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四)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不当得利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依其取得利益是否 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其 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 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自管理开始,管理人应当以符合本 人意思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在能够通 知且有必要通知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 知本人。在管理终止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事务获得的各 种利益移交给本人。无因管理行为以管理人没有法定的 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但在管理过程中, 本人对管理人 的管理行为予以追认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 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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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 的 分 类高等教Βιβλιοθήκη 出版社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 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 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 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
债法可从下列方面来理解: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任意法。 3.债法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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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有人身关 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主要部分,债法和物权法 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 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 物的占有利用关系,都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 法即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债法主要调整 物的流通或交易关系,并建立财产与人身受到不 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规则,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 产关系的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 善的今天,债法较之于物权法之地位更显优越。
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债权⼈代位权是什么如果债务⼈因为⼀些原因导致没有办法将所有的债务全部偿还给债权⼈,这种时候债权⼈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让债务⼈的相关⼈员承担债务的请求。
那么债权⼈代位权是什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债权⼈代位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债权代位权的成⽴应满⾜的条件(⼀)债权⼈与债务⼈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债权即不存在,债权⼈⾃然不享有代位权。
(⼆)债务⼈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先是指⾮专属于债务⼈本⾝的权利。
其次,债务⼈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怠于⾏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使,是指应当⽽且能够⾏使⽽不⾏使。
所谓应当⾏使,是指若不及时⾏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使,是指债务⼈不存在任何妨碍其⾏使权利的障碍。
怠于⾏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四)须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虽怠于⾏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债权⼈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不得⾏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期,则不发⽣债权⼈的代位权。
在这⼀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在履⾏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使。
债权⼈的代位权⼀般是由于债务⼈消极偿还债务,导致债权⼈利益受到损失的,这个时候债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代位权,⽽且费⽤⽅⾯也是由债务⼈承担。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学第四单元试题及答案

第四单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丙担保乙向甲支付价款,甲和乙,乙和丙的关系可判断为:()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B.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关系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关系D.主债与从债的关系2.张某与王某约定,秋收时,王某卖与张某100吨大米或200吨麦,张某于交货当日付价款,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为:()A.单一之债 B.种类之债C.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3.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实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是:()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而乙支付了双份租金,实际支付16,000元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D.甲因财博输给乙 8万元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A.个体工商户 B.个人合伙C.社会公益团体 D.企业法人5.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贷款3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债的:()A.混同 B.抵消C.提存 D.免除6.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有:()A.小商贩的叫卖 B.商品宣传C. 招标 D.投标7.甲向乙去函,称其以单价50元的价格卖给乙女式钱夹100个,乙回复称,若单价45元买100个,则乙的回复是:()A.要约引诱 B.要约C.承诺 D.新要约8.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特征正确的是:()A.债的担保具有独立性 B.债的担保具有强制性C.债的担保具有法定于涉性 D.债的担保是有明确的目的性9.保证担保的范围是:()A.必须是全部债务B.主体确认无效,保证也随之无效C.保证范围既不能大于主债务,也不能少于主债务D.保证范围随主债的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10.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什么标准履行:()A.企业标准 B.行业标准C.通常标准 D.再商定标准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有关连带之债论述正确的有:()A.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B.债务人按照约定份额享有权利C.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全部债务D.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原债即归于消灭2.债的履行中,如果债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分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履行地点,即:()A.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B.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C.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D.其他标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债权⼈在转让债务时可能存在受让⼈要主张抵销权的情况,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呢?债权转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店铺⼩编针对这些问题给⼤家进⾏相应的解释,希望你们能了解相关的知识以便处理实际问题。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债转让后,如果债务⼈对原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版权⼈转让的债权到期或权者同时到期的,债务⼈就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对让与⼈享有债权,且债务⼈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
⼆、债权转让⼈应承担哪些责任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对债务⼈履⾏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回让的协议⽣效后,原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债的主体发⽣变化,由第三⼈与原债务⼈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因转让协议的⽣效⽽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的地位,对债务⼈的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原债权⼈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履⾏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代为履⾏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者混淆,甚⾄个别⼈或者组织恶意以⼀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逃避⾃⼰的债务。
这些就是店铺⼩编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的解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权,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家。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咨询律师解决您的疑惑。
民法课件第3编

