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的程序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一、现场核查程序:1.药品注册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文件等。
2.形成现场核查队伍:药品监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现场核查队伍,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队伍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提前告知企业。
4.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队伍按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现场核查过程的细节。
5.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队伍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编制现场核查报告,记录核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6.现场核查结果通知:药品监管机构将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二、抽样检验程序与要求:1.抽样计划:药品监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制定抽样计划,并提前告知企业。
2.抽样取证:执法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在企业现场对符合要求的药品进行抽样取证,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样品封存:抽样后,执法人员将样品进行封存,采取密封方式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防止二次污染。
4.样品交接:执法人员将封存的样品交给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5.检验分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包括药品成分、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等内容。
6.检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记录样品的检验结果和分析数据。
7.检验结果通知:药品监管机构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药品注册。
以上就是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的主要内容。
通过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可以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人员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注册和核查工作,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78eb66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4.png)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安监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有效地采取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陷入被动局面,一旦败诉,不仅自己没有面子,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安监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与同行的交流,笔者就如何正确、有效地采取采集证据总结如下,供同仁们参考。
一、证据采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在内容的真实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进行。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二)客观性原则。
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三)关联性原则。
又称证据的相关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二、证据采集的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精选文档】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取证的要领(一)概念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3、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
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
封样要科学、严谨。
4、当场制作笔录。
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抽样取证的程序1、抽样的启动。
在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日常检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可以抽样取证,否则,不得随意进行。
2、抽样的实施。
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国标”中对抽样有具体规定的,须符合该规定),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3、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4、备份。
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5、送检。
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6、告知。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
7、异议。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8、复检。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处罚决定。
虽然知道自己违法了,但很多人却总觉得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就被行政处罚了,即使有点心虚还是会觉得对处罚结果很不服气。
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家对行政处罚还不够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11年09月24日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商品抽样取证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区分监测抽样和抽样取证。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往往把监测抽样与抽样取证混为一淡。
监测抽样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其监测包括定向的和不定向的,具体特点:一是要制定监测计划,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二是委托具有检测商品质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抽样检测;三是承检单位还要制定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抽样取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抽样取证。
由此可见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所抽取的样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保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通常的作法是抽取三份样证,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封存,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执法机关留存,为了更进一步证明抽样所取的证据证明力,另一份就要送法定的具有检验该商品质量资质机构检验,证明证据的准确性。
问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对商品质量监管中还存在对某些商品实行普遍抽检:一是没有抽样计划;二是未经批准;三是没有法定抽检资格的人员抽取;四是没有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这是错误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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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的程序不同的物品,其抽样要求也不一样。
4、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
5、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明确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
抽样方法,一般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
6、抽样过程中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拒绝签字盖章,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7、抽样送达过程,均须制作相应的办案文书,如抽样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委托鉴定书等。
8、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9、注意样品的购买环节。
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时,对检验所需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购买。
10、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不得剥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救济权利。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
因此,在时间上要经过复检申请法定期限15日后才能终结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笔录的制作要求1、“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栏目中应精确填写抽样的时间和地点;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
如检验机构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栏”栏目中注明;3、抽样物品、数量应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及数量;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包括规格、型号、货号、购进数量、库存数量、单件重量、包装情况、标识、合格证等情况。
同时,应写清抽样取证的详细过程,同一类的种类物品中抽取了多少件;5、样品加封情况:应如实记录样品加封的情况;6、备注: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邀请其他人作为证人的,应在此栏目中反映出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第三方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但是,如果我们在抽样送检程序上存有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
因此,将抽样取证工作做得细致些,确保程序合法,会更有利于查办案件附件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摘录)第十五条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的请示》(黔工商法字〔98〕第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抽样取证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事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由办事人员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
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对于送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工商执法怎样抽样取证工商部门自承担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以来,为打击假冒伪劣而开展的抽样取证时时都在进行,但如何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
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然而,由于工商机关并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对抽样送检的技术规范不一定特别熟悉,有时会使得有些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致对该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限,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借口,给工商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本文对其作一探讨,以期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案例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33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运回过程中,被某市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检查时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某市工商部门查处。
该工商部门以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由立案,同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并与上述公司的代理人戴某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样3根,每根1.2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戴某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
该工商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项目中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遂作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
工商部门将检验报告送达上述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朱某签收,并注明“无异议”。
工商部门后对上述货物进行封存,其后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并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
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解读周建生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收集证据常用的一种执法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判定被检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但是,实际操作中,一些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一些问题,给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这一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抽样取证方式是合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等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对具体怎样抽样取证没有作出明确。
二、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暂行规定》的授权,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实践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涉及商品质量案件的抽样取证在具体案件中,对涉案商品的抽样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抽样前应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准备好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标签等,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等装样工具(容器);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
(如果出现所抽样品对抽样的方法要求比较专业、工具要求比较高等复杂情况时,最好能邀请具有抽样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抽样取证程序的一般要求: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2、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3、抽样方法应讲究科学性,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一定要严格遵守其规定。
同时,封样也要科学、严谨。
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年月、净重、执行标准、成分含量、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
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笔录和财物清单。
现场检查笔录要对相关商品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抽样活动(包括现场抽样的步骤、方法等)作如实记录,抽样笔录则侧重记录被抽商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
(二)对不涉及商品质量案件的抽样取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的原则,对不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现场随机抽样取证来证明整体状况。
例如:某工商局在查处某烟草公司搭售商品案中,在100户香烟零售商中随机抽查20户,查出一段时间内这20户香烟零售商到某烟草公司购进某品牌香烟(在当地畅销)时均有被搭售另一品牌香烟(在当地滞销)的情况存在。
并以此作为重要证据,证明某烟草公司确有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
又例如:某工商局在单位职工食堂随机抽查了100余人中20余人的证件,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证明该职工食堂存在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营业盈利的违法行为而实施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取证与工商机关办案的抽样取证是有区别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操作。
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第三方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