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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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会计凭证类;(二)会计账簿类;(三)财务报告类;(四)其他会计资料类。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归档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定期整理,防止散失;(三)电子档案应有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七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二)限制非授权人员接触;(三)定期检查档案状态,及时修复损坏档案。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控制,查阅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权限,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制定会计档案复制制度,对复制的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防止档案的滥用和流失。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彻底的审查,确保无保存价值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鼓励单位采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电子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五条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销毁等环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分析报告等会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的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

二、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八条会计凭证应当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记账凭证应当准确、完整,汇总凭证应当反映会计凭证的汇总情况。

第九条会计账簿应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会计账簿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当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格式,确保会计档案的有序存放和方便查阅。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保管期限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防潮、防蛀、防盗等要求。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保管。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事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事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应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完整;(四)有效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性:会计档案的收集应与会计核算同步进行;(二)准确性:会计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内容准确无误;(三)完整性: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所有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用途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进行编目,并按顺序归档;(三)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立卷,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会计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二)设置专门场所:会计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设施;(三)定期检查: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申请:查阅会计档案应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范围:查阅会计档案应限于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三)查阅期限:查阅会计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鉴定确认:销毁前,应由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认其无保存价值;(二)审批程序:销毁会计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销毁手续: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编制销毁清册,并由销毁人、监销人共同签字确认。

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财务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财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情况;(二)完整性原则:财务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四)便捷性原则:提高财务档案的利用效率,方便查阅。

第二章财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财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财务计划与预算:包括年度预算、月度预算、专项预算等;(四)财务分析报告: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经营成果分析、成本费用分析等;(五)其他财务资料:包括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税务申报等。

第五条财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年度、会计科目、业务类别等进行分类;(二)编制财务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名称、编号、页数、形成时间等信息;(三)对财务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连续性;(四)对财务档案进行装订,装订时应注意保护档案的整洁、完整。

第三章财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财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虫;(二)建立财务档案的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登记档案的借阅、归还情况;(三)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四)对损坏、丢失的财务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补充。

第七条财务档案的利用要求:(一)财务档案的查阅,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查阅财务档案时,应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三)查阅人应妥善保管查阅到的财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四)对因查阅财务档案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单位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会计档案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会计档案管理1. 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会计档案的存储应当采用专用的存储设备,并定期进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会计档案的损毁和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处理。

4. 会计档案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借阅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备案。

5. 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记录必须保存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使用1. 会计档案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严禁私自篡改、伪造和删除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的提供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确保提供的档案内容真实可靠。

3. 会计档案的共享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严禁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公司的目标和政策,严禁将档案用于非法用途。

五、会计档案保密1. 会计档案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2. 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外传和泄露信息。

3. 会计档案的存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更新,以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六、会计档案审计1. 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计,以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审计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3.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和规定,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2.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技能。

3. 公司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漏洞。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辞退等。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保密等工作。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四、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部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2. 会计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对当月会计资料进行整理,按照会计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目录。

3. 会计档案整理完成后,应由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会计档案归档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制归档目录,填写归档登记表。

2. 会计档案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编号、上架保管。

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鉴定。

六、会计档案的提供与利用1. 会计档案的提供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则。

3. 会计档案的复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复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1.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 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其确实失去保存价值。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

八、奖惩1. 对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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