学民
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 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可是乙在回家路上遇 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以本身没有过错,甲不能要求支付电视 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载:/Article/alfx/msfl/200702/4740.htm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的概念: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实务(4-5)

例: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 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同年8月1日,乙后 被丙打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 应当最迟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 支持?
答案:2002年2月1日
本来时效到2001年3月1日终止,3月2日即 为超期。2000年8月1日,乙发生障碍,此 时并不是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还未导致诉 讼中止,(须从2000年9月1日起)。此时 已经过了5个月,尚余7个月。待乙2001年8 月2日苏醒后,继续计算剩下的6个月期间, 则截至2002年2月1日。
(二)法定代理 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 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 的代理。——在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二、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 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 理,又称一般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 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 理,又称特别代理。 ——实践中,若无明确,推定为一般代理。
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在以下3种情形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 行为负责 1.选任责任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案例:
甲委托乙购买特级铁观音一吨,乙后由于 身体不适,经甲同意转托乙的好友丙代买。 但乙给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仅说明购买 铁观音1吨。后丙向丁订立了一份购买一级 铁观音1吨的合同,丁备好货后,甲得知合 同详情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各种费 用4000元,问丁的损失如何处理?
例:甲于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 定1年后偿还。 1年后后,甲未偿还,问乙 最迟应在那一天起诉甲以获得支持。 A 2003 9 1 2003年9月1日 B 2003年8月31日 C 2003年9月2日 D 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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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四) 一、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 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______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C.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A. B. √ C. D.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2.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可将债分为______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A. B. C. D. √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将债分为______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D.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A. B. C. √ D.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的是______
A.甲向乙支付租金,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B.甲向乙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C.甲利用乙的土地通行关系
D.甲、乙、丙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关系
A. √ B. C. D. A选项属于合同之债。 5.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______
A.财物之债是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不特定的
B.财物之债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劳务之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C.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执行方式,而劳务之债不得强制履行
D.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A. B. C. √ D.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务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6.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属于______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
A. B. √ C. D.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通常是债务人行使的。 7.导致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是______
A.侵权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合同
A. B. C. D. √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8.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中,甲不知,赶羊群回家并全部入圈。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拾得遗失物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A. B. C. √ D.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9.下列哪项不能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______
A.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B.有选择权的债务人从数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给付
C.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
D.有选择权的债权人行使了选择权
A. √ B. C. D. 选项A中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变更有可能变更的是可供选择的标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选择之债依然为选择之债。 10.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订立一份买卖200台彩电的合同。该合同产生的债属于______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劳务之债
A. √ B. C. D.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本题中某商场和某电视机厂都是一个法人。 1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______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主合同与从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A. √ B. C. D.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2.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要约的相对人须是不特定的人
B.要约须能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C.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D.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A. √ B. C. D.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13.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______
A.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B.以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C.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D.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A. √ B. C. D. 一般而言,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______
A.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B.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
C.能给订约人带来利益
D.能同时为订约人或第三人带来利益
A. √ B. C. D.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能为订约人带来利益。 15.下列情形中,要约不失效的是______
A.要约人依法撤销该要约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C.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D.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一些变更,但这些变更并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A. B. C. D.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则要约不失效。 16.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包括__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延期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A. B. √ C. D.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17.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效力是______
A.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
B.构成违约,但属于一种正当行为
C.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D.不构成违约,但应承担损害后果
A. B. C. √ D.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的是对方的请求权。 18.甲出国前将两幅名人字画托乙代为保管。乙将字画与自己的贵重物品放在一起收藏。两年后甲回国,打开字画时发现因受潮湿该字画已部分毁损。经查是当地气候异常,雨水过多,天气潮湿所致。对甲的损失______
A.乙不负责
B.乙应负责
C.甲、乙应平均分担责任
D.乙只应赔偿甲受损部分字画的价值
A. √ B. C. D.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作为保管人并没有过错,字画的毁损是因为气候的原因,与乙个人无关。 19.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__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A. B. C. √ D.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0.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产生的效力不包括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