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测量管理规定制度
煤矿测量管理制度

煤矿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测量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测量工作。
第三条煤矿测量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测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诚信、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测量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执行测量任务。
第六条煤矿测量管理应实行煤矿企业和煤矿测量科室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测量管理应以现代化的测量设备和技术保障测量准确、高效。
第八条煤矿测量管理应推行测量信息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测量任务第九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矿区进行详细测量,制定矿区地图和三维立体图。
第十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定期更新矿区地图和三维立体图。
第十一条煤矿测量科室应监测矿井下垂向和水平准确度。
第十二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矿井进行巷道交点测量。
第十三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矿区地质变化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煤矿测量科室应配合矿山地质部门进行采矿区域的地质测量和预测。
第三章测量标准第十六条煤矿测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测量标准。
第十七条煤矿测量科室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企业内部测量标准。
第十八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测量数据进行准确记录和备份。
第十九条煤矿测量科室应保障测量准确度,确保测量数据可靠、一致。
第二十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参与煤矿生产计划的制定,提供测量数据支持。
第四章测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建立健全测量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煤矿测量科室应推行测量数据共享和交流机制。
第二十四条煤矿测量科室应配合其他部门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煤矿测量科室应对测量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测量设备第二十七条煤矿测量科室应配置完备的测量设备。
第二十八条煤矿测量科室应按规定进行测量设备的校准和检测。
煤矿测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测量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测量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煤矿测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测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2. 测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测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测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3. 测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编制和修订煤矿测量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测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3)负责测量设备、工具的采购、保养、维护和管理;(4)负责测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5)负责测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负责对测量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测量安全管理要求1. 测量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测量技术,掌握测量安全操作规程。
2.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测量规程和测量标准进行,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量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4. 测量工作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测量人员安全。
5. 测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开始工作。
6. 测量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7. 测量完成后,必须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上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测量安全教育及培训1. 测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测量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测量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进测量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测量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测量设备、工具管理1. 测量设备、工具的采购、保养、维护和管理由测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
2. 测量设备、工具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质量。
3. 测量设备、工具的保养和维护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测量设备、工具的报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煤矿测量专业管理制度

煤矿测量专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测量工作,提高煤矿开采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测量专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量管理制度,实施测量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煤矿测量部门负责对测量工作负责,保证测量数据准确、及时。
第五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加强对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煤矿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测量设备管理第九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测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定期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工作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制定设备使用规范,遵守设备使用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第十二条对于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煤矿测量部门应当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十三条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测量作业规定第十四条测量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测量作业应当按照测量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篡改数据。
