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疫情期间)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关于2024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制定,旨在确保消费者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而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食品召回,召回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市场还是涵盖国际市场。
2. 召回责任方:规定食品召回时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3. 召回通知与公告:规定食品召回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4. 召回程序和流程:明确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5. 召回后处理:规定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例如退换货、销毁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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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疫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冠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八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第九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确保食品运输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扩散,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单位名称(盖章):。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自行或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主动召回、监督抽检、投诉处理、疫情调查等方式召回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全面落实食品召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召回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内部自检、监督和检测。
第二章食品召回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机制,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召回的原因。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召回的信息,做好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和公告。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信息管理和追溯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食品召回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召回的各项工作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召回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召回的宣传工作,确保食品召回的信息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传播。
第四章食品召回的落实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召回的跟踪和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公布食品召回的结果,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修订稿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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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对贮存、视频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的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发现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食品,通知相关人群停止食用,并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3、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链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5、对已检查和抽检中确认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2小时内撤柜下架。
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
6、对消费者提出的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查清原因,给予明确答复。
7、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概述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停止销售不安全的食品,确保公众健康。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指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或者进口商主动对已经出厂或在销售过程中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召回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食品召回范围包括:•已销售的、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涉及到公众安全的食品,例如婴儿食品、保健食品等召回程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或者进口商应在发现食品问题后立即责令下线、停止销售。
•上报问题食品的品种、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生产厂家以及投放地点等信息,向相关部门报告和申请展开召回。
•执行食品召回措施,包括启动风险评估、确定召回方案、公告消费者、回收问题食品、销毁处理等一系列措施。
召回后续处理当企业启动召回措施后,还需要完成召回后续处理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完成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处理召回信息咨询、投诉和其他事项•汇报召回情况食品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停止经营是指由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停止所有、或部分销售某些食品的行为。
食品停止经营制度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
停止经营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停止经营的情形包括:•食品在销售流通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经批准、许可或未按照批准、许可条件销售的。
•食品经营者不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制售的。
停止经营程序当食品监管部门发现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相关食品,并要求食品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停业整顿、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完整版)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完整版)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完整版)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详细内容,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食品添加剂召回及停止经营的规范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并停止相关企业的经营,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召回程序1. 召回的触发条件任何发现食品添加剂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触发召回程序。
2. 召回的责任主体-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召回生产的问题食品添加剂,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 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负责召回销售的问题食品添加剂,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3. 召回的程序步骤- 食品监管部门接到召回报告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确认召回范围和风险等级。
- 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活动,并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召回工作。
- 食品监管部门将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并要求消费者停止购买和使用问题食品添加剂。
- 召回企业应迅速采取措施,回收和销毁存在问题的食品添加剂。
- 召回企业应向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替代品。
停止经营程序1. 停止经营的触发条件任何违反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被责令停止经营。
2. 停止经营的程序步骤- 食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 如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 停止经营期间,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整改,消除存在的问题。
- 经整改并通过食品监管部门的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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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