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经济法理念

合集下载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论文摘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经济法。

经济法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予人以发展的活力和机会。

同时,经济法对社会财富作出合理的分配“协调”,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经济行为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产生决定了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协调社会经济生活,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分配社会财富,使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承担一种社会本位责任。

同时它源于法抑制人性的“恶”属性,使社会经济参与者能在既定X围内活动,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释义经过几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显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提高,国家实力增强,物质产品更加的丰富等等。

同时随着经济的飞越发展,我们社会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如城乡发展、三农问题、学生就业、资源利用、贫富分化、腐败等等问题,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

这一战略的提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逐渐走向成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全国上下都在为这一决定奋斗。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XX法治、公平主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不息的追求。

孔子的“和为贵”;荀子“和则一,一则多力”;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还有明末清初哲学家王夫之提出的“和谐辩证法”,这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的体现。

我们生活也随处可见人们对和谐的不息追求,如通常能听见“和衷共济”、“和谐相处”、“和谐有序”、“白头谐老”等等。

其实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表象,和谐也不离其中。

透过文化来分析和谐,“和”是由“禾”与“口”构成,而“禾”代表农业,喻示人们有食物可食,不愁温饱问题,是生存的前提条件,“口”代表“人”,喻为社会主体的人;而“谐”由“言”与“皆”构成,喻为人们彼此之间有共同语言,没有争论,没有分歧。

和谐:经济法的理念追求

和谐:经济法的理念追求

使命 以及 规范和 限制政 府 干预 市场 的权力 。东方
经 济法则 是在 行政 调 节失 灵 ” 的背 景 下 , 实现 为 对 市场 主体的权 利 让 渡 , 少 不 必 要 的行 政 干预 减 而逐 步形成 的。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们 意识 到单 人 纯依 靠市 场或计 划都无 法实现 经济 秩序 的 良性循 环, 二者 的相互依 存 已成 为世界 的共识 。所 以, 经 济法 是基 于公 共 利 益需 要 , 国家对 社 会 经济 的 把 干预 建立在 尊重 公 民和 法 人权 利 上 , 开 始就 具 一
法》 等法 律 中包含 的 要求 经 济 法律 关 系 的 主体 须
以社会整 体利 益 为 目标 , 经 济全 面 协 调 发展 作 把
二 、 经 济 法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客 观 基 础 从
来 看
通 说认 为 , 义 的 市场 失灵 是 经 济 法存 在 和 广
发展 的基础 , 即市场存 在信 息失灵 现象 , 而政府 因 就有必 要对整 个经济 关 系进 行调 控 。从 当今世界
收稿 日期 : 0 60 . 0 2 0 . 3 1
作者简介 i 高君 智 (9O , , 肃 定 西人 , 师 , 17 一) 男 甘 讲 在读 硕 士 生 , 事 经 济 法和 民族 地 区经 济 与 社 会发 展 研 究 。 从
维普资讯
5 4

实践来 看 , 政府 调 控 已成 为 市 场经 济 不 可 或缺 的

个重 要特征 , 纯粹 的优 越 的市 场 经 济 仅仅 是一 综 观资本 主义 的经 济 发 展历 史 , 是 由于市 正
种 理论设 想 。

从 经 济 法 产 生 和 发 展 的历 史 背 景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提示: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

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一、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社会整体利益观正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

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就是为了将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达成目标的任务与其它法律部门明确区分开来,就是为了使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利益平衡、保障和谐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功效。

当然,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认为是社会整体利益,有的认为是公共利益,②有的认为是社会利益。

在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几个概念中,笔者个人观点,还是用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比较贴切。

社会利益是含义最广泛的一个概念。

一切与个人利益相对的都是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集体利益、集团利益、区域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这些社会利益的区别在于是大社会利益还是小社会利益,也就是社会范围大小的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泛指一切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泛指大大小小社会的局部利益。

