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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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论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I法律经纬lL e gal Sys t em A n d Soc i e t yi.▲籀I J占缸金20D8,D己(下)论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王化摘要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核心基本权利。

它不仅保障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也是公民行使其它基本权利的基础。

本文对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了论述,指出劳动权作为核心基本权利,它不仅指获得工作与报酬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权的内涵不断变化,它已经成为了以就业权为中心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的权利体系。

关键词劳动权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2-05202一、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的概念是劳动权理论的核心,它也是劳动权保护的逻辑起点。

对劳动权的科学定义关系到劳动权的性质、内涵、劳动权的实现程度、救济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正如有学者谈到:“缺少连贯一致的概念化努力应为劳动权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负责,因为这使劳动权的内容、国家相应的义务和实施方式方法无法阐明。

”对于劳动权的定义,法学界中的传统和流行解释为:“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这种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特色的劳动权定义成为了宪法教科书的范本。

基本上所有对劳动权的定义都是围绕获得工作与取得报酬所展开。

这种带有计划经济特点的定义,虽然保障了相对的秩序、平等和安全,但是它否定了失业以及市场经济下所要求的自由与效率,造成了劳动力的束缚和限制了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计划僵化管理体制的不断打破,90年代后期理论界对劳动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体系中少有的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人权。

在市场经济和公民宪法权利意识增长的条件下,笔者认为对劳动权的概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

劳动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人权思想的法定化。

它与一般普通法定权利的区别在于它直接根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宪法体现;它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受到宪法的特别保障。

劳动者的一般权益三点

劳动者的一般权益三点

劳动者的一般权益三点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一般权益主要包括劳动权、权益权和保护权。

以下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劳动者的一般权益。

一、劳动权劳动权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就业、平等就业和公平待遇。

首先,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其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最后,劳动者有权享受公平待遇。

这包括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

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二、权益权权益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首先,劳动者有权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权益分配的重要依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为劳动者提供了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困难下的保障。

再次,劳动者有权享受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带薪休假、节假日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首先,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

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和权利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者组织和工会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积极维护。

劳动者组织和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和维权机构,通过与雇主协商和谈判,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社会舆论和舆论监督也起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推动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劳动者的一般权益包括劳动权、权益权和保护权。

简述劳动权的内容

简述劳动权的内容

简述劳动权的内容一、引言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劳动权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劳动权的内容进行简述。

二、劳动权的基本概念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总称。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三权之一,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

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三、劳动权的具体内容1.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2.选择职业权: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

3.取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拖欠或克扣。

4.休息休假权: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年假等。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休息休假时间,并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超时或超强度劳动。

5.安全卫生权:劳动者依法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职业病防护等。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有害或危险劳动。

6.社会保险福利权: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集体谈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通过工会等组织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

集体谈判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8.罢工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罢工的权利。

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劳动权

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劳动权

/ 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劳动权。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劳动权概述
(1)劳动的范围
凡作为生活职业的正当工作,即只要是合法以及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纵使是短期的、非独立性工作,均属宪法上所保障的劳动。

(2)劳动权的内涵
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选择工作场所的自由、执行职业的自由、禁止强迫从事某特定工作、不从事职业的自由等)取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培训权等。

(3)劳动权的地位
劳动权是达成生存权的必要手段,也是个人人格尊严发展的必要手段。

2.国家保障义务
劳动权除具有自由权性质外,也具有受益权属性。

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国家至少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42条)
3.劳动的基本义务
劳动也是基本义务,即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但这仅具有道德上的提倡意义,而不具备法律效果意义,即国家不得基于劳动是基本义务从而强迫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进行劳动。

责任编辑:winema。

劳动权性质理论争议之我见

劳动权性质理论争议之我见

劳动权性质理论争议之我见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权益。

如何界定劳动权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争议焦点。

在本文中,我将阐述我对劳动权性质的理解和看法。

一、劳动权的性质首先,劳动权是一种生产要素权利。

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

因此,劳动权可以被视为属于生产要素范畴的权益。

其次,劳动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平的报酬、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得到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劳动者作为个体的人权,也是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

此外,劳动权还是一种法律权利。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规章等法律手段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劳动权性质的理论争议对于劳动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理论观点:契约理论和公共权益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劳动权是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这一理论,劳动权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双方自主订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

契约理论强调合同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来实现和维护。

公共权益理论则认为,劳动权是一种公共权益。

公共权益理论强调劳动者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应该享有某些与其社会地位和收入相关的公共权益。

在这一理论观点下,劳动权应该受到公共法律的保护和干预。

三、我对劳动权性质的看法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公共权益理论对劳动权性质的解释。

尽管契约理论强调了自由和平等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自由和平等经常受到制约。

雇主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使得契约理论难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公共权益理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

劳动者的权益不仅仅是个体问题,还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发展密切相关。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手段来加以规范和保障。

劳动中的劳动者权益与权力

劳动中的劳动者权益与权力

劳动中的劳动者权益与权力劳动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而劳动者的权益与权力则是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劳动中劳动者的权益与权力,并分析其在现代劳动关系中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劳动者权益的含义与类别劳动者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权力。

