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山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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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摘要:将罪人罚作隶臣妾,是秦代主要刑罚手段之一,但其具休内容,史籍阙如。

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一批有关隶臣妾的秦律条文,重现于世,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本文主要从隶臣妾的身份、社会地位两方面来分析隶臣妾。

关键词:云梦秦简隶臣妾隶臣妾身份社会地位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大批竹简,内容是反映商鞅变法后到秦统一前的秦国社会状况,它为研究这一时期秦国的社会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

出土秦律中有关隶臣妾的条文很多,粗略统计,《法律答问》中有二十七条,《封诊式》有七个案例是隶臣妾或与隶臣妾有关。

隶臣妾律文与“盗”、“贼”律文构成出土秦律的核心。

研究隶臣妾有助于更好的了解秦的社会状况。

一、隶臣妾的身份在用云梦秦简研究秦国社会状况的论著中,对隶臣妾的身份,至今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 隶臣妾是官奴隶[1];隶巨妾是因犯罪而被判处的刑徒[2];隶巨妾形式上是刑徒,实质上是奴隶[3]。

但隶臣妾究竟是何身份,本文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其身份并单一,而包含有官奴隶和刑徒两种身份的人,下面从隶臣妾的来源来看一下。

从其来源上可辩其为奴隶的隶巨妾有如下几项:1、战争中的逃兵。

佚名律有一案例:“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也就是说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

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 并惩办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逃兵回来后,应沦为隶臣。

2、投降了的俘虏。

佚名律:“寇降,以为隶臣。

”寇降,指投降的敌人。

这也是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重要来源。

3、官奴婢的子女仍为官奴婢。

《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妾,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

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日完,完之当也。

”这条材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此女子所嫁的隶臣,必定是奴隶而非刑徒,如果是刑徒,刑满即释为庶人并不影响子女的社会地位,只有是奴隶,它的社会地位才父子相继而不能脱离奴籍。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辽宁大学2003年研)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略论《睡虎地秦墓竹简》

略论《睡虎地秦墓竹简》

略论《睡虎地秦墓竹简》作者:夏诗荷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3年第06期摘要:1975年12月至1976年初,湖北省博物馆等考古人员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郊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年到秦朝安陆大小官吏的墓葬,出土了木器、竹器等387件古代器物,其中第11号秦墓出土了竹简,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秦简,经安作璋、李学勤等10多位学者的拼接整理,排印成《睡虎地秦墓竹简》,该书内容丰富,是我国出土整理的最古老的法律条文,对研究秦朝的政治、经济、法律、兵制、文化,具有很高的价值。

关键词:睡虎地;秦墓;竹简;发现;价值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7-0148-02一、《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我国秦律早已失传,1975年12月至1976年初,湖北省博物馆等考古人员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郊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年到秦朝安陆大小官吏的墓葬,出土了木器、竹器等387件古代器物,其中第11号秦墓出土了竹简,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秦简。

第11号秦墓主人是喜,生于秦昭襄王45年(前262年),他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鄢狱史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卒于秦始皇30年(前217年),享年46岁。

第11号秦墓出土了竹简,竹简原藏棺内,保存较好,字迹清楚,只有少量残断。

第11号秦墓出土了竹简1155枚,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墨书秦隶,一般写在蔑黄上,近4万字,简的上、中、下有三道残存的绳痕,可知当时是以细绳分三道将一枚枚竹简编联成册的,出土时绳索已经腐烂,竹简散乱成堆,不见原来的编撰顺序。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1975年12月至1976年初,经安作璋、李均明、张政烺、裘锡圭、李学勤等10多位学者的拼接整理,排印成书,即《睡虎地秦墓竹简》,该书内容极其丰富,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乙种等九部分(《语书》、《效律》、《封诊式》和《日书》乙种是原有标题,其余各书书名是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专家根据内容拟定的)。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录入者:章草 | 时间:2010-02-04 10:14:59 | 作者:赵立伟 | 来源: | 浏览:0次 ]一、秦系简牍的出土与著录1. 云梦睡虎地秦简1975 年12 月, 湖北云梦睡虎地11 号墓出土竹简1, 155 枚, 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甲、乙种《日书》, 多为法律文献。