第十六条测量作业中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七条不得私自调整测量数据,如有发现应立即纠正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八条对于测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测量部门应当定期对测量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测量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测量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测量作业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煤矿测量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装备,保证测量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测量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测量部门应当进行岗前体检,并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规范管理,适用范围包括煤矿的勘查、地质测量、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勤勉、勇敢的原则,切实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积极与其他专业部门进行协作,确保勘查地质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地质异常情况,确保矿山生产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原则第七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勘查和测量。
第八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准确性原则,确保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实用性原则,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勘查,确保提供有用的地质信息。
第十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综合性原则,结合其他专业部门的工作,为矿山的生产活动提供全面的地质信息。
第十一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安全性原则,确保勘查和测量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组织管理第十二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由专门的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为地质测量主管。
第十三条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应定期组织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应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奖惩激励。
第十六条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应定期组织勘查工作,保持矿山地质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程序第十七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程序包括勘查计划编制、勘查实施、测量评价、数据报告等环节。
第十八条勘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方法和任务目标。
第十九条勘查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勘查计划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测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山作业环境,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地测工作的人员,包括地测技术人员、测量人员、矿山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山作业安全。
第五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环境安全。
第二章煤矿地测人员管理第六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地测工作。
第七条煤矿地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私自更改测量数据。
第八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确保测量工作质量。
第九条煤矿地测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煤矿地测数据,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尊重工作环境,爱护工具设备,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确保工作安全。
第三章煤矿地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煤矿地测工作应按照矿山生产计划和安排进行,确保数据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煤矿地测前,应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制定详细测量方案,确定测量范围和目的。
第十三条煤矿地测中,应严格执行测量程序,按照规定方法测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地测后,应及时整理数据,编制报告,上报矿山管理部门,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章煤矿地测工作安全第十五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加强现场监控,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定期检查测量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及时处置测量设备故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煤矿地测工作质量第十九条煤矿地测工作应保证数据准确性,不得造假篡改数据。
第二十条煤矿地测工作应及时上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有效利用。
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测量精确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煤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生产部门负责提供测量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协助地质测量工作的开展。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地质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测量工作符合安全标准。
三、测量工作流程1.煤矿地质测量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需要,制定每日、每周、每月的测量计划,并及时调整。
2.测量员进行地质测量前,需提前核对测量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3.测量员在测量工作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和测量点标定,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标志。
4.测量员按照测量要求,使用正确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测量,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5.测量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编制测量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6.测量数据要进行备份和存档,以备后续使用和检索。
