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制度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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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随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罚金刑的适用率不断提高,而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各种问题。

不管是犯罪分子因为何种原因没有缴纳,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据此,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层面深入探讨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使其能更好的运行,从而保障刑法的权威性。

标签:同态复仇;法律监督;个人破产制度;易科制度1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1979年以来,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

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從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1.1罚金的适用对象罚金刑的性质属于财产刑,与自由刑不同,它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同时罚金刑也适用于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没有规定罚金刑。

1.2罚金的适用方式我国的立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1.3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制(如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等)、限额罚金制(如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无限额罚金制(如第270条的侵占罪)其中,无限额罚金制较为普遍。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时最少数额不少于500元。

1.4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1)一次缴纳,即依照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地缴纳罚金。

(2)限期分期缴纳,这一方式通常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被告人一次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加强法院罚金收缴管理的建议

加强法院罚金收缴管理的建议
人 民服 务 的 思 想 充 分 认 识 罚 金 收 缴 在 维 护社 会稳 定 上
审计 。创造条件通过对 重大资金流 、 重大投资项 目的决 策程序 的审计 . 科学判 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和损失 浪费
情 况 , 步 摸 索 效 益 审计 的立 足 点 、 人 点 和 突 破 E , 逐 切 l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的使 用 效 益 . 供 可 操 作 的建 设 性 提 的 意 见 和建 议 , 而 通 过 效 益 审 计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 高 进 提 行 政事 业 审计 的质 量 和 成 果
审计 的 主 要 方 面 . 能 通 过 “ 支 笔 ” 进 部 门单 位 增 强 就 一 促
指定银 行限期缴 纳 : 次 . 其 对拒不 按期缴 纳的 要采取 一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 加 重 刑 法 . 者 按 照 规 定 加 收 滞 纳 金 如 或
和 加处 罚 款 2人 民 法 院要 建 立一 个 “ 金 收 缴 台账 ” 对 所 有 判 . 罚

认 真 开 展 审前 调 查 。 政 事业 单 位 行
效 益 审计 涉 及 面 广 、 业 性 和 政 策 性 强 . 专 因
拓 此 可 以先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测 评 ,再 进 行


全, 收缴难。 目前。 作为刑法附加刑的罚金
收 缴 上 是 由被 处 罚 金 人 到 财 政 在 银 行 开
设的罚金收缴专户进行缴款 , 根据缴 银行
缴 筝


款金额开据罚金专用收据, 人民法院和财 政部 门根据缴款收据登记入账 。 一是缴款
与否全凭被 处罚人 自觉 , 没有过硬 的监督 制约 机制 . 随意性 大 : 是人 民法 院对罚 二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逆境及制度分析引言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它以金钱形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在罚金刑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本文将对罚金刑的适用逆境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制度改进。

一、罚金刑的适用逆境1. 法定标准的不足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罚金刑的量刑标准较为简略,仅规定了最低和最高数额,并未对实在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进行细致考量。

这导致在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简单显现主观判定和不一致的情况。

2. 社会影响的不均衡罚金刑的数额通常与犯罪者的经济情形有关,这导致罚金刑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可能过重,对于富人来说可能过轻。

这种不均衡的社会影响可能导致公众对罚金刑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 执行难度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罚金刑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方面,犯罪者可能拖延支出罚金,甚至躲避支出;另一方面,对于无力支出罚金的人来说,强制执行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二、罚金刑制度的改进方向针对上述的适用逆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罚金刑制度进行改进。

1. 完善法定标准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应当明的确在的量刑标准,并将其分门别类。

例如,依据犯罪性质、程度、犯罪人的经济情形等因素,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以削减主观判定的空间。

2. 引入个人本领评估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必需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经济本领。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和评估程序,对犯罪人的经济情形进行认真分析,并依此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这样可以避开罚金刑对经济困难的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 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加强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负惩罚金刑执行的机构,加强对犯罪人财产的调查和追缴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罚金刑的执行结果公正透亮。

4. 考虑替代措施在适用罚金刑时,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替代措施。

例如,可以供给社会服务、强制勤工助学等方式代替罚金刑执行,从而兼顾社会惩罚和犯罪人的改造教育。

结论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doc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doc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典较79年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

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

目前对罚金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如何完善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学术界的重视。

在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罚金制度的现行规定及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重点就完善我国罚金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制度的规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979年刑法首次规定了罚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指1997年刑法及以后的八次修正案,它对罚金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补充。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即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有此规定。

2.单处罚金。

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法。

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犯罪单位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

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此规定。

4.并处或单处罚金。

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1997年《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二)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做法:1.比例制。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