竹简书写于战国末年到秦代初年, 用秦隶写成。

目前可资利用的最好版本当属文物出版社1990 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

同时在4 号墓中发现秦隶书写的木牍2 件, 内容均为家信, 文字清晰可识者520 余字。

木牍的图版和释文均收录于发掘报告专集《云梦睡虎地秦墓》中。

2. 青川木牍1979 年2 月出土于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 号秦墓, 内容是田律, 据考木牍书写于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 年。

图版及相关材料公布于《文物》1982 年第1 期。

3. 天水放马滩秦简1986 年4 月出土于甘肃天水放马滩1 号秦墓,共出土秦简460 枚。

包括甲、乙种《日书》和《墓主记》, 竹简书写于战国末年, 字体为秦隶。

放马滩秦简出土后,《文物》1989 年第2 期曾附载《墓主记》和部分甲、乙种《日书》共58 枚竹简的照片;《书法》1990 年第4 期公布了部分图版, 为甲、乙种《日书》的片断。

两次公布的材料仅为放马滩秦简的一小部分, 这批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竹简经过10 多年之久仍没有全部公布, 实为简牍研究界的一大憾事。

4. 江陵岳山秦牍1986 年初, 江陵岳山岗地以北44 号墓出土木牍2 方, 均两面墨书, 内容为日书, 其年代大致与睡虎地秦简同时。

相关材料见《考古学报》2000 年第4期:《江陵岳山秦墓》。

5. 云梦龙岗秦简1989 年10212 月, 湖北云梦县龙岗6 号秦墓出土, 计有竹简150 余枚及木牍1 方。

竹简写于战国末年, 为法律文书。

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研究价值分析

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研究价值分析

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研究价值分析曲爹蘑砖如秦简的研究价值分析口辽宁大学历史学院王景星一,云梦睡虎地秦简情况概述1.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情况.1975年l2月,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亦工亦农考古训练班,孝感地区和云梦县文化局在孝感地区云梦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至秦代的墓葬.睡虎地l1号墓的墓主,根据墓中出土的《编年记》所载,墓主名喜,秦始皇时期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或卒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墓中出土的竹简应该是他生前使用的文籍.全部共有1155枚(另有残简80片),出土时分为八组,分别堆放在棺内人骨架的头部,右侧,足部与腹部.置于足部的竹简残片较多,除少数由于水浮动而造成的散乱外,其余均保存完好.这些竹简的长度为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简文为墨书,书体属于秦代隶书,一般写在篾黄上,少数简为两面书写,字迹大部分可辨.竹简上有两道丝绳编连的痕迹,从残存原简上为上,中,下三道的编绳痕迹判断,编绳.出土时,编绳因年久腐朽,竹简顺序多为散乱fl1.2.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内容.孝感地区云梦睡虎地发掘出的12座战国至秦代的墓葬中,”11号墓中出土了1155枚竹简,另有8O枚残片,保存情况尚好”.经过专家学者的分析,已经根据其内容将这些竹简大致分为十种文书.即《编年记》,《语书》,《秦律t-.,k种》,《效律》,《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这十种题目名称,只有《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乙种四种简上原有书题,其中《语书》,《封诊式》,《日书》乙种三书的书名”语书”,”封诊式”,”日书”分别书于书末一简的正面,背面,正面;《效律》原名为”效”,书于开篇第一简背面;其余六种书题是有关整理小组后继拟定的『31.3.云梦睡虎地秦简具有的历史意义.云梦睡虎地秦简的问世揭开了我国对秦简发掘的序幕.它与后来相继出土的”青川郝家坪木牍”,”云梦龙岗秦墓竹简”,”江陵周家太台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江陵王家台秦简”,”江陵岳山秦简”,”江陵杨家山秦简”,”沙市周家台秦简”相比,是数量最大的一批秦简,是中国最古的法律条文,是珍贵的秦代历史文献.”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填补了秦代法律文书记载的空白,对考证现存古文献真伪有着积极作用,在研究秦汉法律制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睡虎地秦简”带领我们穿梭时空,为我们展开一副精彩的秦代历史画卷.