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占罪异同论文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蔡怡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相似,但重要的区别是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而且一个属于自诉轻罪,一个属于公诉罪,处罚相差很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犯罪对象盗窃罪与侵占罪在理论上有严格的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区分盗窃与侵占的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梁丽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而言,其是轻罪,也是自诉罪。
因此,准确掌握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至关重要。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定义没有具体说明窃取对象由谁占有。
根据各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公认的定义,盗窃罪窃取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排除在外。
客观上的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
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物侵占,二是脱离占有物侵占。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似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都属结果犯;处罚上危害不严重的,都不认为是犯罪。
也侵占罪盗窃罪区别论文

也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22-02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之一。
关于两个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争议不大,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令人误解的情形。
笔者对此,从侵占罪的三种对象入手,辅之案例分析,分别阐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能够对两罪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侵占盗窃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可简要表述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物品从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的非法持有。
二者从理论上区分并不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发生混淆,难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有三种行为对象: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本文试以这三种行为对象为视角,辅之以案例分析的方法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代为保管的财物方面1.案例一:某甲雇佣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乙蹬车在前走,甲骑车在后跟随。
路过一个小商店,甲让乙停车,自己进去买香烟,乙乘甲暂时离开,瞪车逃跑,将彩电占我己有。
此案中,对乙行为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甲进入商店之时,就已经用默示的方式将保管权转移给了乙,因而乙的行为应当定为侵占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之间存在雇佣合同的关系,雇工应当有对雇主财物的代为保管义务,此为一种合同上的附随义务。
乙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相对于甲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但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不因其权利程度的较弱而不存在,故乙构成侵占罪[2]。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甲雇乙的车运送彩电,自己一直跟随,并未将保管权移交,即不是侵占罪彩电一直在甲的控制之下。
即使甲进入商店购物,应当说彩电仍在其控制范围之内,乙乘甲离开而将彩电拉跑,就应为盗窃[3]。
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从本案事实来看甲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乙按照甲的指示为甲提供运送电视机的劳务,由于双方不熟彼此缺乏信任关系,乙的行为一直在甲的监督下进行,彩电也一直在甲的控制下,乙对甲的依附性很强;第二,甲乙之间根本不存在对彩电的保管合同关系,甲没有让乙保管彩电的意思及表示,乙对彩电没有代为保管的权利;第三,即使在甲进入小商店买烟时乙也没有取得对彩电的保管权,甲仍自信对彩电具有控制力,乙也仅仅依合同负有临时看护彩电的附随义务,这与代为保管权是完全不同的。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涉及财物的占有,但在法律定义、性质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的财物而擅自占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非犯罪主体合法占有的财物。
(3)作案手段: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扒窃、抢夺等手段获取财物。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
2.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属于犯罪主体所有的财物。
(3)行为要素:犯罪主体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性质和侵害程度1. 盗窃罪盗窃罪具有明显的私有财产侵害性质。
通过盗窃行为,犯罪主体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2. 侵占罪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来说,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但并未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与原有占有人之间并无对抗行为。
三、后果和法律适用1. 盗窃罪盗窃罪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重,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其他情节,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
2. 侵占罪相对而言,侵占罪的侵害程度较轻,但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的刑罚较为宽泛,刑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恶意占有,即受害人财物被盗后无法找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将财物据为己有,而暂不具备恶意占有条件,因此将其区分为侵占罪。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是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对于普通人来说,盗窃罪和侵占罪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然而,在刑法中,这两个罪名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区别。
本文将重点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概念、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惩罚。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要件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人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并盗窃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即将财物占为己有。
盗窃罪的刑法惩罚根据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盗窃罪对于财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会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财物价值较小的情况,则可以处以缓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
二、侵占罪的概念与要件侵占罪是指犯罪人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资格,但以自己的目的实施占有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
侵占罪的要件也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占有他人财物,但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占有要件和结果要件。
占有要件是指犯罪人实际掌握了他人财物,并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控制。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以自己的目的实现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
侵占罪的刑法惩罚也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相关。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侵占,将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较小金额的财物侵占,则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拘役或罚金等轻刑。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尽管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但它们在概念和要件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盗窃罪侧重于暴力、秘密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的行为,进行财物的窃取;而侵占罪则通过具有占有权的地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对他人财物的侵占。
