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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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题的劳动权益

辩论辩题的劳动权益

辩论辩题的劳动权益正方辩手:首先,劳动权益是每个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劳动者在工作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和保障。

如果没有劳动权益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劳动者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其次,劳动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将会加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最后,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障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总之,劳动权益的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劳动权益的保障,为劳动者的权益发声,让劳动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反方辩手:劳动权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

首先,过分强调劳动权益的保障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如果企业需要承担过多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困难,甚至倒闭,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劳动权益的过度保障也可能会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劳动力成本过高,企业可能会选择裁员或者转移生产基地,这对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也是不利的。

最后,劳动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些小微企业可能无法承担过多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过分强调劳动权益的保障可能会对这些企业造成负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总之,劳动权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是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当在保障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合理利益,寻求劳动权益保障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名人名句,马克思曾说过,“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这句话表明了劳动的重要性,也凸显了保障劳动权益的必要性。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探讨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既丰富了自己的阅历,也拓宽了收入来源。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容易忽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问题大学生兼职的岗位和内容往往与所学专业不匹配,导致其在工作中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兼职工作的效果,还可能使大学生在求职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给兼职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使得他们在遇到工伤、疾病等风险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还会拖欠或克扣兼职学生的工资,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兼职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不固定性,给大学生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一些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盗窃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兼职市场的不规范也给大学生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兼职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他们的财物;还有一些兼职岗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发包等问题,给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带来损害。

虽然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措施,保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兼职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这既有助于他们拓宽视野、增长见识,也能为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面临着诸多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兼职工作相对于正式工作而言,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一些不法雇主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浅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浅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浅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

一、具体分析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1、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

2、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3、劳动权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

为此,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4、休息权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实证研究》范文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实证研究》范文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被派遣劳动者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派遣劳动者与传统的全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存在差异,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深入探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活跃,被派遣劳动者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派遣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本研究旨在通过实证研究,为完善我国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文献资料等方式收集数据。

具体而言,我们选取了某地区的被派遣劳动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问卷和访谈的方式收集其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的数据。

同时,我们还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学术文献等资料,以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背景和理论依据。

四、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以下问题: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部分被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 工资待遇不公:部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低于正式员工,且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

3. 社会保险不全: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缺失,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4. 工作环境与安全保障不足: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五、问题成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其成因。

主要原因包括: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用工单位责任缺失:部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意识淡漠,忽视其合法权益。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一、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和社会的新鲜血液,其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大学生在校园学习之余,参与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如实习、兼职等,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增强实践能力,也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如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探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以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1. 研究背景: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及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的数量逐年攀升。

据教育部统计,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都在创新高,这导致了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

他们不仅在大学期间通过兼职、实习等方式参与社会劳动,而且在毕业后更是直接进入全职工作岗位。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议题。

当前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并不乐观。

由于立法缺失、政府部门失责、学校失职以及维权途径不畅通等多种原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过程中遭遇工资拖欠、超时工作、无故解雇等问题,而他们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只能默默承受这些不公正的待遇。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生劳动力,他们的素质状况直接决定了未来的职场发展走向和社会的精神面貌。

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仅关乎他们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以及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权益问题,使得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劳动者权益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石,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构建公正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然而,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现状与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解决。

一、现状分析1.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存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法律适用、执行力度等问题。

同时,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侵害,导致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

2.劳动监管存在不足尽管劳动监管机构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但目前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依靠关系网等手段来规避监管,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在许多行业中,一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工资拖欠、不按时发放等现象比较普遍。

这既导致了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二、问题分析1.劳动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如条款不明确、权益设置不合理等。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维权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束缚,影响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2.工时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情况,而劳动者加班的报酬和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将受到一定的威胁。

3.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仍有一部分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或无法及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这种现象使得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疾病和意外事故时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解决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强化劳动监管力度加大劳动监管部门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巡视,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劳动市场。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劳动者的维权提供相应的保障。

当代劳动者权益调查报告

当代劳动者权益调查报告

当代劳动者权益调查报告本报告旨在调查当代劳动者的权益情况,以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为改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参考和建议。

1.1 调查目的通过本次调查,我们旨在深入了解当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劳动保障等权益方面的问题,掌握他们的真实工作状态,并针对存在的挑战和隐患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劳动者权益的合理保护。

1.2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在各行各业从事劳动工作的人群,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旨在全面了解劳动者权益问题的普遍性和差异性。

1.3 调查方法为了获得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我们采用了多种调查方法和手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线上问卷调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问卷,邀请劳动者参与调查,收集他们对于权益保障的看法和经历。

实地访谈:选择代表性的劳动场所和劳动者,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需求。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问卷和访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形成客观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通过综合分析和数据解读,本报告旨在全面、准确地呈现当代劳动者的权益情况,为相关政策决策和改进劳动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结果当代劳动者权益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了以下内容:劳动者权益现状:根据调查数据,我们发现目前劳动者的权益状况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低于合理水平,工作时间过长,缺乏合理的休假制度等。

此外,劳动者在雇佣合同和社保保障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他们的权益保护程度有待提高。

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劳动者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存在不一致和不稳定的情况,劳动环境安全问题也值得关注。

另外,部分劳动者缺乏对劳动法律的了解和维权意识,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挑战与建议:根据调查结果,我们认为改善劳动者权益状况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流动性较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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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劳动权分析(一)取得的成就为了保护中国人的劳动权,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里的有关条款,《劳动法》等,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基本的劳动法律框架,增强全民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意识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保障妇女、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方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使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法可依。

且为了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社会,在保险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地调整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涉及到劳动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国内立法上基本实现了保护劳动权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层面上,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承担了作为成员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