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研究价值1.历史学研究价值.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无疑是史学界收获最大,丰富的文献史料能够为历史学者们开辟一片新的研究领域.(1)对传世古文献的考证和校对研究.《编年记》中记述了秦昭王时期的部分史实,辑补了史籍记载之缺,同时引来了历史学界新一轮的对考证古文献真伪的探讨.(2)制度史方面的研究.在对云梦睡虎地秦简文字释义工作结束之后,史学界展开了对秦的官制,土地制度,徭役制度,赐爵制度,租税制度,官吏考核制度,罪犯审讯制度,工匠培训制度,户籍制度,上计制度,仕进制度以及仓库的类型,结构,设置, 封堤,管理制度,由官府禀衣,廪食,传食等制度和管理,财经出纳的预算,决算制度的深人研究.2.法律研究价值.秦代法律形式多种多样,法网严密,经修缮后常被后世沿承.时至今El,秦律中还有许多制度对现代法制颇具影响,秦律开创了中华法制之先河, 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其法律研究价值很大.(1)《秦律十八种》与《秦律杂抄》中所见律名众多,证明秦代律文种类多样,丰富翔实,如”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2)《秦律十八种》所记部分律令内容细致入微,揭示了秦代封建法规的明细与法律制度的健全. (3)《法律问答》中关于”老幼残疾有罪当减”法律文献的问世,填补了中国法制史在秦代研究的断层.我国自三代以来,对于”老幼病残”犯罪者一般都从轻处理,从传世文献所见第一部律文《唐律》直至后来的法规,这一原则一直沿用,但是秦代法律是如何对待这一问题的,过去由于史料所限一直是不得而知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法律问答}67,102,133,158,166及《秦律杂抄》32—33,翔实生动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尽管秦刑法苛严,但是仍然沿袭了三代”老幼残疾有罪当减”的规范闱. 3.社会文化传统研究价值.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日书》甲种和《El书》乙种,这批《日书》成书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其中蕴涵了丰富的祈财信仰和趋吉避害的术法信息.秦简《日书》所承载的民间信仰信息,较正史及诸子之文更为丰富,全面,细致,真实,这也正是其社会传统价值之所在l6l.通过《日书》记载能够生动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文化氛围,生活习惯以及风俗风气,是我们研究秦代社会,民俗和传统文化的有力资料.4.经济学研究价值.我国早期经济史方面材料不多,特别是当时的第一手材料尤其少,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不少关于统计报告方面的材料,多处涉及统计报告时间,统计方法,核算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文.如《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175中有对统计报告时间的明确规定;《仓律》35—36中不光有对统计报告时间的明确规定,还有对统计方法的明确规定;《效律》56—57中内容说明当时既有严格的核算制度,还有对统计失误者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云梦睡虎地秦简显示了秦国在生产,供应等许多方面广泛实行定额管理制度.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当时在许多方面都建立了严密的仓库管理制度;秦律体现的管理制度的核心类似当代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了盘点制度;对债权与债务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与顾客监督制度;为了确保管理制度的实现,提高生产效率,建立了评比奖惩制度等m.这些文献在经济学研究方面十分宝贵,我们应当重视这批文献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价值.5.语言学研究价值.云梦睡虎地秦简在秦代语音研究方面及秦代复音词,连词, 系词,副词,合成词,兼语词,连谓词的研究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云梦睡虎地秦兰雪世界2010.3月上75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也就是说某一地区的人民在漫长的岁u月里形成了一整套区别邢于其他地区的风俗人情,台并世代传承.河北省广宗县历史悠久(商王曾在此初建行宫——沙丘宫),当等地人民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风俗拳习惯.