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辜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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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与保证制度

保辜制度与保证制度

保辜制度与保证制度引言在当代社会,保辜制度和保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公正的环境。

这两种制度被广泛用于法律、教育、医疗等方面,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保辜制度和保证制度的定义、特点、应用领域以及重要性。

保辜制度的定义与特点保辜制度是指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它着重于解决贫困、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的个人无法获取公平审判的问题。

保辜制度的特点包括: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庭程序公正、保护法律权益等。

在现代社会中,保辜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

无论被告是富人还是穷人,保辜制度都确保了每个人在法院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保辜律师帮助被告理解法律程序、提供法律代表并确保公正审判。

保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保证制度是指通过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个人在生活中享有基本权利和利益。

保证制度关注的主要是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旨在保证个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保证制度的特点包括:提供社会保障、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等。

保证制度在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安全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教育保证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

医疗保证制度确保人们能够获得质量好且可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

就业保证制度提供就业机会,并确保公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社会安全保证制度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福利和经济支持。

保辜制度与保证制度的应用领域保辜制度和保证制度在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在法律领域,保辜制度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庭上都能均等接受审判。

无论被告是贫穷还是有钱,保辜律师的存在都保证了他们的法律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保辜制度也为那些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的人提供了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教育领域,保证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无论是贫困家庭还是富裕家庭的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质量相同的教育。

这有助于打破社会阶层的限制,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浅议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
是相似的。
伤各须保辜 。无论故意与过 失, 凡有因果关系, 皆适用保辜之法。 因 此可 以看 出, 保辜制度所 说的伤害仅仅是一种事实判断, 仅仅要求加 害人 的行为与造成 的伤害 结果有 因果关系即可 ,凡符合法律规 的情
形 , 适 用 保 辜 之 法 , 于 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 还 是 过 失 在 所不 论 均 至
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 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 害人原 本具有 的和睦关系, 并使罪犯 因此而改过 自新, 复归社会 。 以看出, 可 刑事和 解制度与古老的保辜制度都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积极修 复犯罪带来
的 危 害 后果 的 行 为 , 减 少 社会 矛 盾 , 在 促进 社 会 和 谐 这 一基 本 精 神 上 ,
期 内但 因他 故 死 亡 的 , 以伤 害罪 论 处 的制 度 。 则
法律推定的做法, 即是从最终的危害结果去推断加害人是杀人的故意
还是伤害的故意, 而不是基于行为时 的考量 , 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但在劳动力 比较缺 乏的古代 , 保辜制度可 以起到保存社会劳动力, 通
过 加 害 人 积 极 补 救 的 行 为 , 制 可 能 的报 复 行 为 , 少 犯 罪 行 为对 社 遏 减
于 当今 刑 事 法 制 的启 示 。


保 辜 制 度 的 含 义
《 大清律例 ・ 斗殴上》 有关保 辜制度 的解注是:“ 养也; 罪 保, 辜, 也。 保辜 , 谓殴伤人未至死 , 当官立 限以保之。保人之伤, 正所 以保 己
之 罪 也 。一 般 认 为 , 辜 是 封 建 刑 法 中处 理 伤 害 罪 的 一种 特 殊 制 度 。 ” 保
L g l s e A dS cey e a t m n o it S/

保辜制度意义

保辜制度意义

保辜制度的意义
1. 保护被害人权益:通过设立辜限,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治疗伤病,积极防治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2. 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道:保辜制度既包涵有儒家的非讼思想,也体现了古朴的公平、公正观念。

同时,它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即尽量以最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符合现代刑法的公正、人道、谦抑的价值取向。

3. 鼓励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如果加害人在辜限内积极医治被害人,则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也不大,因此可以减轻处罚。

这种制度设计鼓励加害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保护被害人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道,以及鼓励积极采取治疗措施,修复社会关系。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20090315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旨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制度。

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内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

此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发展了两千余年。

唐代是保辜制度的发展成熟时期,保辜制度得以定型化、系统化。

保辜制度在宋、元、明、清继续发展,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保辜制度有其深刻的思想源渊,存在自身的规律性。

本篇论文共分为四章来全面系统的介绍保辜制度。

第一章,为了使读者对保辜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首先叙明保辜制度的基本原理。

继而主要依从保辜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依次介绍唐代以前的保辜制度、唐代以后的保辜制度。

第二章,从法律的实体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两个方面介绍唐代的保辜制度。

由于保辜制度在唐代发展最为完备,所以这部分的内容以唐代为例详细介绍保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三章,从保辜制度的合理之处与欠缺之处两方面入手,对存在于中国历史达几千年之久的保辜制度作一全面的理性分析。

