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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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正文:----------------------------------------------------------------------------------------------------------------------------------------------------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1999年5月16日)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
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
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
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府办[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
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xls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轻微,危害程度轻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515号令)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
轻微
微,检查中能主动配合,能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轻微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
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515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可以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厦人[2009]1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人[2009]131号)各区人劳局,本局各相关处室: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二OO九年九月十日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国家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7()12
【摘要】2007年11月14日法制网讯,福建省厦门某开发商因一个综合楼项目
违法,收到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这家开发商作出罚款人民币4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实施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的首个案例。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执行标准;
适用规则;开发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 [J], 黄
裕萍
2.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羁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解读 [J], 王达
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基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实证研究[J], 何佳珂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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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八条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稿【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修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文件要求,我局和厦门市国税局联合制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执行基准》,而在此之前,我局先后发布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1号公告)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等三份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规定,有必要对以上3份文件进行归并整合并,同时对日常执法常遇见问题进行明确。
二、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因原《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在和国税联合公告中明确,故取消这两条规定,并对原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实施办法》由原十八条调减为十六条,其余内容无变化。
(二)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关系,故在公告中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两者相辅相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集体研究权限问题。
此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主要内容未做更改。
(四)对《执行基准》有关问题解释,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各基层局在日常执法过程常遇见且需明确及解决的有关事项 1、《执行基准》第12项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申报应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解释,该部分内容主要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增加了 “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有特别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解决一些单项申报逾期加重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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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三章程序规则
第四章监督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执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一并处罚。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七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对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虽不予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在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三)处罚作出前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二)违法行为已被媒体曝光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二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或者类似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继续或再次实施的;
(四)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采取阻挠、抗拒、暴力等手段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或经三次以上催促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除法律、法规另行处罚外,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减轻情节,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从轻情节,可以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对一般、从重情节,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三章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违法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经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核后,报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执行集体审议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集体审议的记录。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应按规定及时作内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规则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谨慎行使裁量权,每季对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相应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并参照本规定及附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