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要靠许多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经济法是防范和治理社会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法不断完善,越来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首先,经济法维护公正竞争。

公正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经济法通过防止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保证市场公正竞争,促进企业间优胜劣汰,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障了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经济法促进财富创造和分配。

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的积累和流通,而资本需要经济法的规范。

经济法明确资本的投资渠道和规则,保障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动创新和发明的产生。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税收等各项财政制度,保证了财富的公正分配。

这有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经济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体,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

经济法规范了雇佣关系、劳动条件、工伤保险等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增强了其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

同时,经济法也防止了劳动力不合理流动,稳定企业用工市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最后,经济法维护环境生态。

在市场经济中,环境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规范了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和利用、污染控制、环境执法等方面,保护了环境生态,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实现了经济和环境的良性互动,保证了今后可持续性的发展。

总之,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对保证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规范财富创造和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环境生态有着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保障和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

浅论经济法和谐理念

浅论经济法和谐理念

浅论经济法和谐理念提要: 提要: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本文之所以取名“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一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契合,二是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相一致。

为此本文从法律理念的嬗变入手,对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内涵、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较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制度建设,必须治理市场失灵,消除政府失灵,从而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有序发展。

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首先完善经济法制理论,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理念有一个科学而深刻的认识。

一、法律理念的嬗变考察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意,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

商品经济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

先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便系统、深刻地提出和论证了诸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经济自由放任、自然法学等学说主张,推动了思想解放。

人们开始树立新的法律理念。

即个体权利本位的个人主义理念。

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民商法理念。

19 世纪末期,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干预和调节,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

反映到法律理念上,即是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

体现着个体经济同社会、机会公平同分配、形式同实质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

二、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左传》中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

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

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和谐社会。

当然,和谐社会的经济建设已成为了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要想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建设。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当前中国社会的和谐状况、经济法和和谐社会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创新进行研究,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下经济法的创新提出相应的建议。

标签: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前言: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治国的重要方向,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已经成为了我们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话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下,经济法的创新俨然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课题。

目前,我国经济法必须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状做出调整,完善经济法,才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当前中国社会的和谐状况1.和谐社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从狭义角度来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单项问题。

我党在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和谐社会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活力、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而且在日后的许多会议上党中央领导人多次强调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和谐社会定义的理解,我们能够看出和谐社会所具备六大方面的特点: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以及社会主义民主都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针;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诚信友爱,整个社会都能够互帮互助,诚实、友爱、相处融洽;充满活力,激发人民的创造能力,支持创造活动;安定有序,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过程中要保护环境,实现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美好愿望。

这六大特点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充分的体现了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对和谐社会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为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和谐社会下的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法为视角

和谐社会下的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法为视角
部利益 。
社 会 ” 元 化 结 构 的初 步 形 成 , 会 利 益 逐 渐 二 社 从 国 家利 益 中分 离 出来 , 者 共 同构 成 公共 利 两 益 的 内容 。 二 是认 为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和 国家 利 益是 两个 不 同 的概 念 。如 孙 笑侠 教 授 认 为 , 社 会利 益是 与个 人利益 、 集体 利益 、 国家 利益 相并
般 原 则 及 隐藏 于 它们 之 后 的 与 时代 相适 应 的公 平 正 义 观 念 。法 律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调 整 利 益 关 系 的 工 具 ,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石 和 重要 手段 。 经 济 法是 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 谐 的 重要 法 律 制 度 和
列 的一 种 利 益 , 它是 公众 对 社 会 文 明状 态 的一
律条文 中—— 几乎 每 一 部法 律 、 法规 都 有 涉 及 社 会公 共 利 益保 护 条款 , 我 国 学者 对 此研 究 但 并 不多 , 执法 部 门援 引这 些 条 款就 更 少 。我 国 已有 的对 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表 述大 致 分 为两类 :

