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怎么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摘要: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
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处。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暴力。
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是适用第269 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要求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也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出现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盗窃行为转化成为抢劫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我国,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当中被认定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十分严谨,而且惩罚力度很大,因此,我们在具体分析共同盗窃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讨论什么是共同盗窃。
共同盗窃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实施行为包括盗窃的计划、实施,以及之后的销赃等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需要承担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犯罪分子会将盗窃财物平分,因此,难以确定某个人实际偷走了多少钱财。
从我国刑法角度来看,共同盗窃应该以每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来分别计算各自的刑责。
如果某一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超过2000元,那么他将被认定为犯有盗窃罪。
但是,如果共同盗窃的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默契,无法确定某个人实际偷了多少钱财,那么就会将所有人的刑责总和平均分配。
接着,我们来看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如果犯罪分子利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被害人逼不得已将财物交出,那么盗窃行为就会被转化为抢劫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盗窃的行为中,具有威胁、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导致被害人主动放弃抵抗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而其他人并不知情或没有参与,那么其他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只有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的那个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其他人只能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
但是,如果其他人在知道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后,帮助犯罪分子逃离现场,那么这些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应该全部承担刑责。
另外,如果共同盗窃的人中有多人在犯罪行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那么这些人应该全部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其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人应该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的犯罪分子。
转化型抢劫的司法认定

我国 《 刑法 》第 二百 六十 九条规 定 :犯 盗 “ 窃 、 骗 、 夺 罪 , 窝藏 赃 物 、 拒 抓 捕 或者 毁 诈 抢 为 抗
有公 私财 物的 目的 。
转化 型抢 劫 是指 行 为人 并 没有 实施 抢劫 犯
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 依 照本 法第 二百 六 十三条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 该 条 规 定在 理 论 上被 称 为转 化 型抢劫 罪 ,也称 为 转 化 犯 。关 于 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 司法认 定 在 理论 界和实务界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点 。《 刑法》 第 二百 六 十九 条 的规 定 表 明 了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前 提条件 为行为人须先“ 犯盗窃 、 诈骗 、 抢夺罪 ” ; 客观条件为 “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 主观 条 件 为 “ 了窝 藏赃 物 、 拒抓 捕 或者 毁灭 为 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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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 l 周岁即可构成本罪。 4 该类犯罪在主观上 恶性 比较大 , 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 , 具有非法 占
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 , 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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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为故 意 杀人 罪 或故 意 伤 害罪 的话 , 样 并不 这
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 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 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 “ 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涉及 转化前后 的犯罪行为和转化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在 司法实
践 中的认定确属难点 , 争议也颇 多。 本文将就对“ 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 的理解、 处在 犯罪未遂 、 预备 、 中 止状态 的盗窃、 诈骗 、 抢夺行为 的转化问题、 骗、 诈 抢夺行 为的转化问题、 转化型抢 劫罪共 同犯 罪的认 定、 实施特 殊类型的盗窃、 诈骗 、 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 劫罪 的认定 、 抢 入户盗窃转化成入 户抢 劫的认 定等方面的 问题作 一些探讨。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题要转化型抢劫历来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界定的,转化型抢劫是由其他财产犯罪转化而来,如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了,而不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那么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有哪些区别呢?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
案情〕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
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
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陈世钢也持刀和陈世才围住陈某。
潘成刚见抢不到手机,就用刀柄砸了一下陈某的头部之后,又逼迫郑某过去将陈某的手机扔到山下。
被告人钟元灿为阻止事主追赶,将事主摩托车的油管拔掉。
随后,五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分歧〕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在盗窃发现时,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所盗的六只狗的总价值只有几百元,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只有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
暴力的实施不是在盗狗的现场“当场使用”,事主追上时,已距离偷狗的地方有300多米远,不能满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实施的暴力也不是“当场使用”,所以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点〕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谋划共同流窜盗窃村民饲养的狗,被失主发觉后,为阻止报警和抗拒抓捕,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笔者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只限于盗窃犯,且其盗窃罪并无“数额较大”之限制,我国刑第269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件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是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与此相对应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也有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例如笔者办理的徐某,2003年7月至邻居家,盗窃人民币70元,正欲离开时,被主人的碰见,徐某随手持啤酒瓶照被害人头部打击一下致被害人轻微伤,并趁机逃离,后徐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徐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徐某使用了暴力手段。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王艳锋抢劫案案例分析——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艳峰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可否依据刑法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文的观点是,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从立法本意和罪行法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因为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跟贴近当下司法实践,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防止刑法的滥用,也能够保证刑法的实施,更好的贯彻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本案被告人王艳峰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事先不知道ATM机内有银行卡,且被害人先动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朝阳区平房乡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ATM机内。
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艳峰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
李某在被告人取款以后收到了短信提示,随即发现到银行卡忘在了在ATM机内,随后就回到了先前提款机处,要求。
王艳峰纠集在附近的工友郭少飞(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
王艳峰与郭少飞一起逃离现场,后王艳峰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
被告人王艳峰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王喜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山西大同037001)摘 要: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转化犯中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未遂状态的分析,结合对转化犯范围的考查及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转化犯未遂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喜萍(),女,山西大同人,主要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
一、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标准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观点:1.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因此主张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属事后抢劫未遂;若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是由于没有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事后抢劫未遂。
[1]2.应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即使是盗窃未遂,事后抢劫也算既遂。
[2]3.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建立两种判断标准,即在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化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
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3]4.基于犯罪目的不同导致的其他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相同,有理由对典型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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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转化型抢劫怎么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也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么刑法具体对于转化型抢劫是如何规定的呢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