它包括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以及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具体权益。

1. 基本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

劳动者有权在劳动过程中不受侵犯,享受到适当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同时,劳动者有权得到平等的机会,发展个人才能和实现人生价值。

2. 具体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和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此外,劳动者有权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障,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等。

劳动者还有权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劳动者权益与权力的现状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与权力保护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法律保障。

2. 实际问题:尽管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

此外,一些劳动者在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三、劳动者权益与权力的发展趋势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与权力,我国将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威。

1. 监管机制:建立更加有效的劳动监察和维权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渠道。

2. 知识与技能提升:通过加强劳动者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竞争力。

同时,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自我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能力。

详解劳动权利与义务

详解劳动权利与义务

详解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权利与义务是劳动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两个方面。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工作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履行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和重要性,并给出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

一、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享有的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的劳动权利。

1.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办法,获得与工作数量成正比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获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标准工时,有权享受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和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平衡。

3.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4.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职业伤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一些基本的劳动义务。

1.履行合同约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同时,劳动者不得私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遵守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程序等。

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并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

3.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劳动者应当爱护用人单位的财物,并合理使用和保管。

劳动者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用人单位的财产,应当勤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

4.维护团结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与同事和睦相处,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共同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努力。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劳动权和劳动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劳动权和劳动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劳动权和劳动保护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劳动权和劳动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是人们获取生活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平衡,各国法律体系中都设有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提供劳动保护。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劳动权和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律体系。

一、劳动权的定义和保障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

法律对劳动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种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经济回报,也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所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法律对工作时间和休假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48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法定的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特殊休假权益。

3. 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系列福利措施。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特殊待遇和保障。

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外,法律还设立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以确保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和公平。

1. 劳动安全和健康劳动安全和健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为此,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此外,法律还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2. 禁止性别歧视和不正当解雇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婚姻、孕产状态等原因辞退或解雇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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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秦国荣2012-10-25 08:21:50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京)2010年1期【作者简介】泰国荣,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方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

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劳动者/劳资关系劳动权乃是劳动立法及劳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

近年来,劳动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对劳动权概念及其内涵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了一些论文论著。

笔者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学者们大多将劳动权看做是一个权利群,而劳动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①如果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学者们对于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定位似乎也存在着诸多不同见解。

比如有学者认为劳动权属于宪法权利,②有学者认为属于劳动法特有的经济权利,③也有学者认为属于民事权利,④还有学者认为属于社会权,⑤而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劳动权乃是涉及人权所有层次的权利。

⑥可见,对于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在学术上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探究。

一劳动权产生的前提在研究劳动权之前,我们需要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回答:劳动何以能够成为一项权利?由于劳动反映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因而劳动要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就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

⑦换言之,劳动并不是在所有社会制度形态、而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活动。

从劳动成为具有法律内涵的当事人行为的历史发展来看,劳动要能够成为可以交换的市场标的,劳动的提供者能够享有劳动权的社会关系条件与法律前提在于:首先,劳动的提供者在法律上应具备“人”的资格,其劳动在法律上能够被承认属于人的行为或活动。

比如在奴隶社会,由于奴隶在法律上没有“人”的主体资格,而是属于奴隶主所有的“物”,属于“会说话的工具”,因而奴隶的劳动被视为一如牛马等动物的“畜力”使用一样,乃是“物”的效能发挥,⑧而不可能是具有权利或义务性质的法律活动。

其次,劳动的提供者在法律上应具有市场交易者的平权民事主体身份,并且摆脱了人身依附的从属身份地位。

比如封建社会虽然在立法上确认了农民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地位以及由此享有的相应权利。

农民可以拥有包括土地、房屋等在内的私有财产,可以拥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成果,可以从事商品交易或劳务活动等,从而在法律上享有了以自己的劳动谋取生存与财富的权利。

但是,由于封建时代的立法并没有通过宣示性的立法明确承认农民的劳动权利,农民与地主之间不仅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且双方订立的乃是土地租赁契约而不是劳动力让渡契约,因而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权性的劳资法律关系,而是以土地为纽带所形成的劳动义务关系。

农民的劳动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不是表现为权利,而是为了完成徭役、贡赋、地租和各种苛捐杂税等强制性义务的活动。

再次,劳动的提供者依法有权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并以此获取报酬,劳动的消费与给付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与合法交易行为。

比如早期资本主义立法将公民劳动在法律上设定为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因而劳动权无从产生。

如当时的英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劳动,任何试图逃脱劳动的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马克思在研究了这一段特殊历史后,曾经指出:“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

”⑨“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农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⑩可见,劳动权并不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劳动只有在法律承认其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劳动权才有可能产生。

最后,劳动和劳动权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正当权利。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11)随着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尤其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以及工人运动的风起云涌,工人阶级在斗争中首先提出了争取劳动权利的口号和要求。

如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提出了“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

在工人运动的斗争与影响下,1848年二月革命时,法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布了《为全体市民提供劳动机会的宣言》,承认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

