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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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80]司发公字第21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80]司发公字第21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1980年1月30日[80]司发公字第21号)关于各地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的规格和制发,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一)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均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公证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地名在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字在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行。

(二)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发。

法律顾问处的印章由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发。

公证处的印章,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

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广东省人民律师协会”。

法律顾问处,不冠省(自治区)的名称,如“易县法律顾问处”。

市辖区的法律顾问处,冠市的名称,如“北京市东城区法律顾问处”。

公证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名称,如“番禺县公证处”。

(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现在各单位已使用或制作的印章,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司发律管[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12]81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近期,少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住所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私设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违法违规宣传等不良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引导和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组织专门工作力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各负其责、跨区协作、统筹兼顾的原则,消除工作盲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二、主要内容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一)在本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四)以支付介绍费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司法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区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向全体执业律师进行传达。

在动员部署过程中,各区县司法局、律工委应当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
投诉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5.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
用章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为提高全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效率,经研究决定,制作并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5枚,并进行了编号。

其中“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1)”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保管,仅限用于处理律师投诉案件过程中制发程序性法律文书时使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2)”由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保管,仅限用于处理公证投诉案件过程中制发程序性法律文书时使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3)”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保管,仅限用于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过程中制发程序性法律文书时使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4)”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保管,仅限用于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案件过程中制发程序性法律文书时使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5)”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保管,仅限用于处理法律援助投诉案件过程中制发程序性法律文书时使用。

保管“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的处室需确定专人保管印章,并落实好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可以将此通知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9日。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关于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关于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关于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现将2013年11月1日之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公告。

