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向我们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任务,这当然包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
在讨论如何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中,一个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
对这个问题经过几年的讨论。
现在的分歧意见虽然还很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富有成果的,它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加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加强用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绝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说那样,这种讨论“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讨论总是有益的,问题总是越辨越明。
我们相信,继续讨论下去,分歧意见是可以逐步地大体上趋于一致的。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国外已经讨论了将近半个世纪,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在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算起来不过四年,与半个世纪相比,毕竟是短暂的。
那末,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旷日持久地争论下去呢?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重复研究别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是最不划算的。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缩短这个讨论过程。
我们认为,在讨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复人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而应转入切切实实地探讨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事情总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够回答问题的人。
但是,我们还是企图从这方面作一点努力。
为了找到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前一段讨论情况。
我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解决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态度。
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以及经济法体系的范围等三个问题。
如果能够在这三个问题上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那末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间题就可以大体上求得解决。
(一)研究法律体系,首先就要研究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对此,法学界的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解,但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

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作者:晏晓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对全面现实多元化的经济体系发展管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使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可更为合理的运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发展的公共财产管理能力。
本文将根据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内容的,对其责任制度体系构建意义及内容等逐一阐述,以此为各地区更为科学的运用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开展社会环境经济管理提供部分理论性参考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引言现今,各地区经济体系管理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使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体系构建逐步受到实际重视,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环境,做好经济法责任制度落实管理尤为必要,是提高经济法运用有效性及规范效益的核心基础,使现代经济法责任制度确立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一、经济法中责任制度意义分析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概念提出对规范经济市场发展环境及提高经济市场管理的个体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概念的经济法责任制落实主要依据企业及个体法人法律管理需求制定有关规范,责任承担及履行强度不足,个人行为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应用导向性较强。
我国改革开发初期阶段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对法人法律后果的承担阐述并不完善,部分地区的经济法管理内容落实及执行延迟较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未能充分的实现经济法责任制度管理规范目标。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发展的深水区,各类经济发展矛盾突出,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管理体系及机制科学的执行经济法责任管理规范。
二、经济法中责任制度内容分析经济法责任制度内容涉及较为广泛,在经济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均有应用。
现阶段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应用定义较为模糊,理论上经济法责任制主要分为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及经济法律责任三个方面,不同的经济法责任内容其责任落实方向及管理方向不尽相同,通俗的意义上讲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包含了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则能够独立于普通的民事法律责任范畴,但基础概念与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联,任何的民事纠纷及刑事纠纷问题,多数涉及经济责任问题,当然责任界定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发生,因此单元化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能完善的将民事责任法律及刑事责任等法律内容加以呈现,需要结合多种法律条件及条款内容做具体分析。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作者:瞿诗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能够促进国家对经济的调整与规范,目前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众说纷纭,但都避免不了陷入主观臆断、理论模糊的泥潭。
有学者另辟蹊径以市场主体活动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构,拓宽了经济法理论学习研究的新视野,对经济法的立法也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分歧重构作者简介:瞿诗怡,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1-02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①杨紫烜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
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引入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入手,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立法体系的健全、执法体系的完善、司法体系的加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其完善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经济发展、完善、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引入在我们首先要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
它继承了社会主义的优点,又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市场经济的机制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注重公平和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和社会福利。
