现象;2.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维修费用人民币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对房屋进行维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法律租赁纠纷案例(3篇)

法律租赁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该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租赁期间,李四需按月支付租金,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张三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而李四则拒绝搬离,并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李四的正常居住?2. 李四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3.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4. 李四是否应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李四在居住期间发现,房屋的卫生间存在漏水现象,导致家中地板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维修,但张三以房屋已出售给他人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2. 租金支付:李四承认,在租赁期间,曾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支付部分租金。

但李四表示,已与张三协商,张三同意分期支付。

3. 合同解除: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李四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不可修复,且已与张三协商分期支付租金,故拒绝解除合同。

4. 损失赔偿:张三认为,因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房屋闲置,造成其经济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房屋质量问题:经法院调查,房屋的卫生间确实存在漏水现象,但并非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李四的正常居住。

法院认为,张三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但已出售房屋给他人,无法履行维修义务。

2. 租金支付:法院认为,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但已与张三协商分期支付,且张三已同意。

因此,李四应按约定支付租金。

3. 合同解除:法院认为,张三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案例8篇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案例8篇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案例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愿意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乙方自愿承租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此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房屋类型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房屋。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归还给甲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如未按时支付,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四、房屋使用及维修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如需装修、挂画等,应征得甲方同意。

2. 乙方应妥善保管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房屋。

2. 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或者损坏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甲方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甲方或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恢复原状并归还给甲方。

房屋租赁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租赁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35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李四,男,40岁,个体户,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李四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并按约定使用该房屋。

然而,在2018年11月,被告李四突然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部分租金。

原告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在租赁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被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部分租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要求原告搬离该房屋。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6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李四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

2. 原告在租赁期间,按约支付了租金,并按约定使用该房屋。

3. 在租赁期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原告在租赁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四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部分租金。

至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张,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法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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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万朝、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XX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

20XX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

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

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

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但是,到了20XX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代理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

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

到了20XX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

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

无奈之下,被告于20XX 年7月和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XX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

到20XX年2月6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000元、拖欠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

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共计21024元,并承担本次反诉费用;2、反诉被告拆除一、二楼护栏及高于地面的平台,将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某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房租到20XX年元月6日,反诉原告却于20XX年2月1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反诉被告没有拖欠反诉原告的房租。

反诉被告与物业部门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反诉被告已向物业部门支付3000元水、电押金。

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是为了把房屋租赁给下一个租房人而为,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无关。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被告质证意见):1、“拐子王面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陕西拐子王面庄”的业主。

[被告无异议。

]2、转让费收据三份、转让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以125000的高额转让费取得“拐子王面庄”的受让权。

[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

]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张百礼的身份证各一份、原告交纳租金收据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租赁费的义务。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4、证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杨师娃、宋振忠证言,证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间,未通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和面庄被变卖的有关物品。

[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除徐俊海出庭作证外,其他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

对徐俊海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称阴历20XX年正月16日(阳历20XX年2月22日)房屋门锁着、物品还在,而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2月10日将门撬开变卖物品,相互矛盾,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5、“拐子王面庄”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结算书各一份,装修款收据、装修所需补充材料收据共计十三份,证明原告店面装修费为142740元。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无需装修。

]6、厨房用品票据,电器和厨房设备票据及清单共计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据十六页,证明被告非法变卖原告店内的有关物品价值及原告为挽回损失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据都是发生在原告在营业期间,被告不予质证。

]7、申请书、失业证、残疾证、原告贫困证明、户口本成员证明各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九份,证明原告失业在家,身患绝症、身体残疾,家庭人口众多,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8、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合法。

[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上无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郑州市惠济区食品监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饭店卫生许可证一份、档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豫祥和饭店。

〔被告有异议,认为20XX年2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有可能是复制的,卫生许可证与本案无关。

]10、证人孔丽丽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饭店是证人做的涂料工程,20XX年春节过后,证人发现该饭店的招牌换成了“扒猪脸”。

〔被告有异议,认为工商档案中从未有过“扒猪脸”这个名字。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原告的质证意见):1、20XX年2月11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资、供货商及客人预付餐费,被告让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辩权。

[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签字认可]2、特快专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证据1中的通知书。

[原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书。

]3、原告20XX年2月15日写给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的书信一封,证明原告已经知道拖欠房租超过两个月,其委托人将饭店经营得一团糟,并非被告擅自撬门。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封信是原告单方询问被告委托代理人为什么收回房屋的信。

]4、锦华财务处票据两份、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支了水电费4546元,并且不是被告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原告有异议,认为证据无法确认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系“拐子王面馆”的邻居,原告已经向物业部门交纳了3000元的水、电押金,如拖欠押金也是可以相抵的,拖欠水电费与反诉原告无关。

]5、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证明被告于20XX年7月15日与他人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

[原告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

]6、20XX年8月31日甘肃省径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1964年4月15日出生的王某某无户籍,公安部常住人口网查找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认为此证据说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存在。

]7、20XX年8月3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

[原告有异议,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民事效力。

]8、特快专递接收人代云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所寄的特快专递已送达原告。

[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该特快专递。

]9、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诉争房屋在原告开办饭店前就有文化石,该文化石非原告所装。

[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

]10、裕华文汇物业处证明一份,证明20XX年2月19日至7月14日期间,诉争房屋水电费基本为零。

[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水电费未真实发生。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如下:1、20XX 年12月8日调查代云强笔录一份;20XX年12月11日调查孟淑琴笔录一份;2、原告住院病历一份;3、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证明一份;4、20XX年尹国强调查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卫生局工作人员未说明租赁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XX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该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

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元。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全部财产损失。

被告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XX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经营陕西拐子王面庄,租赁期限为20XX年4月5日至20XX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终止,原告交清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后,被告即可退还押金;原告每月6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元,如有无故拖欠,被告有权加收滞纳金3%;如拖欠租金60天,视为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押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押金5000元,并将房屋租赁费交纳到20XX年元月5日。

原、被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还与当时承租被告此幢房屋的任勇民约定,任勇民将其经营的“京都老蔡记”饭店转让与原告经营,转让费为125000元,转让的物品含电视机、空调、桌椅、冰柜、锅灶、碗盘、刀具、桶等饭店设备。

原告于20XX年4月6日前支付了转让费125000元。

20XX年3月28日,原告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力信公司于20XX年3月28日至20XX年5月28日为原告装修陕西拐子王面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有:场地拆除(包括地面、墙面、窗套等拆除)、室内装修(包括铺设地板砖、铁艺构制安装、电路更换、更新、墙面乳胶漆粉刷、落地窗帘购置配套、二楼衣柜制作)、门头制作(包括门面强文化石铺设、铝合金扣板安装、霓虹灯购置安装、大门不锈钢半自动门订作、大门头双面塑铝板门套制作、外窗门套制作、电路、灯具安装)及其他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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