苏俄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推动了立法对劳动权利的肯定与承认。

1917年,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发布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1918年苏俄宪法则以此为首篇,首次集中对劳动权利进行了规定。

受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这是人类第一次在宪法上明确界定和具体规定了劳动的权利属性和法律内涵。

此后,近现代以来的各国宪法均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作为一项宣示性的基本人权加以明确和保护。

(12)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2款和第3款(1)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更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将劳动设定为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可见,从人类劳动法权关系的历史发展来看,劳动在法律上经历了从“物”的效用,到纯粹义务性活动再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然后为法律承认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演变过程,每一次演变都代表着劳动人权内涵的扩大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从学理分析角度看,只有在劳资社会关系的制度前提和法律框架下进行研究,才能真正地揭示劳动权及其实现的本质和内涵。

对此,恩格斯在《致爱德华•伯恩斯坦》的信中曾经指出,“劳动权是傅立叶发明的”,(13)但抽象的劳动权观点仅仅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空话”。

因为“劳动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只有具备特定的现实条件才能实现,比如“政府用设立毫无意义的国家工厂的办法(这是资本主义社会能实现这种空话的唯一办法)实现了这种空话。

在1861-1864年棉纺织工业危机期间,在郎卡郡这里,劳动权同样是通过开办市营工厂的办法来实现的。

而在德国,也是通过建立挨饿的和挨打的工人移民区来实现的。

”(14)所以,“作为单独的要求而提出来的劳动权,用另外的办法根本不能实现。

如果要求资本主义社会实现劳动权,那么,它只能在确保自己的生存条件以内来实现;如果向它要求劳动权,那么就是要求在这些特定条件下的劳动权,也就是要求建立国家工厂、习艺所和工人移民区。

”(15)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劳资双方作为所有权平等的契约主体,劳动者其实并不存在单独的劳动权,这种劳动权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请求权、交易权与缔约权。

至于劳动者能否实现劳动权,则要取决于社会能否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或工作岗位,取决于劳动者能否适合资方开设的企业及其岗位需要,取决于资方对特定劳动者的最终选择。

由于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的确认需要由具体的部门法加以明确和保护,因而由此也就必然会由“劳动权利”或“劳动的权利”这一宪法术语衍生出不同的部门法学概念或法律用语。

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在其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曾经提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这种人权构成了公民经济基本权的基础。

(16)门氏在其概念的使用中,将劳动权与劳动收益权和生存权加以了明确区分。

我们认为,这是极富法学意义的学术区分。

因为从宪法角度说,肯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乃是承认每一个公民享有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获取生活资料的权利。

其权利内涵既包括法律承认公民可以享有通过市场交易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收入报酬的权利,也包括承认公民可以以出让自己的劳动成果谋取自身和家庭生存的权利,同时也包括承认劳动者作为公民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

在这里,如果说公民享有“劳动权利”乃是一种宪法权利的话,那么,劳动权则是劳动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领域中享有的特定权利的具体规定。

这种权利是劳动法对公民出让自己劳动力使用权主体资格的确认,也是对公民以此为手段获得工资收入与生活资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承认,表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资方订立劳动契约,通过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得工资报酬。

(17)劳动收益权则是指公民作为市民社会的私益主体或私法主体享有的在民法、合同法或商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是法律对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服务或劳务产品从事市场买卖、经营、投资等活动以谋取生存或经济利益的权利的确认,表明公民既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卖自己的劳动、服务或劳务产品来获取劳动报酬,(18)也可以商法主体身份以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与他人进行合伙获得股权与收益等。

(19)民法上的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收益权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至于劳动者的权利,则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作为公民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权、人格权、健康权、安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20)从权利的不同属性来看,宪法上的劳动权利乃是承认公民享有以劳动谋取生存、发展和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

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则是公民在享有宪法上劳动权利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特定权利,是劳动法对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它不是对宪法上劳动权利的简单重复,而是有其特定的属性和内涵。

二劳动权是劳动法上适格劳动者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和劳动契约缔结权前已述及,尽管宪法宣示性地承认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表明宪法承认每一个公民均可以将劳动作为谋生或获取收入来源的手段,但这种宪法权利需要通过部门法的具体设定才有可能得到落实或实现。

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就需要劳动法承认劳动者享有与资方订立劳动契约以让渡自身劳动力使用权与货币相交易,并以此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21)这是因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要能够使自己和家庭获得生活资料和经济收入,就必须要在法律上能够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并且通过与资方订立劳动契约的方式明确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

换言之,当宪法授予劳动者以劳动权利,即可以通过给付劳动以谋取自身与家庭生存的权利时,(22)劳动法应当同时明确劳动者享有在法律上能够自由地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资方出让劳动力使用权和提供劳动以谋取工资报酬,享有能够与资方进行平等、自由地协商和谈判并与之订立劳动契约的自由和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上的劳动权至少包含有以下含义:其一,它是劳动法对自愿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接受资方管理并向资方提供劳动以获取工资的人群所授予的一项权利;其二,它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民事平权主体身份,将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当做交易标的,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自由地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力需求方(资方)平等地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其三,它是劳动者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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