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相关案例分析
16个税务筹划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常见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税务筹划技巧“16妙计”——企业所得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风险提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
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案情简介: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
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
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1、分立的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本文通过六个案例来读懂这一政策(以下案例均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解读)例1: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
请问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
请问具备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年?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3: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请问2013年-2015年亏损如何弥补?解:按照财税〔2018〕76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小结:某一年的亏损能否向后10年结转弥补,向后推五年,这五年中的任何一年符合条件就能够享受。
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性税收处理案例研究

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性税收处理案例探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集团重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
企业集团重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收处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探究一些特殊案例,探讨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税收处理方式。
企业集团重组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股权或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实体。
在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集团内部的股东们以及国家税收政策都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将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分析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税收处理方式。
案例一: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1%股权,打算将乙公司合并入甲公司,形成新的集团公司。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集团重组涉及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在这种状况下,甲公司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进行注销,然后将乙公司作为子公司归入甲公司集团体系。
此时,甲公司需要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条件,如新公司持股比例、合并来往价格等。
同时,甲公司需要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和业务评估,以保证新公司利益最大化。
案例二:甲公司规划将公司下属的部分业务转移至乙公司,并将乙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出售给通联公司。
在这种状况下,甲公司需要思量的是如何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负、增加利润。
起首,甲公司可以将需要转移的业务以资产出售的方式转给乙公司,甲公司获得在转移过程中的股权出售收益。
其次,甲公司可以将乙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出售给通联公司,以得到一定的资金。
这样一来,甲公司既在税收上得到了利益,又实现了资金的有效利用。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企业集团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涉及到整个重组方案的制定、财务评估、资产转移等多个环节。
企业需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充分思量财务和经营利益,灵活运用税收政策,缩减税负,实现最优解。
此外,相关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变化,准时调整重组方案,以适应当前的税收环境。
企业集团重组的税收处理是企业进步的重要环节,直接干系到企业的利益和经营效益。
案例解读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

案例解读: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作者:夏亚红来源:《会计之友》2010年第33期【摘要】文章通过案例对企业分立的形式、目的及其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以为企业分立会计处理及企业分立会计准则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分立; 会计原则; 会计处理一、背景资料XX有限公司(“被分立企业”),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6 06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生产、建筑施工、住宅开发、轻纺产品生产和工业园区资产管理。
多年来,该企业一直存在行业跨度大,混业、兼营经营,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营业税认定上纠缠不清,企业面临较大的行政、法律和经营风险,内部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2009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进行业务重组,并以企业分立形式,派生设立三个企业,其中:将与生产建材有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分立企业A”);将与建筑施工、住宅产业开发有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工程有限公司(“分立企业B”);将与轻纺产品生产相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轻纺织造有限公司(“分立企业C”);被分立企业则保留部分土地资产和其它管理性资产,并为上述分立企业提供后续管理服务。
分立前,被分立企业股东会决议日资产负债及其分类如表1。
分立时,应付款项按相关业务逐笔清理核对后分拆,并与债权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在保证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出资额汇总一致,并且各公司分立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收款项在向各债务人询证后,取得债务人确认,按相关业务分别分设,由分立后各企业负责清收。
由于短期借款均出自一家银行,对于明确了抵押物的部分,按抵押物归属由分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的部分,由被分立企业承担,并由分立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实收资本按股东会决议约定的出资额,以原被分立企业出资比例设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按相关业务三年平均毛利率分拆;差额部分调整各分立企业的货币资金。
目前,国家尚无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实务中,需要从企业分立的形式与目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等方面,分析上述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方案

分立与剥离的比较
总结词
分立与剥离虽然都是企业分立的方式,但两 者存在本质区别。剥离是指企业将其资产或 业务出售给其他实体,而分立则是将企业的 一部分拆分为一个或多个独立实体。
详细描述
剥离是企业将其资产或业务整体出售给其他 实体,原企业不再保留该部分资产或业务。 而分立是将企业的部分拆分为一个或多个独 立实体,这些实体可以是原企业的子公司或 与其他企业无关的独立实体。分立后的实体 与原企业之间通常存在股权关系,而剥离后 的实体则与原企业无股权关系。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分立案例
总结词
聚焦核心业务,降低风险
详细描述
某科技公司为了降低多元化经营带来 的风险,将其非核心业务分立出去, 聚焦于核心业务领域,提高了公司的 竞争力和稳定性。
案例三:某房地产企业分立案例
总结词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详细描述
某房地产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管 理效率,将其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等业务分立为不同的子公司,提高了 公司的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分立方案
contents
目录
• 企业分立概述 • 企业分立的方式 • 企业分立的程序 • 企业分立的法律与税务问题 • 企业分立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 企业分立的案例分析
01
企业分立概述
分立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将其部分资产或业务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与其他公司 合并,从而实现企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意义
企业分立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分立可以 帮助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 同时,分立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投资者信心。
分立的优缺点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某某市某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最近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中,决定进行企业分立。
该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同时也牵涉到了复杂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企业分立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及原因该企业集团是某某市的领军企业之一,拥有多个子公司在国内外开展业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变革,企业高层决定进行分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业务效益。
分立后,原企业将分为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各自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立,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战略决策与执行: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战略决策,并更好地执行,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二、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分立将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包括:1. 资产转移税务安排: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划分和转移。
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并合理分配给两个新成立的公司。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安排,如合并报税、过户税以及股权转让税等。
2.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如果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分立后可能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税务规划等问题。
需关注合规性和支付税款的时机,以避免涉及税务风险和纠纷。
4. 偷税漏税风险防范:企业分立期间,有可能发生偷税漏税现象。
需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针对性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涉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税务专业团队支持: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协助分立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和处理,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减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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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相关案例分析企业分立,其重点是在于法律和组织上的分立。
夫妻离婚尚有那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何况是一个关系到那么多家庭温饱的企业分立。
那么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企业的税务处理有哪些案例可以参考呢?下面有律伴小编为读者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六)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其相关案例的介绍。
企业分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涉及会计及法律的问题,除了上文介绍的内容之外,企业分立还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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