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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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完善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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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o.1中 1( ) o9
浅析我 国民事检察监督 的困境 与完善
蔡 夕 庆
摘 要 民事检 察监督 是 民 事诉讼 中审判监 督 程序 的重要 组 成部分 , 是人 民检 察 院参 与 民事诉 讼程 序 的重要 途径 , 具 也 其 有 多层 次的 意 义。本 文 以理论 界 和 实务界对 民事检 察监督 的探 讨 为背 景浅谈 一 些完 善该 制度 的 见解 。 关键词 民事检 察监督 抗诉 民事诉 讼
功能 是我们 探 讨 问题的 基础 。从宪 法上 看我 国的监 督主 体 是广 审程 序之 难就 可 以窥 见一 斑 。 我 国虽然 进行 了审判 方式 改革 , 在 泛的, 包括 人大 、 家机关 、 国 社会 团体 等等 , 但是从 实践 看 , 这些 但是 并没 有真 正实现 法院 的超脱 地位 , 对 审判 权与诉 权并非 是平等 主 体的监 督 , 法律 只有 原则 性 的规定 , 没有 可操 作 的规 定 , 得监 的权利 , 以检察 院作 为监 督主 体可 以在相 当程序 上对 当事 人进 使 所 督无路 、 无限 , 尤其是 人大 的个 案监 督伴有 太大 的随意 性 , 较强 行救 济 , 种救 济 在我 们法 治建 设的过 程中 是不可 或缺 的。 有 这 的人治色 彩 , 人 民检 察 院作为专 门的机 关, 而 有人 员 、 经验等 各个
们 改革 的方 向应当 是进 一步 完善 它 , 而不 是相 反 。

力 。国家构 建 民事诉 讼程 序 、 制度 的根 本 目的在 于客观 、 公正地

民事检 察监 督 的性质 及 定位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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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躲撵 恐前沿 薯
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贾一锋 姜廷 松 ” 徐 蕾
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机关 的一 项重要 职 能 , 并在 1 8 0 6 年 写入 法 国法 典 中 。1 9 7 6 年 法 国又重 新修 改制定 了 民事 诉讼法 典 , 对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监督 的
将 民事 监 督制度 完善起 来 , 明确 职权 范围和 监督细 则 。 二、 我 国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必要性 与可 行性
定、 保护 人 民安全 的利 益 的出发 , 有权 参 与任何 阶段 的 民事 检察 平和 人员数 量上还 不够完 善 , 要 实现全 面检察监 督还不 具备可行
监督。
性。 如果 国家 在检 察机关 上注 重专 业人 员的吸 收 、 注 重检 察监督
( 二) 国内 民事检察监 督 制度 的过程
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 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9 0 - 2
作者简介: 伍倩 , 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 研 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中外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发展 过程
年我 国的 民事检察制 度慢慢 恢复 了生机 , 开始恢 复检察机 关的职
能 。1 9 9 1 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成立 后 , 我 国才真 正
( 一) 国外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的过程 1 . 法 国 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十八 世纪法 国资产 阶级革 命胜利 后 , 就把 民事诉 讼作 为检 察
j l I 制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 法制 园地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

