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为了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职工幸福指数,促进和谐xx、和谐社会建设。
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特征。
通过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之急,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致贫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内容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范围为xx市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职)职工。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须100%参加。
同时,鼓励襄城区、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参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从第二期开始向县(市)区和各类企业拓展,最终形成市级统筹的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互助期限为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50元,最多参加3份;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
互助责任为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3000元。
三、工作流程(一)参加流程。
1、参加单位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⑴ 《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⑵《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 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⑶ 正确反映参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xx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本单位上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通知
尊敬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给全体在职职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工会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一、活动参加对象
本活动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
1、本人无重大病史,无器官移植史;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无重大疾病。
二、活动规则
1、参加此活动的职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不得参加违法活动;
2、每位职工参加活动,都应准备好医疗资料,如有重大疾病,请详
细记录在表格中,由此活动机构核实;
3、职工按期交纳的存款,可由银行转入工会账户,在每月月底统一
结算;
4、职工参加活动,发生住院费用,每日可申请补助,由工会统一审核,并根据批准额度向职工支付补助。
三、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7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0日,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四、行政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经还可以接受行政处理;
2、违反活动规定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职工,可能被记入个人考勤记录,并受到相应处理;
3、对于故意作假,伪造资料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单位职工在面临重病困难时的生活,我们制定了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旨在为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疾病。
一、实施目的。
本方案的实施目的在于帮助单位职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恢复健康。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单位职工在患有重大疾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实施内容。
1. 捐款方式,单位将设立专门的捐款账户,鼓励全体职工自愿捐款,单位也将定期进行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用于职工重病捐助。
2. 捐款标准,单位将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疾病严重程度,确定捐款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
3. 申请条件,职工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疾病诊断书,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捐助。
4. 捐助方式,单位将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直接支付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物资形式进行捐助。
五、实施流程。
1. 职工申请,职工在患有重大疾病后,可向单位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疾病诊断书。
2. 部门审核,单位相关部门将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疾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
3. 捐助发放,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单位将及时发放捐助款项或物资给申请职工。
六、实施效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单位职工在面临重病时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实施监督。
单位将建立健全的捐助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捐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捐助款项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九、总结。
单位职工重病捐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单位职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长春办事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已在长春地区推行以下保障计划,简介如下:一、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40元/份。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99元/年。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且所在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保障责任:①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70%;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60%;累积报销额不超过202*元;③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每人累积报销额不超过5500元(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④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三、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两年;2、保费40元;3、参保条件:18-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患有条款所规定的原发性妇科恶性肿瘤,可一次性获得一万元的保障金。
四、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三年;2、互助费标准为66元;3、保障责任:参保职工首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白血病等11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保障金。
五、参保办法1、以上各保障计划须由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保,参保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且人数不得低于30人。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需提供“基金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3、提供电子版(Excel 表)名单,标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待办事处审核后,打印纸版名单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4、职工首次参保须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合肥办事处目前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分别是: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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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者多类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者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类或者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类或多类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活动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
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②肝性脑病;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持续性黄疸;②腹水;③肝性脑病;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类或多类,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14.医院误诊;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