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闽林〔2006〕政4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伐第三章抚育采伐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第六章更新采伐第七章其它采伐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第九章附则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福建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审批(共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 共同审批 审批对象 门 部国有林场林木 省级林木采伐 采伐审批 许可证核发 (含3个子 项)
3.基干林带、100亩以 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 伐审批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 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 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 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采伐国 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 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 可证。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12〕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第四条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采集证。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的,应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系指原生地上天然生长的植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冰天雪地中的英雄本色——福建省林业厅带领群众抗冰雪救灾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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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5ba2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4.png)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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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闽林函〔2009〕149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报送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的函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全国森林经营规划纲要的通知》(林造发[2009]196号)精神,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专题调查,根据最新的二类调查数据,总结近十年来的森林经营经验,查找森林经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森林经营工作建议。
现将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报贵司,请审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1、森林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1.1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单位面积产量低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不高,全省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仅为78.67m3/hm2(为福建省第六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低效残次林比重较大,约占林分总面积的1/3;人工林面积(426.37万hm2)居全国第一,但单位面积蓄积量仅为77.08m3/hm2,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1.2林分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森林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一是树种结构不合理。
针叶林多(占森林面积65.9%)、阔叶林少(仅占34.1%),而且树种单一,森林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易发生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难以综合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二是龄组结构不合理。
中幼林多,成过熟林少。
全省用材林中幼龄林面积占用材林面积的73.5%,近、成、过熟林仅占26.5%,而且林分质量差,地处边远山区,森林可伐资源少;三是材种结构失衡,用材林大径材培育仅占用材林的5.7%,小级材却达60%多,材种结构难以满足社会对木材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不利于全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森林资源保护仍面临较大压力一是全省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潜在危险较大,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和危害也较大,2006年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155起,过火面积2066hm2。
松突圆蚧危害和松材线虫病有可能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扩散蔓延。
二是一些地方盗伐林木、违法乱收滥购木材、乱垦滥占林地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构成了重大的威胁;三是国有林场、采育场、自然保— 2 —护区经营区稳定问题日益突出,与集体林权争议不断。
1.4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目前,全省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
天然林、阔叶林的保护任务繁重。
乔木林中针叶树面积占65.9%,森林针叶化现象较为突出,森林综合防护能力还不够强。
个别地区长时间集中连片的山地综合开发,植被、林木种群已严重衰退,直接影响水土流失的控制。
沿海防护林中的基干林带树种更新、农田林网化建设滞后,保护措施不到位;沿海地区毁林、侵占林地发展养殖业和非林经济作物较为普遍;有些部门在基本建设中未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造成林地、绿地面积的破坏和减少,江河河口红树林保护工作难度较大;而且生态公益林补偿受到财力限制,林农未得到应有的利益,给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带来较大压力,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
1.5林业资金投入难以满足林业发展需要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与现实林业发展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地方财力十分有限,项目配套资金难以到位,而且金融部门对林业的政策性投入规模不大,林业建设任务与资金矛盾十分突出。
1.6森林经营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森林经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在营造林方面只停留在对森林实施造林抚育,忽视了良种壮苗,忽视了造林树种的合理搭配;在林副产品加工方面只停留在对木材的粗加工,忽视了产品的深加工;二是森林经营机制和体制不活。
现行的林木采伐政策与森林经营要求不相适应,森林采伐审批的手续过于繁锁、环节太多,影响了林业经营者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三是森林经营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突出。
林业经营者在进行森林经营时只考虑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希望通过扩大皆伐面积,采用炼— 3 —山措施来降低木材采伐、造林更新等经营成本,而这些措施往往会带来林地裸露、水土流失、地力衰退等生态问题,影响了森林科学经营,森林生态建设。
