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务公告2015年52号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0日。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需要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那么,异地工程施工如何交税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登记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税务登记证,即可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并缴纳税费。
二、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缴纳1. 增值税:异地工程施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可以选择在施工地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较为特殊,需要在企业注册地和施工地两个地方缴纳。
企业在施工地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注册地和施工地分别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月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4. 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异地工程施工不涉及营业税,只涉及增值税。
三、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定期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筹划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工程施工,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降低税收成本。
总之,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税费。
同时,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在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税总发2024103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税总发2024103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该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文件要求建筑劳务服务企业在提供跨区域服务时,应当明确纳税地点和税务分局,并在纳税地点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其次,文件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和义务,并强调了劳务费、劳务报酬的纳税义务。
最后,文件对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方案的备案及事后监管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税总发2024年第103号文件的出台对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提供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时,需要准确地确定纳税地点和税务分局,确保在纳税义务上做到规范合规。
其次,企业需要明确劳务费和劳务报酬的纳税义务,并及时扣缴税款,做到及时足额缴税。
此外,在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方案备案及事后监管上,企业需要做好规划和管理,确保在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针对税总发2024年第103号文件的要求,对于提供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的合规运营。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要求,并及时更新自己的税务筹划方案。
此外,对于提供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的个人,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税收意识,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并准确地缴纳税款,避免因疏忽或不当导致纳税风险。
综上所述,税总发2024年第103号文件的出台对提供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和个人税收义务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自身在跨区域建筑劳务服务中的合法合规运营。
工程施工企业异地缴税吗

一、异地缴税的原因1. 业务拓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施工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往往需要在异地承接工程项目。
异地施工使得企业在异地产生收入,因此需要按照规定在异地缴税。
2. 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跨地区经营,异地缴税成为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重要途径。
税收政策的变化,使得企业在异地缴税成为可能。
3. 税收筹划: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工程施工企业可能会选择在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开展业务,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二、异地缴税的税种1. 增值税:工程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
3. 企业所得税: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 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环保税:建筑企业需按照建筑面积(施工面积)和适用系数计算建筑扬尘环保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 印花税:建设工程合同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三征收。
三、异地缴税的会计处理1. 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 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3. 预缴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预缴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4. 预缴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预缴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5. 预缴环保税:借:应交税费—预缴环保税贷:银行存款6. 预缴印花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预缴印花税总之,工程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4-19 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浅谈施工企业异地经营税收筹划

( 一) 对税 收筹 划 的 前期 准备 不 足
司和政府双方都受益 . 促 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 我 司要 不 断 改进 异 地 经 营
我 司 在 做 重 大及 日常经 营管 理 决 策 时 , 未 考 虑税 收 筹 划 , 导 致 很 多
情 况 下 事 后 采 取 补救 措 施 时 , 才发现 “ 生米 已 经 煮 成 熟饭 ” , 无 法 进 行 税 收 筹 划 ( 二) 对税 收筹 划 的 涵义 不 清晰 在 市 场 机 制 相对 较 完善 的两 方 国 家 .税 收 筹 划 是 一 种 普 遍 的 经 济
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如 何 使 我 司纳 税 行 为 在 遵 守 税 法 的 前提 下 . 使 我
实 现 在 时 间 上 形 成 前移 或 者后 移 。 冈此 , 在 经 营过 程 中 可 以通 过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的 选 择进 行 税 收筹 划 。 三 、施 工企 业税 收 筹 划 的 问题
法 。这 在 施 工 企 业 中 是 很 常 见 的 。施 工 企业 可 以利 用 这 些 具 体 规 定 . 签
订 对 自己有 利 的合 同 , 可 最 多 延 迟 纳 税 义 务 三个 月 。
( 五) 分 割 纳 税 方珐
的税 收 筹 划技 术 方 法 , 是 一 个值 得 探 讨 的 问题 。
关键词: 施 工 企 业 税 收 筹 划
一
、
施 工 企 业 税收 筹 划 的 基本 方 法
( 一) 减 免税 方 法
现 象 。目前 我 国很 多 人 对 税 收 筹 划 的 涵 义 不 清楚 . 误 认 为 税 收筹 划 就 是 偷 漏 税 等 非 法 手段 减 少 应 纳 税 款 。 实 际 上 它们 两者 有 着 本 质 的 区别 , 偷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含案例】来源:税悟作者:顾春晓人气:1441 发布时间:2016-05-24摘要: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案例4: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一、异地跨区域就地预缴的概念及内容异地跨区域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建筑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就地预缴是指为保证各地税款能够相对均衡入库,分支机构(含项目部)按月或季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的行为。
二、文件规定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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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3号),该函虽然针对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回复,但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样具有借鉴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结合之前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
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