论侵占罪论文

内容摘要侵占罪成为独立的罪名始于19世纪的德国法,在此之前侵占他人财产的以盗窃罪论处。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占罪,在1997年《刑法》第270条才增设了侵占罪。
由于侵占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有关侵占罪的研究尚很匮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产生各种争议。
为了加深对侵占罪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中外刑法关于该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成果,对侵占罪的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
全文约26,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占罪的立法概述。
该部分简要比较了我国侵占罪立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不同。
我国侵占罪的立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诉讼程序的限制三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正是由于我国侵占罪的立法特色鲜明,有独创性,因此带来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部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该部分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一、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本文指出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指明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接着对3类侵占罪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进行了具体分析。
特别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做了扩大解释,并举例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财物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们均应作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本文还对被侵占财物能否为不动产、无形物和违法物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赃物、违禁品和用于非法目的的财物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且认为以法院立案的时间作为“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最后期限。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异--基于2012年吉林大学“理律杯”选

浅析 “ 盗窃罪”与 “ 侵 占罪"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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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2 0 1 2 年吉林大学 “ 理律杯 "选拔赛案例
杨 博
( 哈 尔滨工程 大学人 文社会科 学学院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1 )
摘 要:“ 盗窃罪”与 “ 侵 占罪”均属 于 “ 侵 犯财产”型犯罪 ,其外现均表现为行为人 非法持有他人 财物,对于两罪的 区分存在 着过程梳理的反椎 难度 ,即以两 者是否存在 “ 由合法 占有到非法 占有”的动 态转化过程 为限。然,学界对 于 “ 夸法 占有”的界定仍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应 音扩 大其 内涵 为 “ 已然持有” 。从 而锁定 “ 侵 占罪”的实质法益框 架。姑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由犯 罪构成要件入手、深入 剖解争议热点 .或 可明朗。 关键词 :盗窃罪 ;侵 占罪;已然持有
综上所述, 被告人 义男在前提、主体、主观 故意性、 客体及危害行为等方面均符合侵占罪的构 成要件,故被告人 义男犯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参考文献 :
有 权; ( 四 )客观方面 : 1 . 危害行为 : 将原本不处于 自己实际控制之下 的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 ; 2 . 数额 :达到数额较大 的标准才能定罪 ; 在< 辩护意见 ) 的第一部分 中辩护人 巳针对本 案对盗窃罪与侵占罪进行 了区分 , 故在本部分不再 赘述 : 仅 以构成侵 占罪的四要件为载体 。 辅 以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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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构成要件 的对 比, 而说 明公诉方对 于 在。
系进行分析 委 托保管是指行 为人基于保管合 同持有他人 财物 。 这种关系中 。 委托人 即寄存人出于一定的 目
的, 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 将某一财物交给保管人 保 管。 保管人由此而获得 了在委托期间对寄存人 财 物的保 管权 。 本案中 。 义男基于其与壬信的保 管 合同持有孙亮财物 , 负有对该财物 的保管责任 。 但 h 义男背信弃义 , 将受委托而持有的孙亮财物据为 已有 ,就是一种典型 的侵 占。 ( 三) 针对本案对盗窃罪与侵 占罪进行 区分 针对本案 , 结合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仅就侵占代 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犯罪与盗窃 罪进行区分 。 ‘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 将代为 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 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处二年 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刑法 ) 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 定 :“ 盗 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 窃的,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 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罚 金; 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 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 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以上结合学理分 析可知两罪 区别 主要体现 在其 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上。 现具体分析 如下 : 1 . 盗窃罪与侵 占罪在主观方面上的区分 盗 窃罪与侵 占罪 均以主观故意 为主观方面上 的构成要件 , 但=者在 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节 点上 有着明显的差别: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犯罪客 体处于犯罪 主体 的实际控制之前 , 而侵 占罪的主观 故意则产生 予犯罪客体处于犯 罪主体的实际控 制 之后。 本案中有 充分证据证明 h 义男是在对孙亮电 脑进行事实 支配的过程 中产 生的将电脑据为 已有 的主观故意 , 不符合盗窃罪 主观故意状态产生的时 间节点。 2 .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上 的区分 盗窃罪 与侵占罪的危 害行为结果均是犯 罪主 体非法所有公私财物, 但二者在危害行为本身存在 着明显的区别 : 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将原本不处于 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财 物变为非法所有 ; 而侵 占罪 的危害行 为是将原本处 于 自己实际控制 之下 的财 物变为非法所有 , 即将 已然持有变为非法所有 。 本 案 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在 义男实施危害行为之前 , 孙亮的电脑是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 的, 不符合盗窃 罪危害行为本身的特点。 二、 公诉方对于被告人 义男盗窃罪的指控不 能成立 按照< 刑法) 的规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 一)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 l 6 周岁具有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 ( 二) 主观方面 : 出于故意且 以非法 占有为 目 的, 但主观故意产生于对犯罪客体进行实际控制之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侵权犯罪,虽然它们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在法律上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以刑法中的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主题,探讨两者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的异同点。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1. 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主体不仅需要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行为。
