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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大纲解析(一)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

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熟悉行政法关系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

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

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④法律解释。

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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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点总结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3、效力的多元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行政法关系的种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P31~33 重点掌握)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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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2.公正原则:行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3.合理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事,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权责平衡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与其责任相平衡,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对其行为负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类型:1.管辖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行政责任。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干涉或参与。

4.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政决策,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

常见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组织的类型和职能: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

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受到监督,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程序的要点: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2.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

3.行政救济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要点》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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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9、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0、法律解释: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的解释。

2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2、羁束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23、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24、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5、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简答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他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律的约束并且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国家,自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文明执法不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保障公民自由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财产权)(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不得随意更改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进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括3项,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额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决是,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

(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1.(1(2A.B.C.D.(3A.B.(4ABC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1.(1(22.(1A.a.b.c.B.(2A.B.C.1.2.3.(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得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得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得含义与资格(2)行政主体得特征:A、行政主体就是一种组织,而不就是个人B、行政主体就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C、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得分类:A、根据取得得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与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其她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得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得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得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就是行政法主体中得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最重要得行政主体种类,但不就是行政主体得全部。

行政主体得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得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就是主要得行政组织。

广义上得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行政法知识框架

法律-行政法知识框架知识框架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概述一、行政法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主体地位不平等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范围:(一)行政机关1.政府及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税务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证___________监会。

5.部管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三、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受益权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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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行政法纲要目录:上篇:行政法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边边角角都要看的)第三章:行政主体(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第五章:行政行为(边边角角都要看)第六章行政规范行为第七章:行政许可第八章:行政处罚第九章:行政强制第十章:行政检查(叉掉)第十一章: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十二、十三章:这两章木有勾也木有叉掉,大家想看就自己看,不想看就跳掉。

第十四、十五章(明确不考)第十六章: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第十七章:行政复议(这一章全是重点,大家还是直接看法条)下篇:行政诉讼法论第十八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章叉掉上篇:行政法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一)、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二)、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

(三)、行政权的定义: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四)行政权的特征: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

(五)行政权的内容: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

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障权等。

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

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2)人事管理权,如公务员的考试权、录用权、培训权、晋升权、奖励制裁权、退休权等,另外还包括对人事争议的裁决权等方面的权力。

(六)行政权的形式: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就具体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权力,这也是最原始、最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3.行政许可权,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明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相对人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4.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三义务的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

(七)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公益优先权;2.行政权主体优越性;3.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八)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包括外部行政管理关系(最常见、最典型)和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者及其实施者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发生的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救济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权益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救济的决定的过程中。

(九)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十)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表现:(1)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2)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3)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

其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如救济权力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这一节我木有写,如果这节都考,那。

那我。

那我也木有办法鸟。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的)(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征: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

(二)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准则,包括以下内容:1.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2)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3)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3)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

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其基本要求为:(1)行政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情报信息资讯公开等;(2)听取意见,尤其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时,还必须依法举行听证;(3)说明理由,主要是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行政决定时要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回避。

行政裁量我决定放弃,大家自己去遛一遍吧~~~第三章:行政主体亲爱的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一)行政主体定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沈老师讲行政主体包括上述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大家自己衡量)听说还有特征???这是个神马东西啊?我木有找到。

求行政主体特征!(二)行政主体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不同,将其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1)行政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有被授权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第五章:行政行为(又见边边角角都要看~~~)(一)行政行为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1.单方性:即行政主体可以不经相对人同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2.先行性:又叫公定力、先定力、推定有效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3.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内容:1.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其他形式。

默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来明确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图,也没有采用事实上的行为来对相关事务进行处分。

一般而言,当行政主体应当表示而没有表示时,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4、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5、要式行为与略式行为。

详见课本P116(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2.内容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3.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1.告知,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2.受领,即相对人领会和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是依法发布,由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生效的期限。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拘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2.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3.执行力,即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消灭事由: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废止(一般只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失效、无效。

行政行为撤回的原因:1)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行为;2)行政主体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某些情况,致使行政行为不应当再发生效力,从而予以撤回;3)行政主体认为当事人试试了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行政行为,使原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4)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查明事实真相后,撤回自己的行政行为;5)由于行政主体本身的工作失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行政行为,而在事实真相明了后,消灭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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