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而世贸组织对于社会条款的核心内容的强势推进的趋势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核心劳动标准,也对我国的劳动权保护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面上,对公民劳动权的保护都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政府对公民劳动权保护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过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就业问题关系到每个就业公民的切身利益,但就在就业的过程中却存在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

首先是性别歧视。

很多的用人单位虽然招生简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男士,但在实际过程中却以各种理由将很多女士求职者被拒之门外。

其次是学历歧视。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要求而片面的追求高学历人才,不是名牌大学毕业的、不是硕士研究生的不要。

再次是相貌歧视。

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在乎其成绩与能力的好坏。

最后是地域及其他歧视现象。

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拒收其他地区的。

甚至还有个别单位出现“血型、姓氏歧视”。

所有的这些就业歧视现象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人才市场就业秩序,另一方面人为地造成劳动权不平等,损害了公民就业的权利,不利于公民实现自己的劳动权。

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很多公民无从得到社会保障。

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全国仍有人数众多的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没有或是不可能享受到社会养老的待遇。

在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方面,现有的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灾民、散居的孤老残幼和一些特殊对象,救济面很小。

在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方面,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此外,有些制度还需要改革。

比如,从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失业保险看:城镇居民有失业补助,农民工却没有。

医疗保险方面:很多农民工因为生活拮据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住房方面:城市职工可以享受福利分房或是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况下购房,但农民工却不能享受这些。

养老保险方面,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更多的仍然采用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

以上这些,都需要政府给予解决。

3、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力有待加强在社会保证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督力量不足,使得执行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第一,监督主体过多、权力交叉不明。

在许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制裁措施中,某些制裁措施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以外的一些特定行政部门实施,这些特定行政部门权力交叉不明,他们常常相互等待,相互推委,坐等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为。

第二,地方政府某些监督部门监督不力。

一些地方企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按时发放工资、欠发工资、不为职工缴各种社会保险、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地地方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却不对这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单位进行处罚,对已产生的重大事件采取瞒报、不报,对劳动群众实行高压政策,控制社会舆论。

这些现象的发生使我国社会制度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困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

其中。

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

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统筹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很不景气。

在收缴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其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出现了实缴率逐年下降而拒缴率或欠缴率逐年上升的现象。

同时据审计和财政、劳动部检查的情况表明,挤占、挪用基金的形式多种多样。

对此要加强保险缴费与未来给付之间的联系,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

设立专项保管账户。

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不合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有许多的不足,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局代表组成,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劳动部门进行独裁;其次,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终止、中断和延长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了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部过程,时间过长,过程也过于繁冗,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了结。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缺乏权威性。

五、中国人的居住权(一)取得的成就居住权是在一所房子中居住和并且可以出租它的权利。

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也对居住权有一定的说明。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我国在正式法律文件中首次使用居住权的概念。

另外,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曾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出现。

在2002年1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居住权制度的意愿,并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做了相关规定并在此后的几稿中有所体现,并在用益物权编下专门设立一节用十余个条文对该制度加以论述,主要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内容、取得方式、登记机构等。

虽然在之后的正式颁布中删掉了,但是居住权却被人们广泛议论与关注。

(二)存在的问题1、我国存在大量住房困难的弱势者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体系仍很不完善。

加之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口基数较大,社会情况极为复杂。

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无儿无女的孤独老人,他们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往往因生活困难而流离失所。

对于那些不能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而言,即使他们有房屋,该房屋也可能是其惟一的生存保障,在生活艰难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活他们也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卖,从而造成居住困难。

因此,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老人的居住问题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

而丧偶配偶的住房问题就更加尖锐。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婚姻住房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往往因为多个继承人主张权利而受到严重威胁。

在离婚妇女群体中,住房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不少地方,老人、妇女和儿童流离失所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仅靠传统的道德观念以及婚姻法中过于抽象的法律规范,还很难解决不给老人、妇女和儿童安身之处的问题。

2、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不足以解决社会弱者的居住问题居住权所欲实现的功能可以由其他社会制度达到,如以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以实现自己养老的功能,可由附条件的房屋买卖或者抵押贷款完成,而遗嘱遗赠设定居住权可由附条件的遗赠或遗嘱所替代。

我国婚姻法已规定了一定亲属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此类义务的履行更多的是情感的交流、生活费用的给付以及适当居住条件的供给。

如果到了非得主张居住权不可的地步,即使让他们住在一起也并非理性的最佳选择。

最终还得通过法院裁判义务人强制履行义务,并以适当的方式维持权利人的生活所需,而不局限于居住权所指向的特定标的物,但这已超出了物权法的范畴。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功能可以而且实际已被其他制度或规范所完成,况且其本身并不是实现这些功能的最佳制度选择。

[1]3、我国的城镇住房条件苦乐不均在目前我国6亿多城镇人口中,有近3亿人口的居住状况还很差。

其中,有2.3亿多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居住在简易工棚、城乡接合部的城中村、农民房、城里的地下室、群租房、大杂院、甚至是自己搭建的简陋棚户房里,人均住房面积只有四五平方米,居住条件比较恶劣。

城镇居民中,有1540万户、约5000万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他们当中一千多万户、3000多万人还住在棚户区、危房改造区。

另外,2000年—2009年我国毕业大学生人数共计3275万,他们中至少也有一千多万人漂在城市中租房打工,买不起房,只能租很小的“蜗居”成为城市中的“蚁族”。

这还不包括几千万买了房,背负着4万亿元房贷的“房奴”,以及无法统计的小产权房业主,这两类居民虽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生活压力大,财产难以得到保障。

1 《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2、《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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