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

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

论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一定的良好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效果并不如人们所期望,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制度。

一、缺陷1.罚金刑对于富人来说并不是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法律中,罚金金额通常定为每万元人民币几千元,对于财力雄厚的人来说,罚金只不过是喝杯咖啡的费用,无法发挥切实的威慑作用。

2.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

由于罚金刑是以金钱形式实施,很难决定和确认罚款金额和执行人员。

例如,如果是一家公司,谁应该支付罚款?是公司本身还是股东?如何计算罚款金额?有时候执行部门甚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情况。

3.罚金刑并不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例如,对于那些罚款的企业或个人,即使罚款金额很高,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过于普遍的社会问题来说,罚款也许只是琐事一件。

而且,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行为。

二、完善罚金刑制度1.罚款金额应该根据财务状况和违法程度来决定。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罚款金额应该相应地增加,以更好地达到预防和惩罚的目的。

2.完善罚款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的罚款实施细则,使罚款程序更加立体化和规范化。

例如,建立罚款基金,收缴罚款资金,同时建立执法部门罚款工作标准。

3.增加对于罚款行为的督促力度。

建立罚款督促机制,对于逾期不缴罚款者进行督促和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的企业和个人,也需要加强督查和处罚力度。

三、案例1. 2017年,江苏某化工厂违规排污,导致周边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在接到生态环保部门和市政府的通知后,该企业需要支付约23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但这种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避免此类不法企业的行为。

2.2018年,河南省某水泥公司长期存在的运行失序问题最终被曝光,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该公司需要支付高达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一、罚金刑概述在我国,学界对于罚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有诸多不同的见解。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

”林山田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孙力认为“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高铭暄、马克昌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窃以为,一个完整的刑法学概念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目的,性质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强制犯罪行为人向国家依法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处罚方法和措施。

罚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措施之一,在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已经体现。

例如在宋代,刑罚体系中就有“以金赎刑”的情况出现。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明白我国现今刑罚体系中的“罚金”不同于古代的“以金赎刑”,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别。

传统的“以金赎刑”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它更多的体现在特权阶级为了避免严酷刑罚而选择用金钱替代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处罚犯罪的刑罚措施和手段。

现今的罚金刑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出现的,同其它自由刑一样,共同构建了我国刑罚体系,罚金刑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存在。

在我国,罚金在刑法总则中是作为附加刑来规定的。

对于罚金的方式,我国设置了三种模式:⑴数额罚金刑;⑵倍比罚金刑;⑶无限额罚金制,其中无限额罚金制占据相关适用罚金法条绝大多数。

另外,我国绝大数法条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表明,罚金的单独适用情况较少。

例如,2016年全国判处单处罚金被告人占当年全部被告人的1.95%,其中一半以上为盗窃罪被告人,占全部盗窃罪被告人的4.83%。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虽然依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但是“可以”两字完全限制了有关司法人员的思维,致使其不敢轻易单处罚金,恐“惹祸上身”。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革新。

其中,罚金刑制度作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已经被广泛采用。

然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罚金制度尚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现状出发,对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1、罚金的适用范围较窄我国法律规定了罚金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在不同犯罪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例如,对于轻罪和过失犯罪的适用相对宽泛,但对于严重犯罪,尤其是刑法规定的罪行,罚金的适用则相对较少。

2、罚金数额不合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较低,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和危害性的犯罪,如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罚金数额相对较低,不能完全起到威慑作用。

另外,部分罚金数额还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公正性和一致性。

3、罚金执行缺乏监督我国现行的罚金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监管不力和私自挪用罚金等现象。

目前,相关部门在罚金管理方面的监督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建议1、适用范围的扩大从人权保护方面考虑,应该适当拓宽罚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刑法中规定罚金对于所有犯罪都可适用。

这样既可以为犯罪的轻微侵害提供一种惩罚手段,又可以增加刑罚的多样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2、罚金数额的修订应当对罚金的数额进行修订和调整。

首先,对于严重犯罪,如贪污受贿等,罚金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其次,还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给出罚金的上限和下限,提高罚金的灵活性和公正性,避免罚金数额的天花板过低。

3、罚金执行监督机制的强化为保证罚金执行的效果与公正性,应该建立和完善罚金执行的监督机制。

这个监督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对罚金执行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对罚金执行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监管,抽查罚金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有待改进和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罚金刑的执行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化。

目前,罚金刑的执行过程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因此,应当明确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行效果的真实可信。

其次,罚金刑的用途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罚金刑作为一种经济性刑罚,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当前罚金刑的使用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衡量。

