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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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一、森林覆盖率(一)计算公式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片林面积+林带面积)/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土地总面积×100%。

(二)说明1.片林:连续面积≥1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作为片林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1)由乔木树种组成的,郁闭度≥0.2的林分。

(2)人工营造或萌芽更新的“速生”乔木树种(桉树、泡桐等),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3)人工大苗(胸径≥5厘米)移栽的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4)人工营造(大苗除外)“慢生”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4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5)人工营造的“经济”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分布均匀。

(6)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密度要求:①毛竹林:现有林亩立竹≥30株;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立竹成活20株以上。

②杂竹林:胸径≥5厘米散生的大径杂竹,其亩立竹株数标准与毛竹相同;丛生的大径竹,每亩80株或10丛以上,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保存10丛以上;胸径2-5厘米的小径杂竹,覆盖度≥30%。

2.林带:连续面积≥1亩,行数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方可作为林带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林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两侧树冠外缘间的平均宽度×带总长度。

二、建成区绿地率: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四、乡土树种: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闽政办〔2015〕103 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15〕103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是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稳中有升。

但是,部分县(市、区)没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全省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文〔2011〕195号)要求,按期完成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年度增长目标,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

为确保我省“十二五”规划中这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如期完成,实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5.95%以上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完善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除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外,还要把领导干部任期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到目标责任制中,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不顾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目标责任不能完成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二、抓好资源培育,不断拓展资源空间。

坚持“三个必造”,及时更新造林,加强森林抚育,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成林率,有效促进森林覆盖率、蓄积量稳定增长。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评估

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评估

王克达,魏斌,常璐,等.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评估[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22,53(6):759-767.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22,53(6):759-767Journal of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ttp ://DOI:10.3969/j.issn.1000-1700.2022.06.016收稿日期:2022-09-13基金项目:福州市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科研服务资助项目([350100]HH[CS]2019001)第一作者:王克达(1992-),男,硕士研究生,从事森林经营、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等研究,E-mail:****************通信作者:常璐(1992-),女,博士研究生,从事森林生态学研究,E-mail :*********************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评估王克达1,魏斌1,常璐2(1.辽宁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110031;2.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森林生态与管理重点实验室,沈阳110016)摘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以绿水青山为代表的高质量森林生态资产为人们的生活生产提供了必需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产生了巨大的生态效益。

GEP 核算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一,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举措。

鉴于此,研究并建立科学、可行的森林生态系统评估指标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对于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将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2015年和2018年两期数据,建立了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从空间和时间上对比分析了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研究结果表明:2015年福州市森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为4678.31亿元,生态产品供给服务价值为69.87亿元,生态调节服务价值为4608.44亿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工作内容、程序、任务和目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一、目的意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是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经营效益的主要依据,也是国有林场进行一次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结构状况,为森林经营、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主要任务(一)森林资源调查的主要任务:1.核实经营小班界线,查清各类森林资源面积、蓄积的现状;2.监测森林资源结构和质量状况;3.分析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变化动态;4.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价体系;5.完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6.完善省、设区市及国有林场三级森林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二)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任务:1.确定国有林场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2.确定国有林场的林种、树种和经营类型的结构;3.规划森林经营总体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重点工程;4.安排两个五年森林采伐、更新造林、成林抚育等具体地点、时间和相应措施;5.落实经营小班的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

三、遵循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真实反映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水平,科学评价林业工作成效。

2.总体控制的原则。

采用抽样调查与小班调查相结合,以抽样调查控制小班调查的总体精度,提高小班调查的可靠性。

3.一查多用的原则。

坚持森林资源调查与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的实施效果评价体系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规划相结合。

(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

1.生态优先,可持续经营原则。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证明;
(六)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核查的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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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森林增长指标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全省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文“2011”195号)关于‚对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年度抽查通报和‘十二五’期末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全省森林增长指标完成情况,参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任务森林增长指标监测评估的目的是:对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客观评价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及实施成效,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和完成。

