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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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2?7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各派驻地⽅的国家⼟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然灾害、国际⾦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创新,不断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地审查报批效率,有⼒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地供需⽭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凸显,双保难度加⼤。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切实提⾼⽤地审批效率,增强⽤地保障能⼒。

现通知如下:⼀、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作。

做好⽤地审查报批⼯作,需要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积极履⾏各⾃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地服务⽔平和质量,提⾼⽤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地审查报批⼯作。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组卷报批⼯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履⾏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步完善⽤地审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地审查报批⼯作纳⼊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到位。

⼆、优化程序,简化报件(⼀)改进⽤地审查要求。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甘国土资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甘国土资规发〔2017〕4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各用地单位: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为实现用地预审“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确保新政策新制度及时落地,顺利实施,现就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的主要内容(一)用地预审中取消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的内容,此部分内容的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二)用地预审中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的内容。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此部分内容的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三)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延长用地预审有效期。

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二)项目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登记备案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列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或危险性中等的,建设单位应出具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大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采取避让等防治措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国务院令第240号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在用地审批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三、落实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内部会审制度,主动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责清单,落实会审科(处)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上会审机制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4月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供应参与宏观调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的重要手段。

用地预审意见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内在需求;是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务实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用地预审工作。

二、明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是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国家或地方尚未颁布标准或项目用地突破标准的,是否开展节地评价并经过评审论证。

符合踏勘论证要求的,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

(二)省厅各处室审查内容。

1.规划处: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遵循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原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业主是否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保、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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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地审查时不再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只审查土地征收方案与土地供应方案。

(五)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

在用地报批阶段,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时,应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说明。

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六)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

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八)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106个城市,按照“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管项目、落用地”的原则,组织用地申报。

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具体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把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方案,不得审核同意。

(九)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
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部只进行形式性审查的事项,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实质性审查,做到权责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的真实、准确。

(十一)提高规范化水平。

项目建设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部统一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做好组卷工作,提高报件质量。

部将更新后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电子报盘软件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新要求组卷报批;不符合新要求的,部政务大厅不予接收报件。

部适时开展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集中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开展培训,确保各地全面掌握政策要求,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十二)加强实施监管。

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对报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项目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并采取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采取批后抽查、实地督察、部门联动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未
批先用、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加快完善用地审批业务系统与规划、供地、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

大力推进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网上申报、受理、查询、批复等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建设用地远程报批。

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

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的有效衔接,实现制度、流程、系统的顺利过渡。

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动,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地可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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