四、质量控制1.煤矿地质测量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测量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2.测量员要严格按照测量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测量工作,减少误差的产生。
3.测量员每日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校正和检查,确保测量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4.测量数据要进行交叉验证,对照现场实地勘测数据进行比对,排除人为误差和仪器设备误差。
5.测量结果要定期进行评审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和改善。
五、安全保障1.测量员进行地质测量工作时,需佩戴安全帽、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2.测量员需熟悉煤矿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测量,并遵守矿井的安全管理制度。
3.测量员要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1.煤矿地质测量部门要定期对测量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工作符合要求,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2.安全监督部门要定期对煤矿地质测量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矿山测量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测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测量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矿山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山的测量工作,包括矿山测量设备、测量人员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测量工作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安全。
第四条矿山测量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矿山安全规范,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测量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矿山测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测量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悉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六条矿山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完善,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如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处理。
第七条矿山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培训和证书,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山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必须穿戴好相关的防护用品,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测量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矿山测量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矿山安全培训,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应急处理的方法和技能。
第十条矿山测量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好相关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矿山测量人员在工作中,禁止酗酒、吸烟等行为,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工作的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测量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矿山测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矿山测量工作的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矿山测量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矿山测量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测量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矿山测量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测量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本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地质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为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提高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引言本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地质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二、管理机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调度。
三、测量工作的组织与计划1.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矿山的开发、建设和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测量任务的计划。
2. 管理部门应根据矿山地质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安排和调度测量人员和设备,确保测量任务按时完成。
四、测量方法与技术要求1. 矿山地质测量应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和技术手段。
2. 测量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应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量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测量数据的处理与质量控制1. 测量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包括测量点的坐标、高程、倾角等参数。
2. 测量结果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量数据的处理应根据需要进行校正和调整,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
六、测量成果的报告与管理1. 测量成果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报告,包括测量数据的原始记录、处理过程、计算结果等内容。
2. 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测量成果进行审核和归档,确保测量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七、测量工作的安全与环保要求1. 测量工作应遵守矿山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测量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测量工作应注重环境保护,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合理利用和管理测量设备。
八、工作责任与考核1.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明确,任何人不得推诿或逃避责任。
