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与策略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范本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一)公司的研发计划、研发项目、研发成果及其相关数据;(二)公司的经营计划、战略规划、市场营销策略、销售预测、采购供应情况、库存情况、价格政策、成本资料、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三)公司的客户名单、合作伙伴信息、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四)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工艺、制造配方、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五)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版权作品等;(六)公司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竞争优势和潜在商业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根据秘密的重要性、泄露后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将公司商业秘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秘密、二级秘密、三级秘密。
一级秘密对公司利益损害最大,三级秘密对公司利益损害最小。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八条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二)限制知悉范围:商业秘密仅限于公司内部必要知悉的人员知晓,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编号、标记,控制发放和阅读范围;(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防止非法访问、泄露和篡改;(四)加强实物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实物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限制携带、复制和传递;(五)定期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六)建立举报和调查机制:对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布时间:2010 年 04 月 26 日文章根源: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 [2010]41 号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公司:《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各中央公司要高度重视商业奥密保护工作,加速研究制定有关实行细则,确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促使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奥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奥密,是指不为民众所知悉、能为中央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拥有适用性并经中央公司采纳保密举措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奥密范围的,一定依法依照国家奥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中波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推行依法例范、公司负责、预防为主、突出要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目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依照一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落实上司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
各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平时做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展开商业奥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备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应该装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奥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公司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奥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如何处理商业秘密

如何处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中的一项重要资产,它包括商业信息、技术信息、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秘密。
正确地处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战略之一。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处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特定企业或组织确切、不公开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秘密。
它对于商业经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企业略胜于竞争对手,得到更多的市场空间和经济利益。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组织内部建立保密制度,实行保密管理。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在公司中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对外商谈合作、签署合同前,要签署保密协议书,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企业数据的泄露,容易使竞争者获得企业的经营情况、技术和商业计划等信息,从而对其发起攻击。
因此要加强信息安全体系构建,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企业信息资产的安全。
3、技术保密。
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进行技术培训,加强技术保密宣传党员,防止技术泄露成为经营风险。
三、商业秘密的处理企业在竞争中如何处理商业秘密?这需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最终的目标是让知识产权等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知名品牌,成为竞争对手难以逾越的障碍。
2、建立良好的商誉。
对待顾客、合作伙伴、供应商、员工等要具有良好的处理方式,对商业秘密的处理做好自我监督,以正派经营赢得信任。
3、发挥管理职能。
管理职能是企业处理商业秘密的要点之一。
管理人员要制定企业管理规范,并对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一些风险因素的存在,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商业秘密泄露的处罚商业秘密泄露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法庭起诉。
在充分调查证据后,企业可以向法庭起诉涉嫌泄密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企业也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对泄密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罚款、调离、开除等。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保护规范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保护规范
1. 引言
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掌握并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数据,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构建完善的管理与保护规范。
2.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的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3.1 管理制度建立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与商业秘密管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员工培训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并能够做到秘密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3.3 访问控制
企业应该建立访问控制制度,对各级别的秘密为之制定和执行不同的访问控制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关键区域。
3.4 技术保护
企业需要选用合适的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传输、储存和处理,如加密技术、防泄密技术等。
3.5 保密合同签订
企业应与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保密期限内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4. 结论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事项之一,要通过管理制度的建立、员工培训、访问控制、技术保护和保密合同签订等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与保护规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2015版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国资委保密委员会2015年4月目录引言 (1)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 (2)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3.1 商业秘密 commercial secret (2)3.2 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2)3.3 商业秘密信息系统 commercial secret information system (2)3.4 商业秘密终端 commercial terminal (3)3.5 安全域 security domain (3)3.6 密级标识classification label (3)3.7 存储介质storage medium (3)4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概述 (3)4.1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4.2 指引实施的目标 (3)4.3 指引实施的原则 (3)4.3.1 分级分域管理原则 (4)4.3.2 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4)4.3.3 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4)4.4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 (4)4.4.1 定密与密级标识 (4)4.4.2 商业秘密数据分类保护 (4)4.4.3 商业秘密数据分级安全保护 (4)4.4.4 商业秘密数据分域安全保护 (5)4.4.5 安全保密产品选择 (5)5 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保护 (5)5.1 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阶段划分 (5)5.1.1 商业秘密形成阶段 (5)5.1.2 商业秘密流转与应用阶段 (5)5.1.3 商业秘密存储阶段 (5)5.1.4 商业秘密脱密及销毁阶段 (6)5.2 非结构化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 (6)5.2.1 形成阶段数据安全 (6)5.2.2 流转与应用阶段数据安全 (6)5.2.3 存储阶段数据安全 (8)5.2.4 脱密及销毁阶段数据安全 (9)5.3 结构化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 (9)6 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10)6.1 物理安全 (10)6.2 网络安全 (11)6.2.1 网络边界安全防护 (11)6.2.2 网络区域防护 (11)6.3 服务器与应用安全 (12)6.3.1 身份鉴别 (12)6.3.2 权限管理 (13)6.3.3 安全防护 (13)6.3.4 安全审计 (14)6.3.5 资源控制 (14)6.3.6 备份与恢复 (14)6.4 终端安全 (14)6.4.1 终端准入控制 (14)6.4.2 终端安全管理 (15)6.4.3 运行安全管理 (16)6.5 移动存储介质安全 (17)6.5.1 介质标记 (17)6.5.2 介质使用 (17)6.5.3 介质审计 (17)6.6 打印和刻录安全 (17)6.6.1 打印控制 (17)6.6.2 刻录控制 (18)7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监测与审计 (18)7.1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监测 (18)7.2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审计 (19)7.2.1 审计范围 (19)7.2.2 安全审计记录内容 (19)7.2.3 审计记录的存储 (19)7.2.4 审计记录的查阅 (20)7.2.5 审计记录的保护 (20)8 管理保障 (20)8.1 管理制度 (20)8.2 职责分工 (20)8.3 人员管理 (21)引言中央企业商业秘密是中央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有效维护中央企业自身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前提和重要途径。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10〕4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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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 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 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 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 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4、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的双重意义:商业秘密成立的
条件,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 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意义更重要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5、保存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对于商业秘密诉讼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 对于商业秘密形成的证据、记载商业秘
密的证据、其他人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 都要尽可能保存下来。
3、商业秘密有多种保护渠道 民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行政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刑事保护:刑法第219、220条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4、商业秘密案件有自身的特点 商业秘密案件是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最重
要的案件; 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动有关; 民事案件原告胜诉率低; 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跟人才跳槽有关的商业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1、选择适当的保护渠道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
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依据刑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
安机关报案,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 起公诉。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2、确定责任主体和侵害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秘密案件从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以每年100% 的速度在上升。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1、弄清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
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 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客户名单、经营 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 书等信息。
高辛茂作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传人公司,生产的墨汁在 品质、效果一得阁的产品相同或非常近似。
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确认 高辛茂将其掌握的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墨汁”、 “中华墨汁”和“北京墨汁”的配方披露给了传人公 司,传人公司利用上述商业秘密生产了“国画墨汁”、 “书法墨汁”和“习作墨汁”,高辛茂和传人公司共 同侵犯了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3、准备相应的证据(续) 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申请法院调查取
证; 法院对侵权事实的推定:
“接触+实质相同-合理来源”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传人文化艺 术有限公司、高辛茂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得阁墨汁厂开发的“一得阁墨汁”等的配方属商业 秘密。高辛茂曾长期担任一得阁墨汁厂主管技术的副 厂长,且在1997年后还担任了一得阁工贸集团保密委 员会的副组长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保护特点 商业秘密自我保护 商业秘密司法和行政保护 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应对侵权指控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1、商业秘密具有普遍性 绝大多数企业都有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应放到所有公司高层管
理者的优先考虑地位,因为公司的生存 紧紧维系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美] 丹尼斯·昴科维尔)
五、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1、竞业禁止的含义 也称竞业避止,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
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 企、事业单位相竞争的其他企、事业单 位中就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2、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利人的商业秘密; (2)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ຫໍສະໝຸດ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2、自我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 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成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2款:“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三、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4、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二度泄密” 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律师、鉴定机
构等披露商业秘密; 当事人应当采取防止“二度泄密”的措
施; 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 应对侵权指控
1、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与保护自己的 商业秘密同样重要
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接受从竞争者那里跳槽的员工时特别注
意,不以从竞争者那里带来商业秘密为 目的。
四、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 应对侵权指控
2、应对侵权指控的对策 对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提出质疑; 有关信息并非采用非法手段获得时,积极提供
合法来源,例如,自行研发、从正常渠道购买 或得到许可、反向工程,原告客户名单中的客 户主动进行交易等; 有关信息确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得时,尽早停止 使用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2、选择是作为商业秘密还是取得其他知 识产权
对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应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 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3、把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采取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