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豳豳潮圈墼i;竺堡!!望坐f叁箜!查垒垒试论j E法证据;i E除规则对宜侦案件侦查的价值陈燕锋摘要两高最近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将正式实施,这对我们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要求更高,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事实上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更加体现出对人的关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对自侦部门提高侦查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非法证据证据排除侦查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276.01近期,“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方面有了更高的标准,同时这也是对侦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的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利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捌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利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而两个规定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明确了几个要求,特别是对死刑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证据确实充分”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就有了新的要求。
二、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平衡原则

些价值 矛盾 和冲突又是客观存在 , 以任何人的意志为 且不 转移 。所 以这就需要我们放 宽视 野 , 在设计 和运行刑事诉 讼 制度时 , 既要充 分认识 诉讼价值 的多 元性 , 又得需 要对 各 种相互 冲突 的利 益进行评 价和权 衡 ,努力 在程序 与 自 由, 公正与效率 , 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 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 义等价值 范畴中建立起均衡模式 , 使刑事诉讼 中的多元价 值应得到兼顾 , 力求 达成平衡。 国学 者卓 尔萨马哈指 出 , 美
关 键 词 :诉讼价值 ; 法证据 ; 非 价值平衡 ; 实现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D 2 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28 20 )l 02 5 9(09 一O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 2
价值平衡原则与理论背景 随着人类 民主法 制 的不 断健全 和人们对 刑事诉 讼价
一
、
据 为定案根据 以求发 现真实 , 实现 国家刑罚权 , 则会 以刑 事 司法破坏 国家法律所 确立 的程序和侵犯 宪法保 障 的公 民基本权利 为代 价 , 这在助长非法 取证 从而导致更广 泛地 侵犯公 民权利 , 使更多案件难 以发 现真实和司法违法 给人 Y , 理造成 消极影 响等毒副作用方面 , rt ll , 远远超出在具体 案 件上发现真实的价值。[I 2蜘 X P 因此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 一个 对非法证据加 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 它还是一个价值选择 和实现 的过程 , 正 如一位 学者所 言 :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 多诉讼 规则都是 许 在相互 冲突 的不 同价值之 间进行权 衡 的基 础上进 行取舍 的 , 法证 据排除规则也是如此 。1 以说 , 非 3 1 所 非法证据规则 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考虑到价值如何平衡 的问题 。 我们 知道非法证 据规则 本身就是 诉讼 多元价值 平衡 的产物 ,该规则设立 的初衷 就是要改变过去把发现真 实 、 惩罚犯罪作为唯一诉讼 目的刑诉 价值取 向,以及重实 体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试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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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非 法 证 据 的 力 其 排 除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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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据 是刑 事案件 中认 定案件 事 实的基础 和依据 , 认定 事 实具有决 定性 的作用 。非 法证 据 是指公 安机 关 , 察机 对 检 关、 审判机 关办案 人 员违 反 法律 规定 的权 限和程序 , 采取 违 法的方 法获取 的证据 材料 。它 具有证 据 的客 观性 、 关联 性基本 特征 , 而不具备 证据 的合 法性特征 。对 于非 法证据 的效力 , 国法律 未有 明确规 定 , 在相 关 司法解 释 中作 了部分规 定 , 我 仅 从 非法证 据被排 除的 整体情 况看这还 很 不充分 。本 文对 此试作 简要 的论述 , 对相 关立 法的 完善有 所助益 。 以期
一
、
非法 言词证 据的效 力
数据 一律应 排除 其证 明力 。对 于 电子数据 一股 要求 以原始证据 举证 , 果需要 进行 编辑 , 如 也必须 符合法 定程 序 如 果编辑过程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的。对于 检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来 讲 , 查人员 自身 素质 必须过 硬 , 侦 前相 关规定 不明 的情 况而 言 , 这要 求检 察机关 侦查人 员提 高 自身
素况下 , 在 我们 检察机 关 在办理 自侦案 件过 不 但要有 很 高的政 治素质 , 而且 要 有过 硬的业 务 素质 。 相对 于 以 程 中就有 了新 的要求 。 二 、 法证据 排 除是保 障人 权的 需要 非 在刑事 诉讼活动 中 , 权保护 的重 点应 当是犯 罪嫌疑 人和被 人 打击 犯罪 的牺牲 品 。当然 , 被害 人权 利的保 障也 是司 法的 耳能 , j J
3非法 证据规 则有利 于 切实保障 诉讼参 与人 的权利 , . 促进侦
作为 定案证 据 , 查 明案件 的真 实情 况 , 对 实脱 国家 刑 罚权 是 有益
告人 , 因为他 们是刑 事 司法系 统的 打击对 象 , 其人 权很 容 易成 为 查人 员观 念 的转变 。在 刑事 诉讼 中 如果允 许将 非法 取 得的 证据 保护被 害人 与打击犯罪 是一致 的 , 因为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涵盖在 的 , 这样做 是 以破坏 国家 法律所 确立 的秩序 和侵犯 公 民基 本权 但
除。
题 的规 定》这对 检察机 关的 自 部 门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 侦 在证 据收 行为与 人权保 障的价 值追求 背道而 驰 , 因而应对 非法证 据予 以排 集 方面有 了更 高的标准 , 同时这 也是对 侦查人 员素质进 一步提 高
的要求 。
一
三 、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对检 察机 关 自侦 部 门的价 值 非
执法, 纠正违 法行 为 , 障诉讼 参 与人 的权 利 , 保 这对 自侦部 门提 高侦 查 能力具有 重要 价值 。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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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
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
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
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
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①,并且这种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也是广泛存在的。