3. 盗窃手段:犯罪主体通过实施偷盗、侵入、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因为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益。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处罚的刑罚可以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主要以盗窃罪的衍生罪形式存在,不过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预存物或特定物:犯罪主体需要侵占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这些物品是犯罪主体在具有一定特殊性质前提下获得的。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据为己有。
3. 不属于本人的权利机关或组织:侵占罪是指犯罪主体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物,而不是针对个人财产。
因为侵占罪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所以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侵占罪的刑罚程度通常根据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量刑。
三、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异同点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侵权犯罪,但它们在构成要件和犯罪对象上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1. 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擅自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侵占预存物或特定物。
2. 目的性不同: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目的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机关或组织的财物。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盗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
而侵占罪的概念在中国战国时期是以盗窃罪被规定的,魏国李惶创制的《法经》中贼盗律所规定的罪名就包含有“拾遗”,并且所处的刑罚很重,即“拾遗者诛”。
而“拾遗”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侵占遗忘物罪。
’侵占罪在国外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最早见之于罗马法。
时至今日,盗窃罪成为一种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
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1.概念区别1.1盗窃的概念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己成为各国打击和防范的重点,相应地,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
这当中,关于盗窃罪定性问题的探讨,逐渐为刑法学界所重视。
盗窃罪不仅是财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
1.2侵占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规定在270条之中的,若再作细化,其中第 1 款规定的普通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 2 款所规定的可称之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因此要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就必须分两步走,首先要判断该财物的性质,即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
是否为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得出否定答案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判断该财物是否为遗忘物或是埋藏物,如果同样得出了否定的答案时,才能考虑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在否定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时,就可以否定该财物为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这两种情形具有重合的一面),因为此时通常会有原所有人对财物支配力的存在,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2.犯罪构成的区别2.1盗窃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占有权。
按照通说,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笔者认为刑法中保护的财产权,除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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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谁占有控制要注意: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放置于特定场所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虽然处于行为人持有状态,但是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财物仍受物主的占有控制。
这时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行为人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即使所有人在场,也不影响其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犯罪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57-01
我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定义没有具体说明窃取对象由谁占有。
根据各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公认的定义,盗窃罪窃取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排除在外。
客观上的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针对窃取对象的所有者而言该行为是不为其
所知的,不表示任何人都不知道。
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似点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都属结果犯; 处罚上危
害不严重的, 都不认为是犯罪。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不同
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
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受委托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
侵占罪与盗窃罪理论上的区别,第一,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侵占的手段,不要求是秘密的。
而盗窃罪的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 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
(一)关于遗忘物的认识要明确。
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
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某处, 但由于主观上疏忽而忘记拿去的
财物。
遗失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都脱离了物主的持有, 并且都不属于无主物。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 首先, 在对财物失去控制前, 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有意识将其放置于某处, 而遗失物是财物所
有人无意识丢在某处的。
其次, 遗忘物脱离物主持有时即为他人持有, 遗失物脱离物主持有时无任何人占有。
再次, 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 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二)关于“持有”的认识要准确。
持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
控制和支配状态。
刑法第270条第1 款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一般是指行为人经原财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持有他人财物;刑法第270 条第2 款中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中的持有即行为人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自行持有他人之物。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谁占有控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放置于特定场所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虽然处于行为人持有状态,但是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财物仍受物主的占有控制。
这时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3)行为人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即使所有人
在场,也不影响其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很多相似点,但又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最终的处罚也相差很大,实务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这两个罪名认定不同导致刑罚巨大差距从而引起纷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两者,不可混淆。
参考文献:
[1]李小华.浅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