每个人在一生巾都院有必经的几个生活阶段,工每个人的社会属性就是ff#l这些重要阶段不断确钊立起来的,在每个阶段自古以来便用一定的仪式进行表示,以便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评价.人生仪礼的全过程是按人年龄的增长过程显示的,通常以”岁”为单位计算,几乎每岁都有一定的仪礼.但是, 重大仪礼只在几个重要阶段现,由此而构成了人类生活中普遍遵循的四大仪礼习俗,即诞生礼,成年礼,婚礼,葬礼.在我国传统习惯中,寿礼也占有较重要位置. 由于它实质J二是每岁诞生纪念目重复,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越来越取代成年礼. 那么在广宗县诞生礼和寿礼期问通常有哪些习俗呢?诞生礼它是人生的开端礼.在人的一生礼仪本来应当是一种重大的仪式,但是由于生育的生理特殊性及婴儿出生的某些信仰,禁忌原因,诞生礼仪式往往在极,J,的范围内举行.这种仪式既包括为新生儿示吉的意义,也有为产妇驱邪的表示,而且往往带有神秘色彩.在广宗,早在婴儿诞生前的孕育期,就已经有预示诞生的民俗形式了,俗称怀孕为”有喜”,是预示一个人即将诞生.这期间,由于古老传承的影响,给孕妇制造了许多种禁忌约束,如禁食(马肉,兔肉j,禁视(不论是老幼的非正常死亡的葬礼),避讳(说不吉利的话,走夜路)等.婴Jqt’.生后,一般过12天,称”小月”这时产妇和婴儿都过渡到安全期,举家庆贺,产妇娘家,街坊邻居,前来祝贺,通常拿一些鸡蛋,红糖,挂面之类的东两作为礼品.产妇娘家除此之外,还要做一些婴JLff,J 衣服,褥子等用品.通常情况下”小月”过得比较隆重,摆设酒席,亲朋好友前来祝贺.当然在此之前要通知产妇娘家.如果家缺少男丁或者几代传或者老来得子,若添一男婴,为了让他成人,有让婴儿吃百家饭的习俗,即在全村范围内每家敛少许米熬饭喂婴儿;或者把婴儿装在死人生前用过的枕头皮里呆匕天,并取名”枕(振)装”, “宝装”,”枕(振)起”;还有在婴儿周岁时戴长命锁的习俗,称”戴锁子”.长命锁一般为金质或银质,lL面都有”长命百岁”的字样(现在多用一条红绳代替).锁子要戴到l4岁才能摘下并有一定的仪式,当然,这些都是由于过去医疗条件落后造成的陋习,尽管现在医疗事业发达了,但是这些习俗依然流传着.产妇须回娘家为婴儿出满月,但也不能在娘家长时问住下去,婴JLItl了满月,三五天后就得州婆家.民间”有过j王不过五. 过五死姑姑”的说法,意到产妇出生时,父母已经劳累了,现在不应过多地再辛苦父母了.若不t’,tl满月,必须出双满月,婴儿满月时,应剪胎发,在出满月的路上,每过一个十字路口都要扔几个零钱,意即买路通过,驱邪.过百日俗称”百岁”,是祝长寿的仪式.过周岁,旧时行”抓周”仪式,即周岁试儿,用以预N,I’JL一生事业的吉凶,是卜命运的迷信仪式.现在仍延续这一仪式.婴儿的姥姥通常要给婴儿过完三周,才算完成诞生礼,每个生日都要送些豆芽(类似现在菜市场上的豆嘴大小),取意早扎根成人,并且要把豆芽尽可能多给几家邻居,以示长得结实.还有其他食品,这些食品用柳条篮子送去,过j个生日送j个篮子,且一个比一个大,stLJ’t,还要送些衣服.婴儿在三周岁前,有很多禁忌,如婴儿用品不能在院里过夜.由此可见,诞生礼有两个突m的特点:一个是所有仪式意义都在于祈求长命,长寿,这是自占以来育儿的主导观念;另一个是历来生男的仪式为重,尤其是几代单传儿更为突m.生女后的仪式…切从简.祝寿礼寿礼可以说是诞生礼的周期纪念,是在家人生H_刀I5天,为他祝贺,并祝福他健康长寿的一种礼仪.大富火贵之家,十岁就有人给他做生日,无钱无势之人,一百岁也没有人给他庆贺,这些都是例外.一般说来,40岁以f:可以庆寿.庆寿又称”祝寿”或“做寿”,在邢台通常是在子女都成家后,才开始给父母做寿随父母年龄增加,做寿的仪式越来越隆重.为父母举行庆寿仪式,儿女往往要准备些礼品,在这些寿礼巾,”寿面”和”寿桃”是必不可少的.“寿面”又称”寿面”,面条形状具有绵长不断的特点,”面”与”绵”义是喈音,取其绵绵不断之意,于足便形成了寿口吃面以祈延年益寿之习俗.此,在切长寿面时须从头切起,直至另一头.如果从中问切叫“断头面”,也就足”短头”的说法,即不吉利.寿面通常是十缕,取十全十美之义.人们还常常存寿面上贴一团篆字寿花,寄寓着做寿者福星高照,寿运绵长.“寿桃”也是民间普遍认可的象征长寿的吉祥物.这一说法源自两王母长寿桃的神}舌传说.老人做寿可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正式的子女要焚香起誓,风雨不阴,雷打不变,?参加的人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非正式的较随便,子女确实不能到场,可以缺席.现在给老人做寿的要求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简在语言学研究价值方面现有最大的研究成果表现在修正偏正式名同”量+名”构词形式产生时间为秦始皇以前,而非秦以后.这种用法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田律》1-2,《田律》l0,《效律》165—166,《效律》24, 《秦律杂抄》15—16中内容记载推论,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就已经产生且较为成熟了.尽管我们在语言学角度对云梦睡虎地秦简进行研究的难度较大,我们还是应当更加重视这批文献的语言学研究,争取早日获得喜人成果,推进中困语吉学的发展参考文献:76兰台世慕2010.3月1广寨县的诞俗。