具体任务包括:(一)在各县(市、区)提交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变化信息和数据融合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各县人工造林、采伐管理、森林抚育等有关评估的数据资料;(二)采用遥感调查、统计测算等技术手段,得出各县森林面积和林地面积估计值;(三)通过现地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抽取少量典型样本,对各省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现地调查,并对其上报的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四)综合测算结果和现地调查核实情况,分析各县(市、区)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评估县级规划目标完成情况;(五)与各县沟通、协调和对接,核定各县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六)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二、评估指标与标准森林增长指标监测评估包括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两个方面,采用量化评价方法,按100分制进行评分。

其中,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占80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占20分。

(一)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个指标,各占40分。

其中,森林覆盖率分为森林面积增加和造林任务完成两项,各占20分;森林蓄积量分为森林蓄积增长和森林经营管护两项,各占20分,其中森林经营管护依据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重点公益林管护等情况进行评定。

‚森林面积增加‛和‚森林蓄积增长‛都是要求数值提高的正指标,按完成数占‚十二五‛规划目标数的百分比计算评分值;‚造林任务完成‛和‚抚育任务完成‛以年度计划数为评估依据,结合上报完成数据和抽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分别按编案率和管护率进行评分。

上述各项指标超额完成时,该项分值按满分计,不再另行加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包括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四个方面的情况。

其中,林地保护占8分,重点考虑非法占地和毁林开垦两方面,各占4分;采伐管理占4分,主要考虑森林乱砍滥伐情况;森林防护占4分,重点指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占4分。

根据重大非法占地案件、重大毁林开垦案件、重大乱砍滥伐案件、重大森林灾害事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年度监测情况进行评定。

其中,森林灾害事件主要考虑人为责任引起,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森林灾害事件不纳入监测评估范畴。

如果现地调研核实过程中发现规划任务完成不实、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将对相应单项指标进行适当扣分。

具体监测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工作组织形式年度森林增长指标监测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负责考核设区市,省委托设区市审核所辖县(市、区),县(市、区)负责开展自评。

1.县级自评以县级为单位开展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对每年因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其它原因造成森林资源变化的,进行现场核定,形成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林地面积的年度变化量,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

2.设区市审核设区市负责审核本辖区各县(市、区)森林资源增长情况。

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抽查核对和遥感数据现地验证等方法,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成果开展验证核实和分析评估工作。

3.省级考核省级负责考核各设区市森林资源增长情况。

利用各县森林资源年度更新的建档数据和遥感判读数据,采取抽查和现场核实的办法,对各设区市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

四、评估方法与实施步骤监测评估工作分为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统计测算、现地核实和综合评估等步骤。

(一)资料收集1.县(市、区)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9-11月)2期。

2. 历年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包括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等。

3. 县级自查上报材料,包括县级年度营造林综合自查数据、林地占用征收审批数据、采伐限额核查数据、森林灾害监测统计数据、林政和林业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森林抚育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情况等。

(二)遥感调查利用2期(9-11月份)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判读县域区划森林地块,掌握森林资源变化区域分布情况;以森林资源年度建档数据为基础,对森林变化地块进行判读区划,掌握森林变化地块的位置及范围,供现地核实时参考。

(三)统计测算采取年度更新建档数据测算和遥感判读数据变化分析估算方法对各县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进行测算。

1.利用历年森林资源年度建档数据测算森林蓄积、森林面积、林地面积变化量。

2.以相应时期的遥感判读结果为依据,综合利用植树造林、林地保护、森林采伐、森林灾害等林业数据,结合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测算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情况。

3.综合建档数据分析和遥感估算结果,得到各县(市、区)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

(四)现地核实1.队伍组织。

由省资源总站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集中培训、统筹安排的方式,分赴各设区市开展抽样调查和现地核实工作。

现地核实工作量视各设区市具体情况而定。

2.调查核实内容。

包括遥感判读森林变化地块核实,人工造林、森林抚育、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方案编制,以及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更新及资源监测等方面的情况。

