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保护区管理制度范本

饮用水保护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划分,实施分级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二章保护区划分与标志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一级保护区边界标志为红色,二级保护区边界标志为黄色,准保护区边界标志为蓝色。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倾倒废弃物、垃圾、渣土;(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1.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质特点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水源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2. 核心保护区是水源地的最严格保护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
3. 缓冲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各类污染活动设置限制、监控和管理措施。
4. 一般保护区是在缓冲保护区外的区域,对于水源保护区外的分散式污染源,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
三、水源保护管理责任1. 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水源地政府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管。
3. 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工商、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1. 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和防护设施,包括水质监测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
2. 定期对水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污染物排放和管理1.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内排放或转移危险废物、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2. 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域,要严格控制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3.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矿、爆破等破坏性工程活动。
六、农业污染防控1. 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控制,采取合理农业措施,如耕地整治、农田防渗等。
2. 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3. 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七、工业企业污染防控1. 对于已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新建工业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水源的污染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八、社会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公众的水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使广大公众了解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是指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减少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破坏或污染,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供给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
第四条应当对贵州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推动水源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优质饮用水的权益。
第六条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严禁非法开采、排污等活动。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对水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质。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控制措施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爆破、垃圾填埋等。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工业企业、堆放危险废物等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系统,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采取过度开发的方式供应饮用水,应当保障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排污,并定期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对水源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应当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的评估指标,确保对水源环境的全面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及范围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安全,维护饮用水供应的稳定。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自然水体,以及与饮用水水源有直接关系的地质、生态等相关环境。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第八条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是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省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方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职责。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布局要求和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功能区划、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水建设与环保相统一。
:::附件:附件1: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评价指标附件3: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2、饮用水:指供人体直接饮用、生活用水等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水。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引言: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饮用水源地划定与保护1. 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地划定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基础,主要根据水资源特点、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水源地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标准》和《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技术导则》,将饮用水源地划分为保护区、控制区和一般区,并对各区域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2. 饮用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监控手段,保护饮用水源地免受各种污染和破坏。
主要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保护区内的禁止性开发利用措施、水源地周边的环境治理、危险源监管和应急预案制定等。
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惩违法行为,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二、水污染防治1. 水污染源监管通过建立和完善水污染源监控和排污许可制度,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采取处罚措施,同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工业和农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 水污染治理通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质处理效果。
同时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广农田节水灌溉和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三、水土保持1. 水土保持措施通过加强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减少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保持水源地的水质稳定和水量充足。
主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和保护、地表覆盖和梯田建设、土壤保育和河道整治等。
2. 河流湖泊管理加强对河流湖泊的管理,抓住关键环节,治理入湖入河污染源,保护河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河道维护和清淤工作,确保河湖的通畅和水质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水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保护饮用水水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可靠。
二、立法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1. 划定水源保护区为了有效保护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限制周围的工业、农业和居民活动对水源的影响。
2. 严格监测水质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3. 禁止违法活动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进行违法活动,如乱排污、非法采矿等行为,确保水源地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四、水源保护管理措施1. 建立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的规划、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水源地的长期稳定。
2. 制定管理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方案,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水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促使公众自觉维护水源环境。
五、水源保护管理效果评估定期对水源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结语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视,共同呵护珍贵的水资源。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条水源地划定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四条环境监测
贵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水源地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污染源防治
凡是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
部门进行污染源治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许可
凡是有排放污染物可能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
手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管理计划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
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赔偿责任
对于因污染源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县域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县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县域城乡生活饮用水源,防治水污染,提高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已划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面径流、地下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保护局对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水务、住建、卫生、国土、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止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对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第六条本县县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东沟、鸭儿洼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调整报告》、《省第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省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实施管理。
第七条县域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庆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批复》(甘政函〔2010〕100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第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通知》(华政办发〔2011〕66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通知》划定的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鸭儿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葫芦河)及14个乡镇2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严格按照各水源保护区区划保护管理。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界标及警示牌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九条一级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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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P&NBSP;ALIGN=CENTER><FONT&NBSP;FACE=VERDANA>第一章总则
<FONT&NBSP;FACE=VERDANA>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龙里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龙里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猴子沟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已经批复的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进行,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猴子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执行黔府函〔2007〕117号批复。
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48.2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将城郊的小西堡水库、秧鸡冲水库、石龙沟水库、五子登科水库等县城区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列入本办法保护范围。
上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以县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按规定上报批准确定公布的为准,未批准划定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相应范围内从事活动受本办法规范。
第五条龙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P&NBSP;ALIGN=CENTER>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环保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P&NBSP;ALIGN=CENTER>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环保部门对龙里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P&NBSP;ALIGN=CENTER>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 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 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 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 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NBSP;ALIGN=CENTER>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制定的《龙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