宝山区庙行镇法律服务所刘福强狄仁宝曹素琴段建民汪水生秦惠明胡剑平李聿昌邓龙朱生祥金龙妹金仁元张祥根朱昌明骆毅陈华根李敬伟崇明县堡镇法律服务所蔡玉英徐廷栋黄兴港沿镇法律服务所卞安祥黄利丰沈念超张士家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朱惠达黄玉飞姚德新施宝成秦超学邱锦忠顾雪仁庙镇法律服务所王振明刘振宇陈忠元竖新镇法律服务所顾美香施惠芸施惠瑜黄新章向化镇法律服务所沈汉江龚利仁张丕康新河镇法律服务所唐全忠丁祖明张俊生李忠陈家镇法律服务所陆永法陆俊德城桥镇法律服务所蒋华港西镇法律服务所张刚王建平横沙乡法律服务所尹惠生绿华镇法律服务所陈文达中兴镇法律服务所曹洪洲顾耀球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徐瑞林沈浩林吉忠李权叶静康建明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王树人李耐馨李建国孔令芳卢文宝张佩佩陈建华张关信黄基萍乍浦法律服务所黄金蓓陈煜陆彬丁荣林顾敬囡包雅飞顾自强何继红黄福康江湾法律服务所杨福兴韩红汤蕙敏吴国英吴政耀王祖祥朱善林程晓杨小秋广中法律服务所XXX 王晓璐黄翔张建新陆霞娣任中原柳丽君吴威猛陈茹苓曹惠贤提篮桥法律服务所诸振廷俞路红顾前周淑玲林鹤定孙伟群戈国勤施家杰钱强孙祥龙常永辉肖谷人茅金星王恩钦朱志喜张经宇欧阳法律服务所包以文金声涛全国民马林方黄红蔡国华杨杰徐为明王吉民贺国荣孙慰震章忠兴朱志林倪惠萍任海梅包晓蓉徐贞芳顾皆平张耀祁本贵严毓敏尹文灏王玉春殷为业吴双周荣新港法律服务所江洁伟陈铭华邱培昌周华俞云明刘弘叶凤依汪亚苏鸿发杨芦影张春荣韩志锋朱丽平胡美玲陈月华朱群英何凡赵袖珍黄浦区五里法律服务所陈爱莲王建华胡莉敏张敬华朱峰朱新民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孙殿珍马凤英朱亚平吴敏玲王民本陆裕珍杨应生李蘋钱瑛吴国芳薛国林刘文起厉菊华陈雅芳韩建鸣史晓东蔡萱庄根明冯芳芳孙新宇曹梦云朱兴发周军杰许方清蒋凤娟罗爱丽岑毓华单南琴乔志伟张双龙余珠华王采琴王国惠高明伟王琰杨晓安曲红青张昱伟黄正龙殷发平豫园法律服务所蔡丽娟王桂兴陆立晔姚炎章傅琴英李祥声应忠光半淞园法律服务所吴承天厉济民朱振伟外滩法律服务所沈扬洪慧奋俞军江汉础俞广江官友三王景英徐连萍李志明淮海法律服务所张美君陆荷花曹腊秀杜元温华芝萃戴仁建陆平崔菲雯老西门法律服务所马果杰应惠国吴欣健陈章德瑞金法律服务所陈晓青杜根龙毕东俊张芸张大扬利敏悦顾树民单海根沈惠光杨国强徐志萍孙朝龙杨君培打浦法律服务所王赵康王雨春徐之富嘉定区外冈镇法律服务所徐建徐奎元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王淳婕谢贤峰孙向斌费钢阮宏卫夏云清张其芳吴龙章朱雷明陆万林王卫龙石化街道法律服务所沈仁良蒋旭东顾永芳王玉康徐敢良周冏方国良邓海斌王继洪胡为民高伟嵩亭林镇法律服务所奚友钧朱益平华兴顾吾舒支朝张木根周玉奇何康龙杨光耀何川中张敏强周奋闵行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潘荣根沈英杰陈铭管桃荣江川法律服务所朱海山张亮王文军杨美娟陈志军陆玺陆兵李长萍张汉明李德兴谢高飞黄建民朱耀明陆忠安唐志元薛礼士王荣高吴炎欢胡林平王永其曹国芳李国兴罗根宝朱明歧顾洪昌李军飞施咸明浦东新区沪东法律服务所吴志新孔令蓉杨忠益金杨法律服务所毛秋芳张开印曹锦雷侯芳姚佩英张世发合庆镇法律服务所夏斌奚决明何伟国顾国兴李志高张江镇法律服务所孙义财黄华赵德明潍坊法律服务所池元琼陈珮柳大宝周家渡法律服务所左武荣郭良王宗卫蔡顺德孙才昌徐金根梅园法律服务所陈丽萍刘春华沈菊宝北蔡镇法律服务所朱慧慧卫爱军洋泾法律服务所周金娣陆征国班自强张六妹郭忠岐倪毅三林镇法律服务所丁红吕惠芹张志诚叶德平上钢法律服务所周伟烈王耀明姚荣昌朱长根周木生顾友良毛德荣施德明刘顺荣川沙镇法律服务所蔡根岐马永强冯羚曹德良唐金国张秉君顾海良赵建明冯金国吴明星瞿金国姜国强张文龙曹路镇法律服务所张宝妹徐辰平孙俊姚德全唐镇法律服务所黄燕华黄德泉张慧敏蒋莉萍龚佳兴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江其跃叶军霍玲娣杨寿颐宋宝昌李超霞柳维林王清芬陆纪正瞿张荣张兆坤周华尧陈惠石王建东真如法律服务所刘津华冯秀娟归灵根沈惠定周明芳韩丹祺长风法律服务所朱世静揭沪元吴祥华陆广礼于德华孟进江洪熙戴志兴冯玉琴桃浦法律服务所谢宝忠倪兴凤骆红娟陈奇峰谢青李淑君曹杨法律服务所刘阿富夏文松楼静芙张长富石鼎鼎王卫光李秋生陈裕康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钱凤英金家优蔡根荣虞根明黄振新谢志荣钱森奎王建华张天光朱瑞忠蒋兴华陆木英干剑锋冯全荣董春云松江区佘山镇法律服务所奚国强朱小奎陈春梅曹友葆姚雪兰永丰街道法律服务所朱仁云朱勇顾惠民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楼伟康张培玲童伟忠赵来英钱桂山徐菊康王卫郑恺王慕均汪敏渌傅昌银孙龙才陆益民王品芳傅绍德王维列龚康平胡觉明徐家汇法律服务所孙松涛徐嘉和李荣根倪树民丁惠娟田林法律服务所郑惠珠韦秀珍周善泉陆克培许纯伟高黎明朱文英束国祥斜土法律服务所于金龙杜俊蒋丽珍刘玫英黄自尊潘辑平曹建萍田肖红龙华法律服务所卢萍刘丽华孙家麟王杰王绕脐王俐娜吕红楼梁三杰湖南法律服务所程寅王春明孙焕初唐政贵李大奇褚达伟天平法律服务所田作雷刘援明陈中华李秋华杨浦区延吉法律服务所史秀凤张逸敏卢建平李斌叶良杰许玉宝长白法律服务所王金娣万舒展肖顺英戚忻魁控江法律服务所姚明华肖明傅亚平刘军喜季洪根魏根富杜建民杨志根马以清长海法律服务所肖疏阚卫民单筱云方宇高春明殷行法律服务所戚庆海徐林义潘世泉王美玲丁勤朱一平陈云泉大桥法律服务所邢迎萍张胜凤钱平张伟力余慧康刘红力丁新宝张莉莉黄基萍夏静晶余凌志宋栽张黎光俞祥铸钱德邦江浦法律服务所韩兴花顾海林季凤仙卢庭方梁彪薛光耀王雅丽时保余罗治炎钟公明董沁叶建凉钱国英张吉林陆慧英丁双阳杨曦胡安文钱建华五角场法律服务所濮宗渠全文兰罗法兴王长富张国庆张玉娣刘桂珍袁芝田闸北区大宁法律服务所舒加安陈凤英董景怀孙根清周国伟梅连芳王芳山王建华顾财娣胡美麟张震宇姜伟英林海惠孙伟良郤洪发缪威琴陆立敏陈斌邓海涛朱芬娣吴康臧亚俊侯昌海徐自强芷江法律服务所徐永珍陈国生潘广忠汤汉德葛海南吕法荣何勇李雯华朱根新陈正国洪九胡芳王旭生康万云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王某某与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程黎陈瑜庭【审理法官】张文忠程黎陈瑜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璐嘉;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璐嘉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璐嘉【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珏敏【代理律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璐嘉【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璐嘉对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出被诉答复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一部分申请内容在原审中已经涉及,另有一些申请内容则属于新增加的;上诉人的证人出庭申请,在原审已经涉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王璐嘉因枫林公司出具案涉鉴定意见向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诉求为1、要求查明真相,鉴定我的女员工有无资质,为何两位鉴定人不到场作鉴定。

2、为何抹去最原始的病史记录?为何五个部位不做鉴定?3、查体部分为何弄虚作假?请调取鉴定时的视频音频。

4、请查明鉴定时拍的照片,应附于鉴定书后。

5、以何证据推断出手指皮肤划伤;6、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查明严惩。

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
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4.26
•【字号】沪司行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总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6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受理其鉴定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委托。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

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当于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存档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参与鉴定业务及考核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司行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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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
用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全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效率,经研究决定,制作并启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5枚,并进行了编号。

其中“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专用章(1)”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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