2.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测量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和警告。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为矿山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和测量数据。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地质测量人员,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明确地质测量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质测量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地质测量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测量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矿山地质测量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矿山生产工艺和矿山安全法规;(三)具有矿山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内容第九条地质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地质调查与勘探;(二)矿山测量;(三)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四)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五)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六)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计划,组织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地质调查与勘探,收集和整理地质资料,为矿山生产提供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测量制度,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数据库,为矿山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信息。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山地质问题,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煤矿测量制度
煤矿测量制度篇一:煤矿企业测量技术管理制度测量技术管理制度钟宏波总则第一条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煤矿测量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各测量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测绘法》、《煤矿测量规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二条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矿井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2、依据设计,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的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矿井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4、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中各阶段的需要。
第三条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量资料,对重要的测量工程,还应编写技术设计书。
测量工作实施时,外业观测本身要能自主检核,对起算数据的引用和记录的整理要经两人以上校核,对计算成果必须经两人以上严格对算,对提交的成果报告除应经第二人校对外,还要有测量技术负责人把关并签字。
测量工作完成后,要对测量资料及时存档,对重要的测量工程还要编写技术总结。
第四条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对所用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对所使用仪器、工具亦必须检验和校正。
第五条以中误差与允许误差作为评定测量精度的标准,允许误差采用中误差的两倍。
第一章矿区地面控制测量第六条矿区地面控制测量是指通过一定的测量布网方法和手段建立矿区地面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是矿区测量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矿区地面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边角网、测边网和导线网等布设方法建立,其布设精度应满足《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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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甸煤矿测量管理规定矿属各单位: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实现测量工作标准化、精细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我矿安全生产、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掘巷道中腰线管理规定:1、各开、掘队技术员为中腰线管理具体负责人员。
开掘区队应根据工程科下发的业务联系通知单,在开工3天前向地测部门提出放线申请并填写信息联络单,由于滞后所造成的不能给线由区队负责。
2、区队遇到中腰线损坏需要再次放线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地测部门。
3、区队应做好施测前的准备工作并应配合测量人员进行现场测量,测量结束后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巷道施工数据。
4、若出现测量人员到达现场而现场不具备放线条件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每一次扣技术主管考核分1分;不能准确掌握相关巷道施工数据的扣技术主管0.5分;测量人员不能及时服务区队,影响生产的罚测量组成员每人200元,情节重的由矿领导从处罚。
5、施工单位应对给定的导线点和中腰线点进行格管理与保护,任人不得随意破坏,对出现破坏中腰线点的情况,给予相关单位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并罚该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各100元。
6、巷道中腰线应格根据现场和生产技术科设计巷道参数放设。
7、中线点应成组设置,每组不少于3个测点,点间距应不小于2m。
开拓巷道腰线点应根据巷道设计断面尺寸定在拱基线,掘进巷道腰线点距底板1.6米。
8、新开工巷道中腰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测量技术人员给定中腰线,当巷道掘进40至60m时,由测量人员再次测设给定巷道中腰线。
9、各开拓、掘进队技术人员在巷道施工30~40米时,延长中线一次,不沿煤层掘进的巷道每10米延长腰线(给定坡度巷道)一次。
检查发现一次没及时延设中、腰线扣技术员考核分0.5分,罚该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各100元。
10、施工巷道所使用的中线点、腰线点、导线点应保存完整,以便再次使用。
检查施工巷道的中线点、腰线点、导线点损坏一个除按规定处罚外另扣区队技术考核1分。
11、若需施工放线由采掘区队技术人员以书面式与测量人员联系,测量组应在两天给定。
测量人员放线时,区队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协调配合,并给予检校合格后,测量人员可离开。
12、用激光指向仪指示巷道掘进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激光指向仪必须安装牢靠,控制光束的中线点一般不少于3个,点间距以大于30m为宜。
每班应检查激光光束光斑是否居中,确认无误后可使用。
测量人员以联络单形式给出技术参数后,由施工单位对其进行校核、安装使用,测量人员定期进行校正检测。
②巷道每掘进80-100m时,区队技术人员应及时延设一组中腰线点,并及时告知地测部门核对中腰线点。
③当巷道坡度发生变化时,测量人员应及时给定中腰线。
13、对不按《作业规程》或给定的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需二次施工作业或废巷的,应提交矿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区队及责任人按事故进行处理。