在实践活动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②,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其有罪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控方应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以否定这种推定才能达到追诉的目的,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同时,在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应被定罪量刑上)通常认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我认为应当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诉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2、双方来负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全部归于控辩一方,显
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我的看法是将该证明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具体应如下:首先,在被告方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法院亦无怀疑其证据为违法侦查所得,应当认定所有的证据都是合法所得的;其次,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应当有被告方提出,并鼓励其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再次,由控告方就被告方所主张的某个特定的证据要求及初步的证明,提出反驳意见,证明控诉方在侦查阶段并不存在违法侦查的行为或该类证据非属违法侦查所得,其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同时,为了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我觉得应当准许律师介入调查,在侦查阶段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使其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并且可以帮助被告人收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据。
三、重点分析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
在实践活动中,很多案件都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正式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由于在庭前讯问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庭审前,被告人往往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处于侦查人员的监控之下。
同时,该类犯罪人通常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对于某些违法性的侦查行为提出质疑。
再加上相比过去而言,其手段更加的多样化,隐蔽化以及残酷了。
现如今被告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往往无法留下或找到刑讯逼供的证据,甚至有些刑讯逼供行为根本就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
例如:精神恐吓、
冬天冲凉水澡、夏天在烈日下暴晒等等。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要求被告人承担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并不可取。
但是倘若让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否就意味着他只要提出控诉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这样的主张,控诉方就得证明其不存在被告人所主张的行为,这对于控诉方来说无疑就会是很大的压力。
同时,还极易导致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后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就肯定了任何一个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都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而只要控诉方不能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也就等于说明其没有洗清违法侦查的嫌疑,法院也就可以据此而判定刑讯逼供行为是成立的。
因此我认为让被告人不予承担任何的证明责任是不合理也不科学的。
但是基于上述的观点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似乎也是不合理和公正的。
四、结论
笔者认为被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进言之,被告人应当就其主张的某些程序事实而承担主观的举证责任,当然其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需证明该违法程序事实确有存在的可能性,且存在的可能性超过不存在的可能性,即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例:刑讯逼供即可采用”合理陈述、伤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很可能有刑讯逼供的发生即可”。
此外我国也可借鉴英国的侦查手段。
在英国,询问中,警察必须将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像,进而可以用来证明警察没有对被告人采用不合适的方法进行取
证行为。
对于排除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设定,考虑到被告方的举证能力以及争议事实的性质,不必设定太高的证明标准,只要被告人能够证明控方证据系非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即可,即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当证明责任转移至控方负担时,由于控方实际上是承认了己方证据取得的非法性,此时若控方试图利用法律但书的规定,以达到不排除此证据的目的,则其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应高于一般的证明标准,即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从另一种角度上看,由于非法取证程序与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太大关系, 对这种证据的使用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结果,最多只是影响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所以在考虑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时,无须过多地考虑有关实体法事实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可独立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告人对证据系非法取得进行证明,即使侦查人员是采取违法侦查的手段其也不会影响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4],故我认为对于非法扣押、搜查物证的证据责任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注释:
①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责任由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庭就会推定其行政行为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或一个被告
人,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审判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确认其有罪之前,不能视为有罪,而要把其作为一个无罪的人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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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晓瑜,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郭研,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