为, 个人 利益 不能违 背大 多数人 的公共 利益 , 主 张要将个 人 利 益 与 社 会 利 益结 合 起 来 。1 啪 [( 1 英 国功 利主义 学派创 始 人边沁则 否认 社会 公共 利益 是一 种独 立 的利 益 , 认 为 : 共 同体 的利 他 “
论共 同体 的 利 益 便 毫 无 意 义 。 美 国社 会 法 ” 学创 始人 罗 斯科 ・ 德则 把 利益 分 为 三类 : 庞 个 人利益 、 社会 利 益 和 公共 利 益 。个 人 利益 是 指 直接 包 含于 个人 生 活 之 中 , 以这种 生 活 的名 并 义而提 出 的各 种要 求 、 要或 愿望 , 需 包括人 格利 益、 家庭 关 系利 益 和 物质 利 益 。公 共利 益 则 是 指 国家的人格 利益 与物质 利益 以及 国家作 为社 会利益 捍卫者 的利 益 。社 会利 益是 指包含在 文 明社会 生活 中并基 于这种 生活 的地位 而提 出 的 各种要求 、 要 和 愿 望 。 {¨这 里 , 德 所 描 需 】 H 庞 述 的公 共 利 益是 指 国 家利 益 , 此处 可解 释 为 而

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

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

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和谐社会是法制的社会,经济法是和谐发展的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只有不断加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立法建设,推进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经济法价值理念的重要性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理论的最高指导思想,它与经济法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共同实现对经济法的应用指导。

经济法价值理念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二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根据。

经济法从最根本的理论层次来看,是人们借助自我认识对经济法进行意识层面的理解,这种理解属于理性认识,实质上是一种认识的不断发展与追求过程,同时,也是通过不断的认识过程来找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发也属于社会法的一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也会随之出现变化,经济法会在一般性社会活动中做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广义上的经济行为做出调整,以保证整个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生产力的变化必然带动上层建筑的变化,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这种联动变化就促使经济法理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变革,这又为新的经济法的的诞生奠定了法理基础。

因此,经济法理念是一种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的理论内容,在该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会借助自身的变化实现理论创新来适应社会,这也是经济法不断创新的动力所在,此外,经济法要想实现随社会生活的进步而与时俱进,首先必须实现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关系(一)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契合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理念内容的涵盖上。

以人为本理念、平衡协调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理念是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价值理念共同涵盖的主要内容。

和谐社会是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指导思想,它可以为经济法理念的更新发展注入持久的生命力,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正确实施将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经济法理念【摘要】:文明社会呼唤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制度的保障,经济法理念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和核心精神,与和谐社会精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文章从经济法的三个理念出发来说明和谐的提出正是对经济法理念的有力张扬。

【关键词】:理念;和谐社会一、经济法理念的诠释在现代汉语中,理念,顾名思义,乃理想与信念之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比较抽象,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目标及其实现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在法学领域,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根据这句话的意思,法的理念是主客观的统一,既是人们对于法的主观追求,对法的理想,它又依赖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则;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2]经济法理念自然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如果法追求的是正义,那么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为了实现法的正义,它的理念应该是怎样的呢?私以为,经济法因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基本原则和价值,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即实质公平、经济安全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经济法的理念源于时代精神的变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

众所周知,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失灵,传统经济法,尤其是危机应对经济法的出台往往是以振兴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或是应对经济危机为背景,一般呈现出完全理性假设、全面干预和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三个特征。

[3]这种经济法以国家干预为主要手段,突出国家利益,而现代的经济法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以人为本,追求实质公平正义。

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并非真正的市场经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认为民商法可以调整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关系,漠视经济法,甚至否认经济法的存在,更不用说用经济法的理念来培育公民的经济法治信仰,所以一系列的亟待解决的负面问题接踵而至:例如收入的差距扩大和财富拥有的不平衡,导致两极化的社会结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恶化;公民道德滑坡;政府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屡见不鲜,这些因素都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正是基于此,党中央十六届三种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个和谐社会包括两方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不难看出,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对经济法理念的有力张扬。