因此,应当深入研究罚金刑的社会效果,明确罚金刑的应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其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此外,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和科学。

目前,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的数额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虚高现象。

为了避免罚金刑过高或过低对罪犯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科学的考量和规定。

可以参照国际先进刑法制度,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定量化的规定,确保罚金刑的数额公平合理,符合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

此外,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应当更加灵活和便利。

目前,罚金刑一般要求罪犯以一次性缴纳的方式完成,不符合一些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现实情况。

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期缴纳、抵扣奖励或者公益劳动等方式,让罪犯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最后,罚金刑的用途和资金使用应当更加透明和合法。

罚金刑征缴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公共利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金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并促进罪犯的复员和再就业。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规范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和标准,明确罚金刑的用途和限制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罚金刑数额,灵活便利罚金刑的缴纳方式,确保罚金刑的使用和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法,可以使罚金刑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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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制度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我国的罚金制度无论在适用上还是执行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这样一来,刑罚不但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用钱就能买刑,有钱者就可以犯罪而不会被处罚的不良影响。

对严肃的法律来讲,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使少部分犯罪分子到得了不应得到的自由,使刑法的惩罚作用减弱,可以说是纵容了犯罪,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制造社会危害因素。

[!--empirenews.page--] 3、罚金刑造成的亲属株连。

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部分为无业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在犯罪后所得财物往往会挥霍一空,归案后根本不可能再有财物来缴纳罚金。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一般应在判决生效后缴纳,由于交纳罚金在现实中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于是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为了给其减轻处罚,会尽最大的努力帮被告人预先交纳罚金。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贫富差距,使得在同等数额罚金的人所承受的能力甚远,对于一些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人来说,罚金是无所谓的,只要能从轻处罚,多罚也愿意。

但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人来说,罚金却是沉重的痛苦和负担,这时其亲属因为害怕不能交纳罚金而受到严历的刑罚,就会极力借钱,变卖值钱的东西来缴纳。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出于父母的职责和关爱,这种现象更为严重,这就造成了一人犯罪数人担责的现象。

4、罚金难于执行,使罚金型有罚无实。

只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收缴到罚金,那么将会使罚金根本无法再继续执行,因为犯罪人在服刑时无法执行,刑满释放后,法院又无法跟踪其去向。

而且法院没有办法摸清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了搞清犯罪人的经济情况,有的法官只能在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但这种询问根本
没有效果,因为明知自己要坐牢的被告人,他不可能在被刑法剥夺了人身权时,再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

即使能找到执行对象的也是无力缴纳,或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慝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使得缴纳罚金者感到吃了亏,未缴者暗自高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到最后法院的罚金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在社会上产生“坐了牢就可以不用缴罚金”的不良影响,以为坐一年牢就可以抵多少罚金。

二、司法建议1、完善罚金标准,强化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来明确罚金数额的多少和适用的范围,作出相应的制约措施。

由法院内部、人大和检察机关对罚金刑定期检查,在发现适用罚金不当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而且使人民法院对罚金的判决和收取与其自身的经费使用彻底脱钩,保证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在适用罚金刑时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乱罚,体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只有完善的执行依据和有效的监督,才是保证罚金型正确实施的前提,才能杜绝“乱罚”现象,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体现出罚金型的真正作用。

2、建立罚金偿还制度。

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可以安排其为社会做义工等有益社会的形式偿还,通过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来弥补国家在公益方面的投入不足。

规定每周或者每月最少做一件公益事件,以此形式来折抵罚金,还可以教育罪犯,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因为收取罚金后都要上交国库,作为财政收入支出,而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可以说是为社会作出贡献,虽然这种贡献不应有报酬,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或许通过此形式社会将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

如果在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就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负担,也会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或“赖帐”心理。

所以罚金以义务劳动偿还,即树立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又有益于社会,使社会接受改造后的犯罪分子,也让其溶入社会。

当然,偿还制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目的就是为了罪犯危害社会后,用行动再服务于社会。

[!--empirenews.page--] 3、完善罚金执行制度。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合理确定罚金数额,罚金刑的特征决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是以犯罪人具有缴纳罚金的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罚金刑就无法执行。

而且在判处罚金时,应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做到依法办案,绝不以罚代刑来满足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

执行机关应该积极主动查找罪犯的可执行财产,通过与罪犯的邻居和所在社区负责人,掌握其财产状况,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追缴。

完善罚金执行的监督和有效的运行机制,防止罚金执行案件的无人过问,最终导致的终止执行后果。

如果罪犯隐藏了自己的财产,可以把是否缴纳罚金作为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相结合,鼓励罪犯积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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