2森林经营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重点2.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森质量和提供优质的林业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为目的,加强以中幼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森林经营,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实现资源增量,林农增收,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发展林业生产力,建成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资源永续利用,绿色产业发达的林业强省。
2.2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
按照福建省林业区划的布局,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目的实行相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管理政策,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经营和高效利用。
(2)生态优先、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完善森林经营的分类管理机制,在确保生态林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机制,做大做强绿色产业,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
(3)科学经营、永续利用原则。
坚持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为基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系,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以人为本、兴林富民原则。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森林经营者的生产活动。
— 4 —(5)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施小班经营,创新采伐管理机制,推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确保森林经营管理的改革有序推进。
2.3森林经营主要目标至2015年:①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0%以上;②生态公益林面积稳定在286.31万hm2以上;③商品林面积达500万hm2以上;④活立木蓄积达到5.5亿m3;⑤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达80m3/hm2以上;⑥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300亿元以上。
2.4主要任务与重点(1)森林经营2011~2020年规划中幼林抚育面积360万hm2,其中透光伐180 万hm2,生长伐(疏伐)180 万hm2;低产(效)林改造面积72万hm2,其中补植改造20万hm2,皆伐改造8万hm2,择伐(带状)改造24万hm2,综合改造20万hm2。
项目规划期10年,每年建设任务为各项任务的1/10。
(2)重点培育基地2011~2015年规划重点培育基地有大径级材培育基地、珍稀树种培育基地、速生丰产林培育基地,面积16.67万公顷。
其中: 大径级材培育基地3.33万公顷,其中杉木1.33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建瓯、顺昌、邵武、松溪、梅列、沙县、大田、明溪、永安、宁化、漳平、永定、连城、古田、德化、永泰等县(市、区)及辖区内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马尾松1.00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同杉— 5 —木;桉树0.5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平和、长泰、洛江、仙游、连江、霞浦等县及辖区内国有林场、采育场;红锥、柳杉、福建柏、秃杉等树种0.5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建阳、华安、梅列、沙县、建瓯、上杭、永春、仙游、屏南等县及辖区内国有林场、采育场。
珍稀树种培育基地3.33万公顷,规划树种主要为闽楠、花榈木、红豆杉、香樟、降香黄檀、沉水樟等,主要发展区域为邵武、光泽、建阳、明溪、沙县、建瓯、上杭、永春、仙游、屏南等。
速生丰产林培育基地10万公顷,其中杉木5.33公顷,马尾松3.33万公顷,其它树种3.33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全省61个速丰林工程项目重点县,及其辖区内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
3创新和完善森林经营管理政策体系与机制3.1生态林经营管理(1)建立完善管护保障机制一是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生态公益林权属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有效管护的行政保障机制;二是实行生态公益林村民补偿金“一卡通”发放机制,保证生态林补偿资金真正落实到林农手上,建立有效的资金补偿保障机制;三是县林业局与林业站、林业站监管人员签订监管责任书,据此考核林业站和监管员的工作实绩,建立生态公益林有效管护的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县林业局制定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办法,年度组织检查考核根据管护成效兑现工资和奖惩,建立有效保护的绩效考核保障机制。
(2)完善管护措施一是制定护林员管护制度,促进护林员巡山到位。
明确规定护林员巡山管护措施,巡山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破坏生— 6 —态公益林的行为;二是建立乡镇村齐抓共管机制。
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要切实负起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责任主体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完善和修订管护措施和办法;三是定期召开护林员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乡镇领导、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到会参加,听取护林员的巡山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巡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四是实行开放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及时公开生态林管护措施、办法和护林员巡山情况,以及生态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2商品林经营管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商品林绝大部分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新机制,给商品林管护机制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此,在资源管护上,要积极引导各业主组织各种护林联防协会,变过去由少数人在看管森林资源为现在由千家万户监督和管理的一个管护森林资源新机制,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护林联防组织的作用。
在森林经营上,探索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用改革动力推动森林科学经营,通过加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使农民从单户生产走向合作经营,把农村劳动力、林地、技术、资源等林业生产要素流动重组和优势整合,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生产的整体效益。
3.3创新森林采伐机制(1)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新机制,改进采伐资格审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办法,使林木采伐管理更加合理、科学、透明,满足按经营者意愿依法采伐林木。
(2)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 7 —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3)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
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手续,林权明晰的森林经营主体可直接向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做到“申请指标一步到位、办证手续一站到手”。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简化办证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
(4)开展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
在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以及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地域的生态林前提下,进行限制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