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5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前言我之所以选择《公司法》这个话题,因为可谈的问题很多。
首先,选择《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其学理价值是什么?立法宗旨是什么?第二,对《公司法》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到底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会遇到哪些障碍?如逻辑分析上的障碍、《公司法》价值实现上的障碍、当事人利益平衡障碍等,如何克服?这些问题既有比较浓的民商法学理色彩,也伴有比较务实的立法、司法探讨。
最后才选择了这个问题,即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这样一个专题。
这个专题可从两个角度来谈,但是今天只选择一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比较宏观,是学理维度。
主要涉及一个关于所谓私法公法化的问题,进而涉及到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以及其背后的一种价值判断问题,这也涉及到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前提。
在整个法治理念当中,是否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否承认私法的优位,是否承认公法服务于私法、私法本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这个角度是纯学理的角度,虽然后面的分析会涉及到,但我不想以这个角度为主。
第二个角度是我前面所讲的从《公司法》内部以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从规则层面去探寻《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它抛开了一些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我选择的是第二个角度,即从《公司法》本身的角度、从规则层面的角度入手。
当然,毫无疑问我会触及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但这不是我的切入点。
从规则层面的角度谈《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把这样的问题通过规则层面的切入?今天,我就把自己对它的一些思考告诉大家,供大家一起交流、商榷。
这不是一个纯粹的民商法问题,尽管是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则层面切入,但是任何一个学科、任何一个专业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我不是对《公司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都做介绍,主要是有针对性地从两个角度来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归类和介绍:第一,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公司的对外行为效力问题,《公司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定会与公司实施的对外行为有关,这是一个大的类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仅就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页眉可删)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
公司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
在当今这个社会,各个领域都会有一定的法律条文约束,比如说最近一段时间被经常提及的公司法。
可能大家不太了解,我国公司法中,具有强制性的条款以及任意性的条款,其中都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
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
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
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题目顺序随机,已按字母顺序排列形考任务1一、判断题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3.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全体股东负责。
(×)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5.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6.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7.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2人以上100人以下b.100人以下 c.2人以上50人以下d.50人以下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a.半数的董事b.总经理c.过半数的股东d.监事会主席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c.总经理d.董事会4.根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公示的时间为()a.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b.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c.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d.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a.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5% b.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c.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0%d.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0%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a.聘任和解聘董事 b.决定减少注册资本c.修改公司章程d.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7.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8.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a.5~19人c.3~13人d.3~9人9.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说法正确的是()a.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公司自行清算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c.公司解散原因有一般解散、强制解散以及司法解散d.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10.赵某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c.该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采用强制审计d.赵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可将记载事项分为()a.承担责任记载事项b.任意记载事项c.相对必要记载事项d.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可以将股票分为()a.无额面股b.记名股票 c.无记名股票d.额面股票3.股份中,下列哪些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的董事会()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c.不设监事会的监事d.13以上董事4.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其所依据的标准是()a.按公司股东的国籍b.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c.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 d.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5.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登记成立的原则是()a.核准原则b.特许原则c.准则原则d.自由设立原则6.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和缴足,公司才能成立,符合()a.其他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 c.资本确定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7.下列对公司法的论述中正确的是()a.公司法属于公法的范畴b.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规占大多数c.公司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d.公司法体现了干预的原则 8.下列哪些不属于股东的自益权() a.股利请求权b.表决权c.参加股东会的权利d.质询权9.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有()a.制订公司合并方案 b.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2/5 c.公司1年内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31% d.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25%10.下列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a.公司的注册资本b.股东的名称c.公司的名称和住所d.公司的经营围形考任务2一、判断题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与公司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企业与公司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第一章测试1.以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公司在立法上分为()。
参考答案: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学理上可以将公司分为()。
参考答案:资合公司;人合公司3.英美法系国家最基本的公司类型包括()。
参考答案:公开公司(或者公众公司);封闭公司(非公众公司)4.我国的公司法体系包括()。
参考答案:合伙企业法;国家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法》5.企业的基本特征包括()。
参考答案:组织性;营利性;经营性;独立性6.在我国,企业都是公司。
()参考答案:错7.传统的典型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和合作社。
()参考答案:错8.我国公司法是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
()参考答案:错9.我国最新修订公司法是2018年。
()参考答案:对10.公司法是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理论上,企业和公司的人格主要包括()。
参考答案: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2.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支配;过度控制3.关于有限责任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股东以其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最高限度承担出资的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中的“责任”的实质其实是有限的“风险”4.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包括()。
参考答案: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5.过度支配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参考答案:先解散公司,再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6.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虽然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认定、撤销、解除等作为民法基础原理,在法律法规等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适用中仍常伴随着争议,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六个条款对此予以规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有助于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这从狭义的法律层面确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合同法施行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完全一致,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不但破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解决此问题,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作进一步说明,其仍旧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
相关案例: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台州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东石化公司为吉煌公司向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在吉煌公司违约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诉请中东石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中东石化公司则辩称,为吉煌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过,而本案中东石化公司没有任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保证应属无效,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页眉可删)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导读: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应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若未履行规定出资义务,或延迟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时,公司可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的情况。
1、不完全履行。
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
也称逾期出资,它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
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
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
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瑕疵给付通常发生于非货币出资领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二、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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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5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法律分析: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