3.调查核实方法。

以现地专项调查为主。

按照遥感判读初步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现地调查地块,提高调查效率,缩短调查时间,减轻基层压力,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五)综合评估1.综合遥感调查、建档数据统计测算和现地核实结果,分析各县(区、市)森林面积和蓄积变化情况,评定各县(区、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

2. 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评定结果,与各县(区、市)评价报告进行对照分析,并采用约谈协商方式与有关县(区、市)进行对接,最终核定该县(区、市)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

3.根据核定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变化量,以及造林和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等,对照森林增长目标进行评定。

附件1: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评估评分手册为进一步细化森林增长指标评分标准,增强年度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全省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文“2011〕195号)和《福建省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评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评分手册。

一、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80分)包括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个指标,各占40分。

其中,森林覆盖率分为森林面积增加和造林任务完成两项,各占20分;森林蓄积量分为森林蓄积增长和森林经营管护两项,各占20分,其中森林经营管护依据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重点公益林管护等情况进行评定。

(一)森林面积增加(20分):按森林面积净增量完成数与目标值的百分率进行评分。

森林面积净增量完成数等于或超过目标值得20分;完成数与目标值的百分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森林面积净增量完成数为负时得0分。

各县森林面积净增量目标值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分解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数据(闽政文“2011”195号)为准(见附表2)。

各县森林面积净增量完成数应综合各县上报的森林面积净增量自评结果及根据各县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人工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测算的结果进行评分。

县上报数据和省测算数据均超过目标值的,按满分计;县上报数据和省测算数据均低于目标值且相差不大的,按最接近目标值的数据进行评分;县上报数据和省测算数据均低于目标值且相差较大的,经协商确定完成数后进行评分。

未上报数据的,参照省测算结果进行评分。

(二)造林任务完成(20分):根据各县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造林任务完成量等于或超过计划任务量得20分;任务完成量与计划任务量的百分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该项分值由造林处负责评定。

(三)森林蓄积增长(20分):按森林蓄积净增量完成数与目标值的百分率进行评分。

森林蓄积净增量完成数等于或超过目标值得20分;完成数与目标值的百分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森林蓄积净增量完成数为负时得0分。

各县森林蓄积净增量目标值以闽政文“2011”195号文分解到各县的森林蓄积净增量任务为准(见附表2)。

各县森林蓄积净增量完成数的确定,与森林面积净增量完成数确定方法相同。

未上报数据的,参照省测算结果进行评分。

(四)森林经营管护(20分):从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重点公益林管护等3个方面进行评分。

1、森林抚育任务完成(10分):根据各县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实际完成量等于或超过计划任务量得10分;实际完成量与计划任务量的百分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

该项分值由造林处负责评定。

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5分):根据各县上报的各类编案单位的编案率及现场数据采集情况进行评分。

未上报编案情况的按未编案处理。

(1)一类单位编案率100%得3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0.3分,未编案的得0分;(2)二类单位编案率100%得1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0.1分,未编案的得0分;(3)三类单位编案率100%得1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0.1分,未编案的得0分。

根据现场数据采集情况,对调查县未编制经营方案的进行扣分,每县扣0.1-0.3分。

3、重点公益林管护(5分):根据各县上报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区划落界成果提交及现场数据采集情况进行评分。

(1)重点公益林管护率100%的得3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0.3分,未管护或未提供管护信息的得0分。

(2)按时上报符合要求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的,得2分;按时上报了区划落界成果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得1分;未按时上报的,得0分。

(3)现场数据采集发现调查县重点公益林区划落界与要求不符的,一个县扣0.1-0.3分;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存在问题的,可酌情扣分,每县最多扣0.2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20分)根据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等四个方面情况进行评分。

其中,林地保护占8分,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各占4分。

(一)林地保护情况●根据各县上报情况,无非法占地、毁林开垦案件或案件查处率≥95%以上的得8分,查处率每下降20个百分点扣2分,查处率<15%得0分。

●根据非法占地、毁林开垦案件情况进行评分,每出现一起扣1分,每个县最多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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