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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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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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刑事和解制度本意是为了方便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逃避刑罚,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例如,被侵害人在和解谈判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威胁,甚至有些和解协议约定不干涉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使得侵害人和解后无法维权,受到的损失更大。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规范和解谈判过程。

加强受害人的参与权,建立起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严格约束对受害人的任何形式的威胁,以及任何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条款。

(2)完善强制执行机制。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不能遵守协议,导致受害人权益被侵害。

因此,完善执行机制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给了受害人维权的机会。

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机制的存在,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开启了一种和解的方式,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罚,可能会伪造和解协议,让投资人误以为中和了赔偿,并顺利将案子和解。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是假的,就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

同时,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或恐吓被害人制作虚假的和解协议,从而逃脱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和解协议制作程序的监管。

对和解协议的签署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录音,防止签署协议时的不当行为。

(2)建立公益律师制度。

增加公益律师数量,特别针对拿到和解协议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和保护工作,帮助他们辨别虚假和解协议。

三、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很大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往往非常大,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手段,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存在争议。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规范、调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需求日益增强。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刑事纠纷,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等后续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以及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同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低等问题。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较低。

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和解协议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规范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淮和程序。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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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全面贯彻,颇受争议的刑事和解也随之试水。

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刑事和解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并在一些社会整体危害性不明显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领域中达成了一定共识。

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刑事和解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和解主持者的角色冲突、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的冲突以及公权力公信力保障与私权利保护的冲突并存的局面,这些冲突凸显出刑事和解制度的若干不足。

在推进制度的同时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模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弥补这些不足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检察机关机制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为之前国内倍受争议的刑事和解试水提供了纲领性的文件指导。

随后,浙江、江苏、山东、海南、湖南等地纷纷以这些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制定了相关轻伤害案件处理规定并试点适用刑事和解。

理论总是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成熟的。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试点尚不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兴起了一股研究热潮,虽研究角度不同但也在求同存异中形成了不少共识。

其中大都认为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特别是适用在审查批捕程序阶段时存在某些不足,并以冲突和矛盾表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在推进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潮影响下的产物,或者说是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本土化形态,更是建立在一种利益兼得基础上的制度调整。

刑事和解制度自舶来之始就备受争议,但不容否认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在改革动因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相契合。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广泛发展,改革的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适用,因水土不服暴露的不足尤为明显。

1、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角色模糊审查批捕阶段的刑事和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调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促使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协议。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为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在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批准逮捕的权力、提起公诉的权力、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对于有关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通知纠正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此时的检察机关是承担侦查监督和违法监督职能的监督者,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而在审查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无论是从实证分析还是从理论探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地充当了和解主持者的角色。

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批捕职能一般由侦查监督科(处)行使,在审查批捕阶段由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给本已人少事多的侦查监督部门”徒增烦恼”;其次,法律对此并无授权,依照公权力行使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检察机关不应担任主持人,即使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的权力,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也难以承担这项程序繁琐、效力难定的工作;此外,审查批捕阶段本就赋予检察机关司法审查权和批捕权,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与否的强大”公权力”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决定作出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和解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公平性的扭曲,其既当和解主持者又当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不免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适用刑事和解特别是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适用,检察机关角色模糊。

2、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难以兼顾如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存在的功能就是为最大限度保障侦查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的公权力不被滥用,以此实现公民私权利保护的最大化,通过各个法律程序的适时适当监督杜绝应究而不究、不应究而究以及追究不当的法律不当适用情况。

检察机关充当法律监督的角色在审查批捕环节扮演得淋漓尽致,其作用在于通过对公安或其他侦查机关负责的侦查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私权利不被非法或不当侵害。

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更突显和强化了其程序正义。

首先,刑事和解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适用改变了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过度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通过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强调国家在犯罪案件处理上的完全主导性,忽视了受害人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此相适应,和解不捕制度为受害人的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社会空间。

在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对于犯罪人而言刑事和解也有助于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促使其重新融入社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还认为,这种方法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会福利并预防犯罪。

”此外,刑事和解有利于诉讼效益,和解不捕制度在审前阶段就将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尽可能地予以分流,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有效缩短诉讼时间,使其集中人力、物力处理严重刑事案件,既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又有利于及时消化积案,实现防控犯罪的最佳效果。

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刑事和解更被当作一种迅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中国,适用刑事和解意味着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刑事和解中加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及时得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使得刑事案件中的一些不必要的后果和环节节省,以此追求个案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及司法资源的成本节约。

但是,刑事案件双方并非存在和解愿望就会立即改善关系,被害人难以消除的报复愿望和过高的赔偿要求,以及加害人付出高额赔偿后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分,决定了双方意志具有反复性。

在审查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被害人以”逮捕”为条件,漫天要价,犯罪行为人迫于”被逮捕”的压力而不得不选择违心服从,加之公权力对犯罪行为人不配合和解后逮捕和公诉方面的潜在影响,以及审查批捕的”七天”之限,有限的时间和自由意志使得通过和解实现的司法效率大打折扣,和解失败后对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给检察机关增加的上访、缠访等负面影响使得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的追求类似对”鱼与熊掌”而难以兼得。

3、公权力公信力保障与私权利保护的两难刑事和解既关注了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也保障了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区,获得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权利,极大地体现了私权利保护的程序正义。

但是,刑事和解对私权利的保护无疑冲击了公权力的公信力保障。

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更是如此,首先,检察机关自身在扮演传统”守夜人”的监督角色时,在作为案件的审查者和作为案件的和解主持者时缺乏应有监督,公权力容易出现寻租或滥用权力”逼迫”和解;其次,刑事和解忽视了被害人要求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愿望,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刑法认同感,增加了社会公众特别是犯罪行为人所在社区公众对检察机关”放虎归山”后自身人身财产的危机感,引发司法信仰危机,埋下社会矛盾和隐患;此外,根据实践情况,侦查机关以破案率和逮捕人数作为考核依据,而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无疑会极大打消侦查机关的侦查热情,增加”有罪不抓”、”抓了也没事”的负面影响;另外,在审查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时,被害人及其亲属漫天要价,一些加害人犯罪后毫无悔意却以钱买刑,”相对于属于社会低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的可能性。

”,这都使得公权力的公信力保障与私权利保护难以兼顾。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改进制度总是在实践中形成、发展和完善的。

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在我国刚”涉世未深”,水土不服引发的种种弊端都值得总结和改进,刑事和解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拘泥于审查批捕环节。

1、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是要确立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刑事和解必须建立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双方在和解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选择和解、选择何种方式和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其次要实现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利益兼顾原则。

刑事和解关注的不仅仅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关系的恢复,还关注整个社会整体利益的复原和改善,是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

此外就是合法和适度原则。

刑事和解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要适当界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据此提供可供参考的和解方式和赔偿额度。

当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限定为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青少年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一般仅适用于初犯、偶犯。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尤其是加害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应当禁止适用刑事和解,防止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和解规避刑罚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累犯或多次作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此基础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案件性质和对受害人伤害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参照系数和不同和解方式的选择方案,以节省和解时间、减少和解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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