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反它映了中国儒家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慎刑”统治理念;体现了古代刑法对刑事因果关系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其欠缺之处主要表现在它只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包含了太多偶然因素;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章,着眼于古代保辜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结合。

主要从古代保辜制度的谦抑价值、人道价值、权利补救价值等方面展开。

保辜制度从创设起一直在中国历朝历代得到沿用和完善,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

2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

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

《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3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论保辜制度完成

论保辜制度完成

论专利间接侵权作者管星星院系法律硕士学院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年级2010级4班学号20104101001328指导教师马海生日期2012年4 月论专利间接侵权管星星(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4班20104101001328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出现愈来愈频繁,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充分的保护专利权。

本文从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等方面论述,以期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有所启示。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企业都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而在现实中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专门规定。

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时,只能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将间接侵权行为简单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

但是专利间接侵权并不等同于共同侵权,而且这样并不能有效和充分的这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权,所以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征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问题是研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其概念产生于美国。

我国专利法只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国外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学说众说纷纭,国内通说认为"所谓专利的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专利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从专利间接侵权概念中可以得知其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间接侵权对象的特定性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一般限定于专用品而排除共用品。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作者郑彬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法制史指导教师杨华双学院(系、部)法学院浅析唐代保辜制度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of Tang Dynasty郑彬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唐代保辜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实际操作,并在此基础上,从唐代保辜制度体现儒家“德礼之治”思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该制度蕴含刑法谦抑思想、保辜制度的不合理成分这几个方面的论述,对唐代保辜制度做出恰切中肯的评价。

关键词:唐代保辜制度实际运用评价引言:在浩瀚的世界法律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曾经占有重要地位。

而中华法系发展之鼎盛则是唐朝法律,《唐律疏议》不仅对中国后世朝代而且还对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首次在《唐律疏议》中完备规定的“保辜制度”,蕴含我国古代人的哲学、法律智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以减轻罪责,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促进受害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保辜制度的内容及如何运行学界通说认为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而正式完备的制定与法律之中则是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卷21《斗讼律》保辜专条正文为:“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其注文曰:“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其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

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或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注曰,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

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扑,或恐迫而伤,此皆不因殴而有损伤,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①律条中关于“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及“五十日”的期限规定即为殴伤人之“保辜期限”。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三、保辜制度的意义
保辜制度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保辜制度保护了被告人 及其家族的安全,避免了过度惩罚和报复行为的出现。其次,保辜制度的存在为 审判公正提供了保障,使得被告人可以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接受公正的审判。
最后,保辜制度的存在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家族名誉和安全的重视,以及 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目录
01 一、保辜制度的定义
02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 发展
03
三、保辜制度的主要 内容
04 四、保辜制度的考析
05
五、保辜制度的应用 探讨
06 参考内容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从保辜制度的定义、历史发展、主要内容、 考析和应用探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这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价值。
三、保辜制度的主要内容
1、辜限:保辜期限是指被告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道歉 等行动。不同时期的保辜制度对辜限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在一定期限内。
2、辜所:被告人在履行保辜责任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场所和方当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受害者的损失 并非由自己造成时,可以提出辜议申请,由官方进行审查。
总之,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虽然已经消亡,但其核心理念和价值对于今天仍 有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汲取保辜制度的优点,摒弃其不足, 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参考内容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被告人及其家族安全的制度。在古代 社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面临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惩罚,因此,保辜制度 的存在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本次演示将对中国古代保辜制 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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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间接侵权作者管星星院系法律硕士学院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年级2010级4班学号20104101001328指导教师马海生日期2012年4 月论专利间接侵权管星星(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4班20104101001328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出现愈来愈频繁,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充分的保护专利权。

本文从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等方面论述,以期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有所启示。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企业都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而在现实中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专门规定。

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时,只能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将间接侵权行为简单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

但是专利间接侵权并不等同于共同侵权,而且这样并不能有效和充分的这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权,所以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征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问题是研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其概念产生于美国。

我国专利法只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国外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学说众说纷纭,国内通说认为"所谓专利的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专利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从专利间接侵权概念中可以得知其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间接侵权对象的特定性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一般限定于专用品而排除共用品。

即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是那些只可用于实施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以及某些方法专利的半成品以及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所需的某个组成部分并且该部分是没有其它的实质性用途的。

(2)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可能会引起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过并不能说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总以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为前提,即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专利间接侵权这种制度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上之所以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就是在于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杜绝侵犯专利权的非法行为。