民事执行 活动 有 人认为检 察监 督会使 得 已经成 为体 系化的监 督体 制混乱 , 会 影响这 一体 制的 正常运 行 。 笔者 并不 认 同这 样观 点, 为没有 因
张 无法实现 的 “ 律 白条 ” 法 。执 行乱 是执行 法院 故意或 者过 失地 败 。这 种现 象使 得神圣 法 院的形 象铍严 重 的摧毁 ! 违背现 行法律 或者执 行依据 , 在执行 过程 中损 害审判权 威 、 侵犯 综 上 , 行乱根 本原 因 是缺乏 必要 的监督机 制造成 的 。 执 执行
当事 人或者 案外人合 法权益 的乱执行 的情形 , 是纯粹 因执行法院 权 也是 一种 公权力 , 既然 是公权 力就 有被滥 用 的危险 , 就要 以权 的原 因导致 的执 行 问题 。 从近年检 察机 关受理 的 民事 申诉 案件 来看 , 不服 人民法院 民事 执行裁 定和 反映违法执 行的案件数 量在
合法权益 带来 了极 坏 的影响 , 不认真 对待 执行文 书 , 或 对被 执行 督 , 这一 点不可 取 。 首先 , 综观 各 国的法律 体系 , 民事执 行检 查监
人 双方对 待不公 。 督制 度 的大 量存 在; 次 , 其 是宪 政 国家的 必然要求 。宪法规 定 了
2执 行措施 的滥用 。 1查封 、 . () 扣押程 序不合 法 , 标执行 或 检察机 关是 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 关 , 超 依理它对 国家各种法 律事项都 者执行 过后超 期处理 查封 和扣押 的财产 。2 对评 估 、 () 拍卖 、 变卖 有监 督权 。“ 对~ 切执 法活 动都有 监督 权 , 民事执行 行为 自然也 执行 的随意性 大 。 要么 对评 估、 拍卖 机构 资质 审查不严 。 要么 不 不能例 外。。 ”但是 最高 人民法 院却 以各种司法 解释的方 法否定检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察 院 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已 经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 定 . 现 有 本 法第 一 百 七 十 九 裁 发 条 规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 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抗 诉 ” 除 上 : 述规 定 外 .再 无其 他 法 律 对 民事 检 察 监 督权 行 使 方式 作 出规定 。 由此 看 出 , 使 行 方 式 过 分 单一 制 约 民事 检 察 监督 权 的 实 现 ,即使 抗 诉 只是 引 起 再 审 程 序 的启 动 而 已 。 审 的 决 定 权在 于法 院 , 院经 常 再 法
抗 诉 案 件 再 审 法庭 任 务是 : 1 宣 读 抗 诉 ()
对 此 置若 罔闻 ,你 抗你 的 , 审 我 的 ” “ 我 无
法 实 现 抗 诉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 善抗 诉 制 度 。要 保 障 民事 抗 一 完
诉 的有 效 行 使 .立法 必 须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以下 检 察监 督 措 施 权 。
( ) 二 抗诉 的来 源 过分 单 一 。 根据 《 规 则》 四 条规 定 , 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检 察 第 检 监 督 抗 诉 规 则 , 件 来 源 有 : 1 当 事 人 案 () 或 其 他 利 害关 系人 申诉 的 ;2 国 家权 力 () 机 关 或其 他机 关 转 办 的 ; 3 上 级 人 民检 () 察 院交 办 的 ; 4 ( )人 民 检 察 院 自行 发 现 的。 于 以上 四种 来 源 只有 第 一 、 四种 对 第 是 基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的 依据 .其 他 两
维 护 法 律公 正权 威 。 是 , 但 由于立 法 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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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作者简介:冯乐(1987—),男,陕西榆林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鑫金(1986—),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2488
【摘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监督;必要性;不足;完善
一、民事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
法律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而正义作为法的首要价值为法学界所普遍认同,公平和正义也逐步成审判实务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起到积极的普法教育效果。

民事争议公正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助于社会和谐,国家的安定。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的效益价值也越来越重要,维护效益成了法律制度构建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再审建议启动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似乎有悖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即便是倡导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也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
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而笔者看来,民事检察监督将公正的审判结果作为其价值追求,但是其并没有忽视法的效益价值,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司法,才能让他们遵守法律开展经济活动,进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是法的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实现要求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存制度及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1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
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中都应该具有监督的权力。

但是第187至190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只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规定了提出抗诉的权利,这似乎缩小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在民事诉讼启动过程、审理过程、执行过程中的广泛的监督权没有程序性规定,这样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使就受到一些影响。

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行动上的缺陷,实务中检察院要对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只能是在事后进行,法院也很少将案卷送交检察院,对于案件借阅也在很多时候是通过特别手段,如人情等来实现的。

规定的模糊化,致使操作的困难,不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民事监督的完善
(一)民事监督的范围应当扩大
民事监督的范围的界定要结合检察机关的性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民事诉讼不合法或其他情况导致需要再审的,检察院应当都有监督权。

而且对于案件的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本来可以有效的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所以把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按照14条的原则性规定贯穿整个案件过程中成为必要。

同时,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群众到检察机关反映法院违法执行、执行不公的问题逐渐增多。

除了个别执行工作人员不依法定权限或程序开展执行工作,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甚至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情况时有发生外,深层次原因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苏联的相关规定就有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全程都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力,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笔者认为有必要规定检察院的过程监督权,将民事诉讼的
违法消除在萌芽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将检察监督介入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无人提出民事诉讼的侵犯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案件,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监督的程序保障
民事监督必须对民事案件的相关案卷进行审查,而案卷的调取往往困难重重,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所以必须在程序上给予检察院调取案卷的保障。

而且对于重大公益案件检察院应当有权列席审委会,作为国家代表参与案件讨论,检察院的地位使得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坚定的维护者,通过审委会的参与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不被侵犯。

(三)确认违法和提出建议的权力
对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违法的权力以及通过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建议的权力。

对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应当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纠正违法行为或提出不同意见。

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工作的有序开展,监督的有效进行,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10.
[2]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唐茂林.对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的反思[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4]白洁.检察院民事监督权之我见[j].新疆大学学报,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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