二、激光指向仪使用管理规定:1、地测部门应建立激光指向仪发放登记台帐和激光指向仪检修登记台帐;2、采掘单位需要使用激光指向仪,由地测部门发放并办理仪器使用手续,采掘单位技术员申请填写激光指向仪发放登记表;3、采掘单位要正确使用好激光指向仪,爱护并保管好仪器,并经常保持其的表面清洁。
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的,采掘单位须承担责任。
4、不能正常使用的激光指向仪,使用单位要及时送回地测部门检修并说明其原因,填写激光指向仪检修登记表;5、地测部门要对激光指向仪设专人保管和维修,在我矿确实不能修理的,须报领导批准送外修理。
6、根据目前激光指向仪使用寿命原则上每掘进头每年配备一台,多者不予审批。
7、在停掘或搬家后激光指向仪必须及时上交地测部门,每发现一次未及时回收上交罚所在区队3000元。
因管理不善造成激光指向仪损坏的按原价的2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8、激光指向仪的管理纳入技术员月度考核,发现使用不当或未及时校正的,每次扣技术员技术考核0.5分。
三、巷道贯通管理规定:1、地测部门格按煤巷提前40米,岩巷30米,快速掘进巷道50米下发贯通通知,如不能按规定下发通知分别罚主管副科、组长、组员100--300元,造成事故的格按矿相关文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区队技术人员在接到地测部门下发的贯通通知书后及时编写贯通措施,否则扣所在区队技术员考核1分/次,罚该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各200元。
2、区队必须格按照给定贯通坡度及中线要求掘进,否则造成贯通误差根据其影响大小及造成的损失,给予区队500至5000元罚款,队领导及技术员按其10%的处罚。
3、在贯通巷道剩余20米应及时在调度会上汇报贯通剩余距离并及时与具体负责该项工程的科室管理人员联系,否则扣区队技术员考核2分,罚该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各100元。
4、贯通巷道应坚持“超前探透”的针,在巷道贯通煤巷剩余10米、岩巷剩余5米时必须探透可掘进,具体探透距离贯应在贯通措施中明确规定,没按规定探钻不得继续施工,否则给予区队3000元,队长、书记、技术员各200元罚款另扣技术员考核5分。
5、区队必须准确掌握贯通距离,该探透而未能探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地测部门、生产科,找出原因后可继续作业。
6、要贯通的对面巷道原则上必须打开并恢复通风,并现场实测。
实在无法打开,人员无法进入的,在贯通前区队技术人员必须编写贯通特殊补充措施,在贯通20米前坚持超前探,在贯通10米前区队保持高度警戒,以确保其不受瓦斯和水等的危害,必要时应安排队领导现场跟班掘进。
7、巷道贯通余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现场标示出设计贯通位置并向区队交代清楚。
区队应在贯通前把对面巷道的需要保护的设施装备保护好,排除积水并在工作期间加强警戒。
8、巷道贯通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地测、生产、安检、调度、通风等部门。
9、对在掘进巷道过程中有异议或不清楚的问题。
区队技术员必须与地测部门、生产科技术管理人员及时沟通。
巷道贯通出现误差超过《规程》规定的应由地测部门负责组织分析、处理。
10、对于煤岩柱低于5米巷道,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需要跨巷、过巷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20米向有关区队下发过巷通知书,以便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安全。
四、开拓掘进进尺验收管理规定:(1)不予验收的工程1、无计划,未经领导(生产科)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未经测量人员现场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
3、已正式或通知停止施工,而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工程。
4、没按中腰线或没按生产科设计施工的不合格工程。
(2)巷道岩性的分类和定性及验收标准1、巷道两帮分别为全煤时,此巷道为煤巷。
2、巷道两帮分别为全岩时,此巷道为岩巷。
3、巷道两帮(煤和岩混合并且高度大致相同时)岩的高度小于或等于巷道的设计高度的五分之一时,此巷道为煤巷。
4、巷道两帮(煤和岩混合时并且高度大致相同时)岩的高度大于或等于巷道的设计高度的五分之四时,此巷道为岩巷。
5、巷道煤或岩的高度大于巷道设计高度五分之一小于五分之四时,此巷道为半煤巷。
6、巷道一帮为全煤,另一帮为全岩时:巷道的岩巷进尺标准按本段巷道长度的1/2折为岩巷。
7、巷道一帮为半煤岩,另一帮为全岩时:巷道的岩巷进尺标准按本段巷道长度的3/4折为岩巷,1/4折为半煤岩。
8、巷道一帮为煤巷,另一帮为半煤岩时:巷道的岩巷进尺标准按本段巷道长度的3/4折为半岩巷,1/4折为煤岩。
9、临时水仓、绞车窝、钻窝、躲避硐室按实际长度或高度折算进尺并注明实际位置和岩性。
10、扩帮、拉底、挑顶、水窝、按实际长度注明实际位置不折算进尺但在验收表中注明(在经营计划规定中除外)。
巷道超高部分不参与巷道性质计算,特殊情况必须有相关领导签字。
(3)验收规定1、验收围。
月度下发的开掘任务和矿临时安排的大型工程,验收人员要选巷道特征点(交叉口、拐点、硐室一帮等)或测点作为验收基点,并在原始验收单上注明。
2、巷道交岔点计尺。
从刷帮起点中到牛鼻子支巷中进行计尺。
巷道夹角小于70°的可折2米进尺;大于70°的不计进尺。
3、所有巷道计尺,以测量导线长度进行计尺(测算时考虑到巷道的斜长)。
无导线点者以巷道中拉尺为准,十字交叉巷道不得重复验收。
4、巷道断面的考核,要以批准的作业规程为准,中间因故增、减断面,要有按技术管理程序批准的报告,否则不予计尺。
影响安全使用的要追究责任。
交岔点断面考核,取起始断面和牛鼻子处最大断面之和的平均值。
5、巷道煤岩巷的考核。
由验收人员负责上报,煤岩总长度要和测量数据相符。
所报的煤、半岩、全岩巷道要和收集的地质素描图相符。
6、测量所加虚尺,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虚尺数。
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7、不按要求层位施工的,无故破顶、破底的不计半煤岩。
8、没列入生产计划临时修复工程,由生产科负责考核。
9、月中停掘的工程或月中完成的工程,队要及时通知测量人员收尺(因队没有及时汇报而造成巷道封闭、水淹无法进行收尺的,将不予收尺),测量人员要及时到现场验收、填图。
10、分次验收的巷道,验收位置要定期和测量控制导线相校核,检查、考核验收位置正确与否,测量导线总长度要和上报进尺总长度相符。
11、进尺、断面、煤岩别一般月底结算一次。
进尺断面的上报要在下月1日前经科长签字后由分管组长发送到矿长、总工、生产科、企管科、结算中心等有关单位。
12、煤岩巷工程量及计尺统计,2日前在网页上通报,被考核单位如发现有疑异,可在3日前查询,由地测部门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3日以后概不受理。
(4)验收人员职责1、工程进尺收尺人员。
由地测部门人员负责验收、计尺,队里技术员、验收员及区队主管领导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日期为每月30日验收,的截止时间为30日夜班;30日夜班以后的进尺推到下月验收,验收人员不得扣留当月进尺或预收下月进尺。
2、必须坚持验收规章制度,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预报、估报,验收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准确无误。
3、填写验收表时字迹要清淅工整,不得涂改,写错的字可用一道横线画上,再在上部或旁边注明正确的数字。
验收表必须注明验收人员、日期、本次验收量、上次月底验收量。
4、验收人员要格坚特上述规定,对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上述规定的意见有权拒绝。
5、矿每月底进行上、中、下旬三次验收验收,将结果公布上网并存档在案。
6、验收人员在进行巷道进尺及中腰线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禁弄虚作假。
7、当月验收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上网公布。
(5)验收奖惩1、验收人员必须按标准进行测量验收。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经校核验收误差较大的,对相应验收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2、对验收人员营私舞弊,为区队预留或多加进尺者,对相应验验收人员和相关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分别按500元/次进行处罚并全矿通报批评。
验验收人员若再次出现此类现象,将取消验收资格调离本科并加倍处罚,相关区队若再次出现此类现象将给予队长、书记、技术员各1000元罚款并全矿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