不能够将认定是否成立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条件当然一概的归因于是否有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否则在实质上专利权保护的效力就会被极大地削弱甚至于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防止某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比如一般出现在专利侵权行为前期的预备行为。

(3)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指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间接对专利权人所有的专利权造成侵害,而并非是直接造成侵害。

但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间接性是专利间接侵权的最核心的特征。

二、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一是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

这是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二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的名义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三是未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说明书上介绍其专利方法。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间接侵权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本身并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是,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介绍的产品使用方法是他人的专利方法,用户按照其产品说明书中介绍的方法使用该产品,将会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

根据以上三种常见的专利间接侵权的表现,加之在传统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一般从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加以认定侵权行为,在专利间接侵权领域也可以依照这四个方面从而加以认定。

(一)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判定专利间接侵权采用的是故意主义归责原则。

在专利间接侵权的领域以及相关的案件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间接侵权行为人一般都与专利权人从事同一或者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的工作,或者至少通晓这一领域的技术,间接侵权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放任的,甚至是积极追求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结果。

其次,间接侵权人无论是诱导还是帮助,都含有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表达使他人为某种侵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侵权行为人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已经能够预料或者应当知道直接侵权人会实施他人的专利。

最后,因为间接侵权行为在表面上并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若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话,无法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也不可能认定是由间接侵权行为人侵犯专利权这一事实。

(二)违法行为。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包括辅助侵权和替代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区别之一,在于其实施的技术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针对专利技术来说,具有一定的"专用性"或"唯一性";对产品专利来说,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零部件是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间接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这一行为方式。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来说,当涉及产品专利时,被使用的零部件如果可以独立使用,就说明该零部件具有通用性,根本不存在零部件的唯一性问题,也就不存在间接侵权的认定;当涉及的是方法专利时,使用专门用于专利方法的专用设施,必然实施方法专利,此时可以以直接侵犯方法专利为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毫无判定间接侵权的必要。

(三)损害要件:存在侵犯专利权的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作为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专利权的损害才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虽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给专利权造成的损害是明显的,间接侵权行为对专利权构成了实质的威胁,并且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无形性,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其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更多时候还包含预期市场利益的减少、许可使用费的减少等间接地损失,依据法学界利益说:"损害乃财产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

"的理论,所以间接侵权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果关系要件:提供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对直接侵权行为产生作用,从而造成了专利权损害的结果。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必要因果关系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两种学说在国内法学界都有自己的支持者,也都各有利弊。

而且在我国审判实践过程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通常以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即以损害是直接侵权行为所致作为抗辩理由。

因此,在以上两种理论中,我国应选择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我们判定间接侵权的要件之一,而所谓相对因果关系理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发生某一事实,可能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就认为构成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而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专利权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等同价值,都是法律上的原因。

三、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成立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要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就有必要分析它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提供了构成专利发明的重要部件且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物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对象的界限划分直接体现了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因此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对象的限定一定要慎之又慎。

本文认为从正反面两个角度共同限定间接侵权的行为范围较具合理性:首先,该物品必须是实施专利发明的重要部件。

对于关键部件的认定,既可以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结合来确定,也可以明确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

此外,侵权行为人提供的物品应该是非专利产品,且不具有其他实质性用途。

由于"实质性用途的非专利产品"的说法较抽象,也需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其详细解释,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2)间接侵权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已经有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可能损害是指使财产或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

一般情况下,间接侵权的损害事实有促使直接侵权发生并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表现。

但是在直接侵权没有发生或是可能发生情形下,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只要权利人可以证明第三人一旦利用间接侵权人所提供的物品能够实施专利技术,构成专利法上的直接侵权行为,就表示会对专利权造成损害。

因为这种利用是现实可行的,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威胁。

我国对损害事实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后,也应该采取"损害事实不仅应包括已发生的危害还应包括可能发生的损害"这种理论。

(3)侵权行为人有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故意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对于专利侵权的过错来说,将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规定为过错责任更为合适。

之所以应如此规定是因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的物品往往是虽与专利技术有紧密联系、但却不受专利法保护的物品,提供这种物品是不会直接侵犯专利权的,如果主观要件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无疑会破坏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致使专利权范围的过分扩大。

此外,世界各国普遍将过错责任规定为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我国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更好的与国际立法接轨。

四、我国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都加强了对本国企业和公民的专利的保护,也进一步完善了本国专利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

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的漏洞,加之近几年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例不断出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我国为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及更好的保护我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现实和司法上的必要性。

(一)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没有明文规定,这就造成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件时,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如《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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