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和方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也将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1.2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比 如一 种 观 点认为 经 济 法 仅 包 括计划法 和
,
大部分学者则 又 有设计过分 宽泛之 嫌
,
将某些本属于 民
国
法 商法 的内容 纳 入经 济法 体系中 甚至有 的学者 竟将商 法 整体归 入 经 济法 试 图 构建 一个 大经济法 的体系 笔者认为学术争鸣的存在是
,
市场运 行关系
利益 关 系
,
法 体系的论 争也从未停 止过
关键 词 经 济法 中圈 分 类 号
,
经 济法 体 系
构建
文 献标识 码
,
文 章编号
一
沁 刁
。
一
进入 本世 纪以后 我国的 市场经 济法 律体系 已基 本构建起来 各 种 重要法 律相 继出台 法 学界关 于经 济法 律体系的论 争也一 直没 有
停 止 过 甚至 有不少 知 名 学者至今仍 否认 我 国经 济 法 律体系的存在 认 为经 济法 调整对 象由 民法来 调整就 完全可 以了 经 济法 体系是指 由经 济法 律 规定所 构成的 一 个 有机系统
, , , , 、
,
,
西南政法大学 的李 昌麒 教授在其 经 济法著 作中没 有明确使用
“
市场规制关 系
国家投 资经营 关
。
经 济法 体 系 这 个概念 而 是 详 细 分析 了 经 济法学体 系
,
”
,
“
”
。
而 后 其著
,
国家宏观 调控关系 这 就是学界人 士所称漆先生 的三 大分法
, , ,
作 分为这样四 大编 市场主 体规制法 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 律制度
。
,
所谓经 济协调关 系 宏 观 经 济调控关系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 图周全地 将经 济法囊 括 , 学 界认 为, “ 市场主 体 由于其利益 驱动
四分 说— — 李 昌麒 先生认 为“ 经 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场调 机制 , 往 往 与整个 社会 经济 利益 发 生冲突 ” , 因而 “ 就 必须对 经济 节 的盲 目性 和局 限性而 制 定的 调整 需要 由 国家干预 的具有 全局 个体 完全 的意思 自治进 行 限制 , 制定 市场规 制法” ; 同样 , “ 还必须
, 其 中关于对 产品质 量 国家标准 的界定 , 也是 工商 、 商检 、 法 律 规 范的 总称 ,所 以他 相应 的把 经济 法体 系划 分 为市场 管理 规制 法” 海 关等 部 门的行 政手 段 , 具有 国家 对企 业 的生产 管理 法、 宏观调 控法 、 资产 资源管 理法和 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经济 管理 法 。 四分说 中 卫 生检 疫 、
性 和社 会公共 性 的经济关 系的法 律规 范的总称 ” , 基 于“ 需要 国家 制定 相应 完备 的 宏观 调控 法 , 以规 范和 强化 国家 干预 经济 的职
’ ’ ⑥ 他们 企 图通 过 以宏 观 的立法 目的为 明显界 限而使 “ 国家宏 干 预 说” 的理 论, 他将 经济法 体系 主要 分为 四部 分: 市场 主体 规制 能 , 法、 市场 秩 序规 制法律 制度 , 宏观经 济调 控和 可持 续发 展战 略法 观调 控” 和“ 市场 规制” ( 市场管 理) 两 部分泾 渭分 明、 历历可 辨 , 但 具 体 的法律 规范 的作 用却使 它们 轩轾 难分 。 以税 律制 度 、 社会 分配法 律制 度 。 0 杨紫 炬先 生 的 “ 经 济协 调关 系说 ” 在 实际立 法 中 , 按照上 述分 法 , 税 收法属 于“ 宏观 调控法 ” , 国家对税 收 认为“ 经济法 是调 整在 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 过程 中发 生的经 济关系 收法 为例 , 停 征 以及 减 免等行 为 , 在指 导产业政 策 、 调节 资源 配置 的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帼 因此经 济法 体系 由四方 面 组成 : 企业 组织 的 开征 、 管理 法 、 市 场管 理法 、 宏 观调 控法 和社会 保 障法 组成 。而石 少侠 同时 , 也 是企 业行 为 的风 向标 , 对 其发展 导 向 、 生产 活动 产生 影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_基本属性和结构

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8)03 019 06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基本属性和结构高!寒1!刘水林2(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浙江杭州310018;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内容摘要 经济法解决的是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以社会科学中流传已久的、但被法学所忽视的生物学传统 整体主义观念研究经济法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欲的途径,以此考察经济法中的权力(权利),不论是作为政府的权力还是个体的权利,其起源都是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承认,目的都是为了主体功能的发挥,因而都是功能性权利,且从构成看都有二重性。
关键词 问题意识!整体主义!功能性权利!权力结构!隐性对称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高寒(1962-),男,陕西礼泉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和法学;刘水林(1963-),男,陕西大荔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我国的法学理论舶来于西方,其主流法律理论是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的主流理论,即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因此,不仅权利理论是法学的最根本的理论,而且实在法也是以权利为本位而构建起来的,正因此,有法理学者认为法学就是权利的科学,而各部门法的理论也是围绕着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权利构筑起来的。
经济法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自觉不自觉地受这一主流影响,所以,对经济法权利的探讨始终是经济法理论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但从国内外对经济法权利研究的思维模式看,多数遵循的是既有法律的思维模式,即以权利的主体特性(公主体或是私主体)、来源、作用等建立权利理论体系。
从研究的导向看,国内外学者多是以法规为导向的,即主要是以现实中存在的、从直觉上看不能归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为对象,根据这些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范特性来归纳抽象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从对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源泉的解释看,主要是以主流权力理论的个体主义、本质主义、先验论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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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
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
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
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
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
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
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
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
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
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
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
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
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
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
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
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
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
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
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
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
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
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
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
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