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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

新《公司法》作为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责任,强化了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有效保护了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有效保障了股东的权益。

2、保护股东的信息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护了股东的信息权利。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必须保护股东的风险揭示权,规定了公司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相关风险管理情况,保护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和知情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退出权,中小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退出公司,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3、完善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在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既规范了公司治理,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又完善了股东的信息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为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积极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公司法》在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与企业治理如何规范公司行为与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法与企业治理如何规范公司行为与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法与企业治理如何规范公司行为与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营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企业治理则是指完善公司决策、监督机制,保护公司利益相关方特别是股东权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基础,起着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公司法和企业治理的角度,探讨如何规范公司行为与保护股东权益。

一、公司法的规范作用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决策、公司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司的运作有法可依,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法设立了各种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明确了各方利益关系和权责,维护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和责任承担作了相应规定,对公司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二、企业治理的规范作用企业治理是一种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权力划分、决策机制等,来实现公司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

企业治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治理中,股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之一,保护股东权益是企业治理的核心。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

三、公司法与企业治理的相互关系公司法和企业治理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公司法为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而企业治理则通过实施各项制度安排,来给予公司法更具体的运作规则和实施细节。

两者共同作用,构建了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行为的体系。

在公司法与企业治理的互动中,有几个主要方面需要关注。

(一)设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和企业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并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责任,形成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公司高管层的监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高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法和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

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

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小编希望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长期以来我国对公司的管理非常严格,制定了公司法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在我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就有股东会,而股东会的权利一般都是非常大,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有着导向作用,只对股东会的权利有着严格的说明,那公司法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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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规定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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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公司法如何规定公司的特殊权利的?
回答: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及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相关条文: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股东会纪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拒绝的,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向第三人转让过半数人同意;转让的程序:需要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情形下,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
2、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20 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10%以上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请求收购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前提条件:五年不分配利润,五年连续盈利;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届满修改章程使之存续;
2、程序:60 日内不能达成协议,90 日内可起诉。

;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
1、前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
2、程序:连续180 日持股1%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诉讼,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侵害股东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
限责任公司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整公司的依据。

仅仅受《》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受其它特别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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