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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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吉建保[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10〕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服务、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建、配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住房应当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中华会计网校(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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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公有住房出售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2000﹞125号
【发文日期】2000-12-07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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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出租房屋应该缴纳哪些税。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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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增加多元化住房租赁供应主体,支持和规范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南宁市住房租赁供需平衡问题,拓宽住房租赁房源供给渠道,促进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有哪些(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四)《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8〕14号)(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1号)(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20〕188号)(九)《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94号)三、《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通知》共七条内容,另有一个附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0-21 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1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刈值?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2009-3-27 11:26:00 文章来源: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88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6日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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