【课外阅读】关于布币的三个问题__读云梦出土秦简《金布律》扎记

【课外阅读】关于布币的三个问题__读云梦出土秦简《金布律》扎记

【课外阅读】关于布币的三个问题——读云梦出土秦简《金布律》扎记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

布币的实体是布匹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有一种叫做“布”的货币。

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

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布币”,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

这种看法,长期被人相袭沿用。

解放后的有关论著,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

于是,“布”即铲币,似乎已成定论。

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铲形铸币的)形体仍是铲子,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刀形铸币的)形体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

”这个问:题提得好,怀疑得有理。

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决不能有布币之名”,“‘布币’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爱”与“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

这样一来,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

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

其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

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钱和布帛三种。

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它们的形式与规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九府圜法》虽托“太公”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

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布”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靠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

云梦睡虎地秦简: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

云梦睡虎地秦简: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

云梦睡虎地秦简: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万建辉云梦睡虎地秦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沉睡了2000多年的秦代竹简面世,震动了考古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掘过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兴修水利工程。

在穿过云梦县城关镇的汉丹铁路西边一个名为睡虎地的农田地带,一名挖水渠的农民发现,这里可能有墓葬。

他赶紧向相关部门汇报。

接到汇报后,湖北省博物馆考古专家率领考古队赶到云梦,展开考古发掘。

当时在睡虎地共发现12个墓葬,发现秦简的11号墓葬是其中最大的,且墓椁室内有较深积水。

当发现棺木里有竹简后,考古专家立即派人到木材店买来一块木板,给棺木加底,然后与另外7个人一起将它抬回文化馆。

清理棺木时,大家发现墓主遗骸尚在,颅内脑组织萎缩得只有拳头大,同时墓内有少量玉器、漆器陪葬。

令人震惊的发现是,墓主头下、右侧、腹部和脚下全是竹简,由于一直在水中浸泡,这些竹简并没有腐烂,看得出上面的隶书字体,计1155枚。

由于当时湖北竹简保护技术有限,这批竹简被运往北京,由国家文物部门进行脱水保护和文字考证。

具体说来,这些竹简脱水后即装入玻璃试管,然后密封起来,后来一直保存在湖北省博物馆的文物库房里,少有对公众展出。

经文物专家鉴定,这批竹简是中国最早发现的秦代竹简,内文为墨书秦隶,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秦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以及中国书法,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云梦睡虎地秦简让秦国历史“活”了起来。

