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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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

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1管制、规制与监管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

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

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

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

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其完善的途径,以期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宽泛、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执法机构职能分散、不协调,影响法律实施的效率;司法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经济法涉及面广,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密切相关。

然而,目前经济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框架,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

这导致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3. 未能适应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然而,现行经济法理论在应对这些新兴经济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优化执法机构设置,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和统一,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应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各法律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研究,制定适应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法规。

3.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针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问题,应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

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

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致力于研究法律的原理、规则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而法律体系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规范社会行为。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以及相关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一、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考虑法律的层级结构、内部关系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联系。

以下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几个重要方面。

1. 法律层级结构的建立法律层级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级别、不同范围进行分类和组织的体系。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构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都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关系,包括互相补充、上下位关系、一般特殊关系等。

例如,上位法律规范往往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作用,而下位法则是具体规范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则。

各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以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

3. 法律与其他领域的关联法律体系不仅仅局限于法学领域,它还与其他领域有着密切联系。

例如,经济法律体系、犯罪法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等,它们与经济学、犯罪学、劳动学等相关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构建法律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与融合。

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指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法律规范的内容与运行机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以下是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些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规范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现代化更新。

一方面,现代法律应当回应社会问题,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律还需要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的趋势,对新出现的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2. 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是确保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矛盾。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作者:瞿诗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能够促进国家对经济的调整与规范,目前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众说纷纭,但都避免不了陷入主观臆断、理论模糊的泥潭。

有学者另辟蹊径以市场主体活动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构,拓宽了经济法理论学习研究的新视野,对经济法的立法也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分歧重构作者简介:瞿诗怡,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1-02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①杨紫烜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

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引入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入手,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立法体系的健全、执法体系的完善、司法体系的加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其完善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经济发展、完善、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引入在我们首先要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

它继承了社会主义的优点,又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市场经济的机制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注重公平和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和社会福利。

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和方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也将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1.2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 , ,
比 如一 种 观 点认为 经 济 法 仅 包 括计划法 和
,
大部分学者则 又 有设计过分 宽泛之 嫌
,
将某些本属于 民

法 商法 的内容 纳 入经 济法 体系中 甚至有 的学者 竟将商 法 整体归 入 经 济法 试 图 构建 一个 大经济法 的体系 笔者认为学术争鸣的存在是
,
市场运 行关系
利益 关 系
,
法 体系的论 争也从未停 止过
关键 词 经 济法 中圈 分 类 号
,
经 济法 体 系
构建
文 献标识 码
,
文 章编号

沁 刁


进入 本世 纪以后 我国的 市场经 济法 律体系 已基 本构建起来 各 种 重要法 律相 继出台 法 学界关 于经 济法 律体系的论 争也一 直没 有
停 止 过 甚至 有不少 知 名 学者至今仍 否认 我 国经 济 法 律体系的存在 认 为经 济法 调整对 象由 民法来 调整就 完全可 以了 经 济法 体系是指 由经 济法 律 规定所 构成的 一 个 有机系统
, , , , 、
,
,
西南政法大学 的李 昌麒 教授在其 经 济法著 作中没 有明确使用

市场规制关 系
国家投 资经营 关

经 济法 体 系 这 个概念 而 是 详 细 分析 了 经 济法学体 系
,

,



而 后 其著
,
国家宏观 调控关系 这 就是学界人 士所称漆先生 的三 大分法
, , ,
作 分为这样四 大编 市场主 体规制法 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 律制度

,
所谓经 济协调关 系 宏 观 经 济调控关系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说、 三 分说 和二 分说 。 及排 列顺 序 。 四分 说和 二分 说 , 受我 国早期 “ 大 经济法 ” 理 论观 点 的影 响,
试 图周全地 将经 济法囊 括 , 学 界认 为, “ 市场主 体 由于其利益 驱动
四分 说— — 李 昌麒 先生认 为“ 经 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场调 机制 , 往 往 与整个 社会 经济 利益 发 生冲突 ” , 因而 “ 就 必须对 经济 节 的盲 目性 和局 限性而 制 定的 调整 需要 由 国家干预 的具有 全局 个体 完全 的意思 自治进 行 限制 , 制定 市场规 制法” ; 同样 , “ 还必须
, 其 中关于对 产品质 量 国家标准 的界定 , 也是 工商 、 商检 、 法 律 规 范的 总称 ,所 以他 相应 的把 经济 法体 系划 分 为市场 管理 规制 法” 海 关等 部 门的行 政手 段 , 具有 国家 对企 业 的生产 管理 法、 宏观调 控法 、 资产 资源管 理法和 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经济 管理 法 。 四分说 中 卫 生检 疫 、
性 和社 会公共 性 的经济关 系的法 律规 范的总称 ” , 基 于“ 需要 国家 制定 相应 完备 的 宏观 调控 法 , 以规 范和 强化 国家 干预 经济 的职
’ ’ ⑥ 他们 企 图通 过 以宏 观 的立法 目的为 明显界 限而使 “ 国家宏 干 预 说” 的理 论, 他将 经济法 体系 主要 分为 四部 分: 市场 主体 规制 能 , 法、 市场 秩 序规 制法律 制度 , 宏观经 济调 控和 可持 续发 展战 略法 观调 控” 和“ 市场 规制” ( 市场管 理) 两 部分泾 渭分 明、 历历可 辨 , 但 具 体 的法律 规范 的作 用却使 它们 轩轾 难分 。 以税 律制 度 、 社会 分配法 律制 度 。 0 杨紫 炬先 生 的 “ 经 济协 调关 系说 ” 在 实际立 法 中 , 按照上 述分 法 , 税 收法属 于“ 宏观 调控法 ” , 国家对税 收 认为“ 经济法 是调 整在 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 过程 中发 生的经 济关系 收法 为例 , 停 征 以及 减 免等行 为 , 在指 导产业政 策 、 调节 资源 配置 的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帼 因此经 济法 体系 由四方 面 组成 : 企业 组织 的 开征 、 管理 法 、 市 场管 理法 、 宏 观调 控法 和社会 保 障法 组成 。而石 少侠 同时 , 也 是企 业行 为 的风 向标 , 对 其发展 导 向 、 生产 活动 产生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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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

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标签: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1管制、规制与监管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

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

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

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

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

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

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

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

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

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

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

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

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

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

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

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

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

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

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

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

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

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

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

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

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

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

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

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

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

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

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

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

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

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

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

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

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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