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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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1、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人才强市战略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和工作格局;人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上海已经成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之一;人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服务全国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等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社会的人才意识显著增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队伍实力明显提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3•【字号】沪卫科教〔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关于印发〈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人事〔2023〕73号)、《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拔尖项目1.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基础,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一定贡献,带领优秀创新团队积极组织或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推动本学科持续发展;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青年项目1.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扎实基础,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有突出的发展潜能,具有较好地了解、学习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新技术的能力;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3.同等条件下,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二、申报管理1.申报人只能选择东方英才计划一个子项目、一个平台申报。

2.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2)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项目的入选者,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3)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浦江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拔尖项目的入选者,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4)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

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载体培育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实用类文本沈湫莎《上海密织人才之网,全周期培育创新“第一资源”》阅读练习及答案

实用类文本沈湫莎《上海密织人才之网,全周期培育创新“第一资源”》阅读练习及答案

(二)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12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4-6题。

材料一2021年院士增选结果日前揭晓,上海再添11名两院院士。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相继布局了一系列面向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计划,目前已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不同成长阶段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各类人才搭建起无缝衔接、拾级而上的人才“天梯”。

随着创新沃土越植越厚,越来越多顶尖人才从中走出,金字塔型人才结构、高品质人才生态正在形成。

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十分强调候选人学术理论水平的超前性。

药物学家陈凯先、空间电源专家李国欣、计算机化学拓荒者郑崇直、精细化工专家钱旭红等,都是先获提名奖再被评上科技精英的。

定位于“科研第一桶金”的启明星计划,30年来也从一点星光发展到群星闪耀:20人当选两院院士,209人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7人入选国家优秀青年,成为上海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蓄水池”。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海科技人才培养、选拔计划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支持广度不断扩容。

参与多年科技精英评选工作的市科协工作人员回忆,最初几届精英们几乎清一色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近年来,人才选育的触角越来越广,越来越多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专家出现在科技精英的榜单上。

从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需求出发,2005年,市科委同时设立启明星计划(B类)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由此培养和选拔一批引领企业技术创新的“青科”和科研骨干。

2012年,为鼓励产学研合作,又增设技术带头人(高校、科研院所)计划项目,参与企业项目研究开发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

今年,为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该计划再次扩容,增设优秀技术带头人(技术转移类)。

截至目前,入选启明星计划和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的企业人才累计分别达816人和650人。

早在1991年,上海就设立了面向3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启明星计划。

这也是国内率先发起设立的面向年轻科技工作者的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按照本市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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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

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

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

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浦江计划(A、B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3.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

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二)申报各类型计划的申请者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扬帆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2)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启明星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5周岁。

(2)A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B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有博士学位,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C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经历。

3.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

(2)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中人才结构、梯队配置合理。

(3)学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技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应与依托企业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

4、浦江计划
(1)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2)A类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B类创新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国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类创业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者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支持。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二)浦江计划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类创业类申请书还须经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生创业园区加盖公章进行推荐)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形式审查。

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初评。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由评审专家依据申请者既往研究基础及所申请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择优遴选。

第八条复评。

对通过初评的申请者,组织“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

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在指定日期到会进行汇报、答辩,未能按要求到会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科委依据专家复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
第四章公示与立项
第九条复评结束后,市科委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委反映。

市科委在经过核实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十条市科委发布资助名单并公布。

自申报截止日至资助通知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助通知发布后,依托单位应组织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并与市科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市科委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专款专用。

经费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因负责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执行期三年,浦江计划项目执行期两年。

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应按合同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材料。

依托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市科委验收。

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等成果,经扬帆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Sailing Program”;经启明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经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Academic/Technol ogy Research Leader”;经浦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十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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