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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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02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2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引言: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是考生必须要掌握的一门科目,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详细概述《经济法》知识点,并分为五个大点来进行阐述。

这些知识点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为顺利通过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做好准备。

概述:《经济法》作为初级会计考试的一门科目,主要涉及到企业经营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法律约束。

这门科目对考生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很高的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不仅有助于考生理解各类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还能提高考生的法律风险意识。

正文内容: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2.合同的类别和特点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5.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二、公司法与企业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程序3.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法定代表人4.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利益衡量5.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2.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4.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待遇5.劳动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机制四、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和权利保护2.专利法的申请和保护制度3.著作权法的权利和限制4.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5.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机制五、税法与税收管理法1.税收基本原理和税种分类2.纳税人的义务与权益3.税务管理的基本程序和原则4.税收违法与处罚规定5.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筹划总结:通过本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涉及的知识点是多样而广泛的。

对于考生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经济法》基础,才能真正应对考试中的各类题目。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复习,相信每个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高的成就。

引言概述:202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到会计从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识。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作为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注会经济法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关键概念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与履行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大模块。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以及公司行为的规范等。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到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等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劳动法的知识,对于管理人员和个人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等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到虚假广告、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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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一、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一般财产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法律制度。

2. 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要素。

4.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承担主体包括侵权人和违约人。

5. 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包括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和消除危险等。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素包括合意、有偿性、法律和自愿性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生效则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条件。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包括履约方式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解除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三、劳动法基础知识1. 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劳动保护等。

2.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4. 劳动用工的形式:劳动用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制、聘用制、承包制等。

5. 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解决和劳动仲裁,如无法解决,可以通过劳动诉讼解决。

四、公司法基础知识1. 公司的定义和种类:公司是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等。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概念 ❖ 合同的种类 ❖ 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1 立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规定”,不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的种类
2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权利义 务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是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 同。反之,即为后者,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 为单务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3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 同,
❖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合同成立 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同
二、合同的种类
4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要求合同成立 需要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
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 ,迟到的承 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对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 诺如果承诺的迟到是因送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要 约人如不承认该承诺,应当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仍发生效 力。另外 ,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

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

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5、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精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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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考点1 合同的分类【多选题】(2017年B)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诺成合同D.有偿合同『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选项A正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选项B正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选项C正确,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

选项D错误,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经典题解P124)A.甲收养乙的协议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考点2 合同的相对性【单选题】(2016年A)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B.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D.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

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本节知识体系【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张某与吴某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B.李某与刘某订立的离婚协议C.王某与谢某订立的小孩收养协议D.陈某与何某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三、合同相对性★★★(注意案例)【考点提示】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甲,理由: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问: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正确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

理由: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3)单式联运合同: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连带责任本节小结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本节知识体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一)要约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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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14年)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合同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0 9年案例分析题)(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12章)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12章)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2章)7.多重买卖合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1】约定不明的处理(P72)(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1.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10年单选题)(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考点2】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P74)1.中止履行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3】抗辩权(P74)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0年单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1)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2000年)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答案】C【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例题3·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

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

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D.乙应当返还手表【答案】D【解析】(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2)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例题4·单选题】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

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

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答案】C【解析】(1)选项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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