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航空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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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航空运输事业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民用航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完备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职责,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第五条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民用航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效率。

第六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和提供虚假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七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统计要求,设立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航空运输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第八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条件,确保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与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三章数据分析第十一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设立数据分析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十二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人员条件,能够准确分析和解读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三条数据分析机构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数据研究和分析活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府的合作,提高数据分析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数据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规定,及时发布民用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六条数据发布应包括航空运输量、航空运输收入、航空运输网络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数据发布应以报告形式进行,包括文字、图表和数据表格等形式。

第十八条数据发布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加强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统计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内容:
1. 统计范围:规定哪些民用航空运输活动需要进行统计管理,包括航班运输、航空器运营、乘客和货物运输量等。

2. 统计要素:规定需要统计的关键要素,例如航班起降次数、乘客人数、货物运输量、旅客运输里程等。

3. 统计部门和责任:明确负责民用航空统计管理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例如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等。

4. 统计报告和频率:规定统计报告的形式和提交频率,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提交统计报告。

5. 统计数据的保密性:规定统计数据的保密性要求,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6. 统计方法和标准:规定统计方法、计算公式和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7. 违规处罚:规定对违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撤销运输许可证等。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的内容,实际的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具体细节,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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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7日附件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民航强国战略目标为引领,为行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民航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等业务流程中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应当履行的职责。

【推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推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定义和术语解释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第一节统计数据的分类和范围第二节统计数据的主体和责任第三节统计数据的收集要求1. 部门及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并报送统计数据。

2. 统计数据的报送形式、周期和要求由统计部门具体制定。

第四节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1. 统计数据可以通过电子报告、纸质报告等方式进行报送。

2. 报送的数据应包括必要的附件和相关解释说明。

第五节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1. 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指标的制定和解释第一节统计指标的分类和原则1. 统计指标应根据统计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制定。

2. 统计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可比性的原则。

第二节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1. 统计部门应提供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

2. 统计指标的解释应在统计数据公布之前进行。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一节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 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 统计报告应包括必要的分析和解读。

第二节统计报告的审核和发布1. 统计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审定。

2. 统计报告发布前,应进行报告内容的内部会审和外部审核。

第五章统计信息的利用和服务第一节统计信息的利用范围和方式1. 统计信息可以被各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利用。

2. 统计信息的利用方式包括查询、调研、分析、比较等。

第二节统计信息的服务要求和方式1. 统计部门应按照需求提供相应的统计信息服务。

2. 统计信息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查询、邮件传送、定制报告等。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1. 统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2. 统计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和违规行为。

第二节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航空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民用航空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要求:规定了统计数据的种类和要求,例如航班数量、客运量、货运量、航空器数量和使用情况等。

2. 统计机构:规定了负责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其职责。

这可能是航空管理部门、民航局或其他相关部门。

3. 统计方法: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来源、数据收集周期和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

4. 报告要求: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报告要求,包括报告格式、报告周期和报送机构等。

5. 数据保密:规定了统计数据的保密要求,确保数据的安全和私密性。

6. 统计分析:规定了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相关要求,以便为航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制定,并根据航空行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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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统计机构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统计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航空公司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航空公司设立统计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统计工作规章制度;(2)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统计工作;(3)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统计调查方案;(4)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统计资料;(5)编制统计报告,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6)组织开展统计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统计指标体系1. 航空公司统计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生产指标:旅客运输量、货物吞吐量、邮件吞吐量等;(2)经营指标:收入、成本、利润、投资等;(3)服务质量指标:航班正常率、旅客投诉率、货物破损率等;(4)安全管理指标:安全飞行小时、事故率、安全风险等级等;(5)员工绩效指标:员工满意度、离职率、人均产值等。

2. 统计指标体系应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统计调查与数据收集1. 统计调查应根据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等。

2. 统计调查可采用以下方法:(1)全面调查:对公司内部各部门进行全面统计调查;(2)抽样调查:对部分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样统计调查;(3)重点调查:对重点部门或单位进行专项统计调查。

3. 统计数据收集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统计数据处理与分析1. 统计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2)客观公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3)科学严谨:运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4)保密原则: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 统计数据分析应针对不同统计指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揭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的规律和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2004年10月26日在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统计局局长贺长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合肥市贯彻实施《统计法》的主要情况《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198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改,实施已经21年了,属于颁布时间早、执行时间长、规范范围大的行政法律之一。

《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贯彻执行《统计法》所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一)修订了《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

〖HT5SS〗依据《统计法》原则,结合我市改革开放中的统计实践,于1997年制定了《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之后为了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过调研、座谈和外出考察,通过细致的工作和规范的程序,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一些条款和提法作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突出了统计队伍和网络建设;突出了统计的规范性要求;突出了为适应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出行政登记部门、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单位,应当向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资的义务;突出了统计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作为我市重要的地方统计法规,对于保障《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强化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作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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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航空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民航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航空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

(民航发[2010]8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文件精神,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

根据国统字[2010]38号文件部署,结合行业实际,民航局决定在行业内开展统计执法大
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统字[2010]38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增强民航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各级机构的统计法制观念;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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