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业本法学婚婚姻法-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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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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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概述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定义
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男女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 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领取结 婚证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结婚登记和 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处理及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处理
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相似,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理。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可 由当事人依法撤销的婚姻,包括胁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 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互相关爱的义务等。
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 和养子女间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包括教育权、监督权、保护权等。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纠纷。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张女士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婚后生活: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相爱,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合逐渐显现。

2. 矛盾产生与发展: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赌博的恶习,且多次因赌博欠下债务。

此外,李先生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也缺乏责任感。

张女士多次与李先生沟通,希望其改过自新,但效果甚微。

3. 离婚诉讼:2023年,张女士因无法忍受与李先生的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依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本案中,双方子女年幼,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

四、判决结果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

2.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判决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存款按照比例分割。

《婚姻家庭法学》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
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儿媳和公婆是( )。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马和其叔叔的儿子是( )。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和其舅舅的孙子是(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

A.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男不得早于二十四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D.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5.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 )。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
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或少选该小题不给分)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家庭关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关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日益加剧。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儿子丙。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对丙的抚养权也各执一词。

甲主张离婚后由其抚养丙,乙则认为应由其抚养。

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案件陷入僵局。

二、法律分析1.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甲、乙双方应将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儿子丙,法院可适当多分配给甲财产。

2.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决:(1)丙的意愿:在保障丙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可考虑丙的意愿。

(2)双方经济条件: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对抚养子女有较大影响。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3)双方生活环境: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生活环境。

(4)双方父母意愿:子女的抚养权涉及双方父母的意愿。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父母的意愿。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在判决丙的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父母意愿等因素。

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丙有利于丙的成长,法院可判决丙由甲抚养。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通过法律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原则、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对婚姻家庭法学进行探讨。

一、婚姻的成立婚姻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男女双方的自愿、法定婚龄、无禁止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等。

在法律层面上,这些条件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在实践中,婚姻的成立也涉及到民俗习惯、家族观念等方面的考量。

例如,有些地区对婚姻进行“聘礼”等仪式上的约束,这些民俗习惯的遵守可以增强婚姻的稳定性。

此外,家族观念在婚姻的成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对于个体的责任感、义务等也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支撑。

二、婚姻关系的维持婚姻关系的维持是婚姻家庭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婚姻关系维持方面,法律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节作用。

首先,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登记,这为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财产的共同享有、共同债务的承担、亲子关系的确立等。

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夫妻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为维持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法律方面的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还需要夫妻双方通力合作。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相互尊重、互相体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同时,沟通和理解也是维持婚姻的重要因素。

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强,有助于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进而维持良好的婚姻关系。

三、婚姻的解除婚姻家庭法学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最常见的婚姻解除方式,其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原因。

例如,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重婚、家暴等情况都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需要依法判断离婚事由是否成立,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离婚。

此外,对于抚养子女、分割财产等问题,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以平衡离婚双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答案(三)

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答案(三)

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4.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B.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C.患性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5.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A.宗亲 B.妻亲 C.外亲 D.姻亲6.“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德国民法典 D.1836年英国婚姻条例7.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A.已有亲生子女 B.未满三十周岁C.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8.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法9.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 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B.四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C.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D.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0.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DA.法律婚 B.宗教婚 C.事实婚 D.聘娶婚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BA.应当受理B.不予受理C.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D.若女方起诉的可以受理( )1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A.婚姻缔结地法律B.当事人本国法律c.当事人住所地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4.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A.西藏自治区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全面解读背景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1】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3】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施行。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

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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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

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97年,李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

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为了领回儿子李予,李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答案要点)不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

李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香港居民蒋某自1998年起在中国内地开办工厂。

期间和内地女子杨某相识并恋爱。

2004年,二人决定在内地结婚。

问:(1)二人需要向哪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蒋某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哪些材料?参考答案:(1)应向杨某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

(2)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时,蒋某应持有下列证件: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2.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请回答:(1)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参考答案:(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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