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其他规定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13、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 中醒目标示。
注: 说明书核准和修改日期位于说明书左上角 、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品种核准日期为 在省局予以备案日期;2006年6月1日以后批 准注册品种核准日期为国家局批准该药品注册 日期。
14、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 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 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 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 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 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 明书”字样。
15、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 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 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 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 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 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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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 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 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
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 改或者补充。
5、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 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 化文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 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标签的使用范围根据药品的剂型、用途、使用方法等因素而定,需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与格式要求
内容要求
药品标签应包含药品名称、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基 本信息。
格式要求
药品标签的格式应清晰、简洁,易于阅读和理解,字体大小应符合规定,颜色应有明显区别,以保证信息的准确 传递。
作用
为医生和患者提供用药指导,确保用 药安全、有效、合理。
内容要求
生产信息
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 效期、批号等。
注意事项
提醒患者用药期间应注意的事 项,如饮食禁忌、特殊生理状 态下的用药调整等。
药品基本信息
包括药品名称、成分、性状、 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 、禁忌症等。
使用说明
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药时间 、用药剂量等,以及特殊人群 用药指导。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采用环 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在药品 生产、批发企业中印刷,并由 专人负责保管。
发放管理
01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放,确保药品 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领取和使用。
02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发放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领取和使用情况
,确保可追溯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发放应当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避免
03
过期或不合格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流入市场。
使用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 定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
添加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在药 品销售过程中向患者提供, 方便患者了解药品的用法用
量、注意事项等信息。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妥善保 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药品的经营企业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药品过程中,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1.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包装标签管理规范》等。
2.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信息。
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采用清晰、易于阅读、不褪色的材料制作,标签应贴在药品包装上明显的位置,说明书应附在药品包装内。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字体和标准颜色印刷,不得使用具有迷惑性、虚假宣传、误导性的信息。
5.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注意药品的特殊要求,如特殊存储条件、使用方法、服用时间等,并针对不同人群给予相应的警示和禁忌事项。
6.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保持与药品本身的一致性,不得更改或混淆药品的性质和特点。
7.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制作和印刷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质量可靠。
8.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及时修订有关内容。
9.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药品使用者了解和正确使用药品的重要依据,因此,相关管理规定的遵守和执行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1.24【实施日期】2007.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

第二节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1、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A. [适应症]B. [不良反应]C. [药物相互作用]D. [注意事项]【答案】C【解析】某药品可以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的内容应列在[适应症];需要慎用某药品(如肝、肾功能问题)的内容、使用某药品需观察过敏反应的内容应列在[注意事项];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故选C。
2、使用某药品需观察过敏反应的内容应列在A. [适应症]B. [不良反应]C. [药物相互作用]D. [注意事项]【答案】D【解析】某药品可以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的内容应列在[适应症];需要慎用某药品(如肝、肾功能问题)的内容、使用某药品需观察过敏反应的内容应列在[注意事项];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故选D。
3、需要慎用某药品(如肝、肾功能问题)的内容应列在A. [适应症]B. [不良反应]C. [药物相互作用]D. [注意事项]【答案】D【解析】某药品可以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的内容应列在[适应症];需要慎用某药品(如肝、肾功能问题)的内容、使用某药品需观察过敏反应的内容应列在[注意事项];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故选D。
4、某药品可以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的内容应列在A. [适应症]B. [不良反应]C. [药物相互作用]D. [注意事项]【答案】A【解析】某药品可以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的内容应列在[适应症];需要慎用某药品(如肝、肾功能问题)的内容、使用某药品需观察过敏反应的内容应列在[注意事项];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故选A。
5、“服用本品后可能出现皮疹,停药后可恢复”应列入说明书的A. [适应症]B. [注意事项]C. [不良反应]D. [药理毒理]【答案】C【解析】[不良反应]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注意事项]应当列出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构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统一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新增内容】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制定、修订和维护。
第四条【新增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与监管,成立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说明书和标签的技术审评和管理工作。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五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药品说明书。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清晰易辨,标识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涂改等现象。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
预防用生物制品、细胞治疗用品和诊断试剂等也可参考使用。
第二章新药说明书动态管理第九条药品说明书是基于科学研究数据总结形成的包含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技术文件,是指导医药专业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药品说明书应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品所必需的科学信息,内容必须详实、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项目中不得使用宣传性语言,不可包含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不可夸大有效性,也不能回避不利信息。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