内容丰富的睡虎地秦简云梦睡虎地秦简共1155枚,残片80枚,近4万字,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再现秦代社会画卷竹简,即在竹片上墨书文字,用绳索将其编组而成的书。

中国在没有发明纸张以前,竹片是书写文字的主要材料。

考研历史名词解释

考研历史名词解释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竹简一千一百五十五支,是首次发现的秦简。

简文以近似小篆的秦隶书写。

时代,早的为战国末年,晚的为秦始皇时代。

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二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为吏之道》、《日书》甲乙种,大部分是有关秦律,律文解释和治狱文书程式的记载,为研究战国末年到秦始皇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特别是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资料。

现在有《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云梦秦墓竹简》线装本,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

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我们可以看到司马迁也没能看到的秦朝法律文书,可以看到政府对农民剥削的情况和残酷的刑法等。

沙丘之变:秦始皇病死沙丘時少子胡亥與宦官趙高合謀篡奪帝位的事件秦始皇三十七年。

秦始皇出巡到沙丘時病危,令趙高作書,命在上郡監軍的長子扶蘇回咸陽繼位。

始皇死後,趙高扣壓聖旨,陰謀唆使胡亥篡奪帝位。

遂脅迫李斯矯始皇遺詔,立胡亥為太子,迫令扶蘇自殺。

胡亥秘不發喪,回到咸陽後即位稱秦二世。

皇帝制:中国古代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

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格的名位等级、礼乐制度和皇位继承等各种规定和措施,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

皇帝制度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6年袁世凯的垮台而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7年。

编户齐民:两汉对百姓的管理,由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编户制度。

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汉代政府实行极严密的户籍制度。

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白虎观会议:东汉章帝时召开的一次讨论儒家经典的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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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1.案情史料
(1)“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1](《法律答问》)
(2)“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2](《法律答问》)
(3)“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3](《法律答问》)
(4)“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4](《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2)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

3.法律评析
秦律中,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秦律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身高而不是以具体的年龄为标准。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而言,这种规定是通过具体案件而非刑律的明确规定反映出来的。

关于责任年龄的身高标准,有身长六尺五寸与身长六尺两种说法,六尺五寸说在法律史学界占主导地位。

本书采用六尺说。

引发争论的是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个案例: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案例(1))其实,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甲被判完城旦应该依据的时被抓获时的身高(六尺)。

《法律答问》中类似的例子还有: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案例(2))前后两个案例相比较,前者(盗牛者)因身高六尺而被罚,后者因未及六尺而免罚,可见六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六尺也是判断是否成年(成年就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依据: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案例(3))甲教唆身高未及六尺的未成年人乙杀人,又接受赃款,所以甲被重罚,被处以车裂之刑。

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

(案例(4))古籍整理小组解释案中的“官”为“婚姻经官方认可”,因为古代有“因婚姻而成年化”的规定,但在秦代,一定要是经官方认可的婚姻。

从本案也可看出六尺是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志。

4.参考结论
按《周礼》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

”秦代以六尺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这与《周礼》相合。

以身高作为判断年龄的标准,这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由于古代没有严格的户口登记普查制度,查明当事人的实际年龄很困难,只能依赖其他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身高六尺只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成年的综合标准之一,其他如“官”(经官方认可的婚姻)等等也使得当事人被认定为成年。

另外,秦简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本人应负责任的年龄,而对于受连坐的家属则不受年龄限制,秦简中还有“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的记载,也即虽然子未成年,因为连坐的关系,仍然与其母一并被没入官府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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