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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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王永杰;吴晓丽【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章规定的程序,其中有许多进步之处,但与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系列原则制度相比我国该程序还存在不足.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应该严格遵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确立未成年人法庭的合法地位、严格逮捕标准、完善法定代理人制度与监护制度、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案卷封存制度,以达到更好的规范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目的.【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2(010)003【总页数】8页(P72-79)【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步;不足;完善【作者】王永杰;吴晓丽【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缺失曾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漏洞和缺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刑事诉讼中,其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属点睛之笔。

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方针、某些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比如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小宪法”之称,此次修改,更好地弥补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某些不足。

下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进行阐述,找出其中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中国刑事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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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第一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与完善未成年⼈的发育成长是⼀个向社会化转变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在⾝体以及⼼理⽅⾯的发展都极为迅速,也⾮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所⼲扰。

以此引起的各类反社会⾏为,尤其是犯罪⾏为,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点关注。

在关注犯罪⾏为的同时,也需要对犯罪⾏为背⾯的原因进⾏深层次的发掘,以保障未成年⼈顺利的、健康的朝社会化转变。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尽管我国尝试从法律的⾓度对未成年⼈犯罪实⾏特殊化处理,期望以此限制⽇益增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例。

但从现实状况中可以看出,这次尝试并没有获得应得的效果。

故此,反省检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现况,能够为刑事政策的趋向提供现实意义的参考。

(⼀)犯罪案件⽐例逐年上升  ⾃⼆零零零年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例上升趋势极为明显。

依据公安部门的相关统计,⼆零零零年到⼆零零四年期间,全国范围内公安部门捕获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违法作案⼈员数量逐渐增加,占据刑事案件总量的⽐重也是逐年上涨,⼆零零零年⽐例为百分之⼗⼀点⼋,⼆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四,⼆零零三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五,⽽到了⼆零零四年依旧持续上涨,⽐例达到了百分之⼗三点⼋。

由此可以表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总案件量中的⽐例⼀直处于上涨状态。

(⼆)犯罪⼿法趋向成⼈化 长久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者不倡导采取刑罚的⽅式,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其弱势地位,以及其犯罪⾏为没有导致过度严重的危害。

但是近⼏年,未成年⼈采取的犯罪⼿法⽇渐恶劣,暴⼒程度⽇趋加深。

近⼏年,校园暴⼒案件持续升温,未成年⼈使⽤的犯罪⼿法之恶劣程度让⼈⽬瞪⼝呆。

其中故意伤⼈、杀⼈等重度暴⼒事件占据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六⼗以上,仅在⼆零⼀五年短短⼀年之内,就出现了⽐如永泰初中男⽣惨遭围殴导致脾脏器官被切除,荣昌中学⼥⽣被殴打⾄⼗级伤残,象湖某学校⼥孩九⼗九秒被⼈扇三⼗⼏下⽿光等⼀系列恶意伤⼈事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

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

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

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随着社会变革和科技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一)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罪名和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这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特点1. 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逐渐降低,低龄犯罪现象增多。

2. 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相互支持、共同作案。

3. 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趋暴力化,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三、现行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界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仍存在一定难度。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2. 处罚措施不当: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过分强调惩罚,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矫治。

3. 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完善预防和矫治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二)强化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作者:王晓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其健康发展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当前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本文主要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以期能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条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作者简介:王晓琦,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秘书学、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6-02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素质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综合国力的强盛,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教育,遏制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及特点(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在逐步形成,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其犯罪呈现了以下几个鲜明特点:首先,情绪性。

目前,很多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一方面他们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自我中心意识强,另一方面他们身体和心理还尚未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情绪波动很大,很容易盲目和冲动,严重的时候会导致刑事犯罪。

其次,过渡性。

就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从童年到成年的过渡时期,其人格发展、价值观还处于一种从不稳定到稳定的趋势,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此时的犯罪倾向主要有两种模式:自我避免走向犯罪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人格和犯罪心理。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救助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2 阐述该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该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文2.1 不足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尽管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执行时的不确定性。

法律对于孩子的庇护责任、禁止非法就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给相关部门执行带来困难。

一些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较高工作的规定也比较模糊,难以具体操作。

该法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全面的罚则。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罚则执行细则,致使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受到有效惩罚。

执行力度不够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在实施该法时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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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作者:谭惠文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研究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点,可以了解目前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缺失与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和特点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1、团伙犯罪突出;2、成人化犯罪特征突出;
3、低年龄犯罪突出;
4、暴力性犯罪手段凶残化和现代化犯罪手段突出;
5、累犯犯罪比重突出。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法缺失
(一)现行刑法缺失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实施后,学者们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推导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除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犯罪外,还应对以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奸淫幼女罪、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

(二)司法解释的缺失
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即将满18周岁的人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的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缺失
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不足主要体现在:1.未建立起完备的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2. 对未成年人文化的法律保护有失偏颇;3. 没有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理应是全面的,而现有的法律和规定还达不到这个标准。

如:怎样使未成年人的权利法定化以及得到有效保护,怎样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加强家庭教育,怎样实现对特殊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等。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法》。

主要内容是规定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的政策、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具体规定国家所要培养造就的青少年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二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法》。

它既不是未成年人刑法,也不是未成年人诉讼法与少年法庭组织法,而是一部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环境条件下产生的综合性行政管理法规。

三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帮教条例》。

党中央和公安部等单位对社会帮教的性质、对象、方法、形式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尚不具有法规性质。

为使社会帮教有法可依,应制定《社会帮教条例》,以便使帮教工作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四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读教育条例》。

实践证明,工读教育在我国处置有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在未满14周岁、不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教育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尽快建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这类机构的设立,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要有权威性;二是要有全面性;三是要有务实性。

作为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大体上应该具有四种职能和作用,即:为国家和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机构;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构;国家与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指导协调机构;重大的关于未成年人事务的调查处理机构。

国家(中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侧重于贯彻国家有关未成年人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侧重于把党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方针、政策在本地区具体化,协调本地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国刑法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适用刑罚的规定很难适应实践需要,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不利于切实贯彻执行。

为了健全与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保证从宽处理原则贯彻实施,在刑种上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或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限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期应低于对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禁止或原则上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裁量上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在行刑上还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罪犯较成年人罪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条件。

四、结语
少年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应当尽量少适用刑罚,不到万不得以不适用刑罚;适用于少年犯罪的的刑罚规定越具体越好,“轻轻重重”的司法理念在这里应突出地体现为“轻轻”,这也是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使然。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康树华著.《犯罪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7期.
[4]白雁.《展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杂志》,2004年第5 期.
[5]莫洪宪.《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
[6] 龙艳:《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
[7]张中瑞.《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载于《法学杂志》,2007年5月.
[8]叶雪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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