第一,公平理念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

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当中。

[4]传统民法所赋予私主体的平等只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已,它假设每个私主体的抽象人格平等,赋予每个主体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而对于每个主体可能存在的先天秉赋和实力不同的情况置之不顾,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在天堂抛硬币的时候,能抛到天堂而不是地狱,先天不足与否不是个人可以选择的,但是个体之间的先天差异又是普遍存在的,若按照民法的公平理念,就如同是把不同年龄段的人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年轻力壮的自然先到达终点。

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使传统民法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平无法得到实现,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成了事实上处于优势地位的经济主体压制劣势主体的绝对借口。

[5]而行政法作为公法带有很强的行政命令性,没办法很好地协调好经济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自由之间的矛盾。

所以,给予公平的机会却不见得有公平的结果,与之不同的是,经济法正视这一现实,以现实中人的不平等为基础,将国家干预经济与市场调节经济两只手相配合,灵活地作用于市场运行过程,要求对社会资源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强调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或救济,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以形式上的不平均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例如经济法体系内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政策性银行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有企业法等等都将发挥各自的作用,以促进某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6],缩小我国大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更能体现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以求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

第二,经济安全是其他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

民法维护的经济安全具有个体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个人权利本位”和”私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民法所遵从的理念之一,经济法的经济安全应该是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和持续安全,是指一国的经济主权、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免受威胁、危险或危害的客观正常状态。

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安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

”[7]在经济法看来,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其自我调节、恢复等技能有限,听任其自发起作用会导致弊害丛生,必须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机制。

但国家(尤其是政府)干预经济过度,亦祸害无穷,须予以限制和规范,以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协调状态。

因此,一方面,它要建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责任、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等,限制、修正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限制修正私法的负面效应和弥补私法的不足,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它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

[8]第三,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也是经济法的理念之一。

效益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调节器,民法和经济法都必然把促进效益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但其具体精神不同。

民法的个人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效益是个别的、微观的,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处理好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作用所在。

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会争先恐后去分享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维护它,单纯只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不能解决这一矛盾的,于是经济法要求其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还要是社会人和生态人。

所谓社会人,就是指负有社会责任,以追求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人;所谓生态人,就是指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以追求世世代代和谐共存于自然环境为目标的人。

经济法以此来要求经济主体追求社会整体效益。

只有当个体既充当经济人也充当社会人,生态人的多重角色,才能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济法致力于促进整体效益,其具体表现为:(1)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

发展经济效益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整体效益为导向,把经济效益纳入社会整体效益中评价。

(2)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

把微观经济效益纳入宏观经济效益中评价。

(3)经济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宏、微观经济行为均纳入经济效益中评价。

(4)提高经济效益,须以促进社会资源(人力自然人造时间等资源)最优配置为目标。

[9]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系统的各组成部分都要有机统一,共同发展,哪一部分相对弱化将会影响整体的效益,因此,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就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各要素,就要协调好短期与长远的利益关系,个体与整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建设文明社会的呼唤,是时代进步的彰显。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理念的契合说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需要经济法理念的指导。

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完善我国经济法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高速发展,保障每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共享,消除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

这样一个完善经济法制的过程正是对经济法理念的有力张扬,并能培育公民的经济法治观念,增强大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参考文献[1] [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 姬敬武, 译.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李际春, 李青山. 论经济法的理念[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2).[3] 李昌麒, 鲁篱.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 法学研究, 1999,(3).[4] 邵诚, 刘作翔. 法与公平论[M]. 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5.[5] 秦守勤. 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J]. 行政与法, 2006,(12).[6] 吕志祥, 辛万鹏. 再论经济法的理念[J]. 科学·经济·社会, 2004,(1).[7]、[8] 何文龙. 经济法的安全论[J]. 法商研究, 1998, (4).[9] 欧阳明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 法商研究, 1997,(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