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检察院办理答复的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
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
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因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意见》规定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一是明确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条件。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实践部门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据此,《意见》明确提出,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2017〕第4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40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2022年福建省福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福建省福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其中,从时间上分,包括( )。
A.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B.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C.中期任务和远期任务D.局部任务和具体任务2.甲于1984年3月5日出生,到()才算已满14周岁。
A.1998年3月4日B.1998年3月5日C.1998年3月6日D.1997年3月5日3.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A.坚持执政为民B.保持党的纯洁性C.坚持与时俱进D.保持党的先进性4.黄某(男)与蒋某(女)恋爱8年,期间黄某为蒋某花费很多钱物,后蒋某移情别恋与他人结婚,黄某心存怨恨。
蒋某结婚后的第三天,按照当地习俗回娘家,黄某遂拨打殡仪馆电话,谎称蒋某患病死亡。
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按黄某提供的地址,开着灵车到蒋某的娘家拉尸体,蒋某见状立即向派出所报警。
针对该案警情,民警不应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是:A.询问蒋某移情别恋与他人结婚的原因B.询问黄某了解其与蒋某的关系C.调查黄某是否患有精神病D.调查黄某是否拨打殡仪馆电话5.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且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决定收容教育。
A.收容教育委员会B.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6.公安机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樣[()。
A.上诉B.申诉C.起诉D.要求复议7.下列属于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国务院某部门的《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B.某市政府的《××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C.某镇政府的《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D.某省人大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8.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相关部门:现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3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主要包括:(一)本院收到的群众来信;(二)上级院转办或交办的群众来信;(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转办或交办的群众来信;(四)通过其他途径收到的群众来信。
第三条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主要是指受理、审查、办理群众来信,7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将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来信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信环节,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第四条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谁主管,谁负责;(三)诉访分离,依法办理;(四)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五)严肃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的受理、分流、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督办工作由第五检察部负责,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部门直接接收到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群众来信,直接进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但应当将回复情况报第五检察部备案。
第六条对群众来信的办理、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工作由本院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检察部应当至少确定一名员额检察官负责群众来信办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10.09
•【文号】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
•【施行日期】2013.10.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全文,仅供参考!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请示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
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提出意见与建议

提出意见与建议关于提出意见与建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棠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提出意见与建议的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一)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而且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职权。
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及其棠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1、应当避免将属于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棠委会提出。
地方事务不适合提到全国人大或者其棠委会来。
2、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
3、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者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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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检察院办理答复的具体意见
市检察院:
关于“要求司法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职务侵占行为作出合理的司法界定的建议”的答复收悉。
贵院对我们的《建议》认真答复,深表谢意。
我们认为,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且赋有检察权,同时同受同级和上级人大领导和监督。
故市人大将我们的建议递交贵院答复是有一定道理的。
职务侵占罪的科罪量刑是法定的。
但是,在实践中,尤其在建筑企业界内,损公肥私、擅自挪用、收而不付、侵占公司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大有人在,且似是而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企业负责人是难以区分的,故需要司法机关的大力相助。
我们承诺,为调查取证等所需必要经费全部由公司承担。
否则,对犯罪不能给予及时、应有的制裁,这对企业、对上虞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将是不言而喻的。
建筑企业大都是龙头企业,与市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为我市的繁荣昌盛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作出和正在作出不懈的努力,所以迫切需要司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有求必应的协助、一如既往的密切配合和实实在在的保驾护航。
谢谢!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